一、培养目标
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扶贫县)的农村学校培养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师资,以此提高农村学校师资学历水平和整体素质。
二、培养方式
部分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推荐免试到指定的高校取得教育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学生先到指定的扶贫县农村学校任教3年,取得教学实践经验,再到高校学习1年硕士研究生课程,之后回到原任教农村学校边学习、边工作,并完成硕士论文答辩;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后,在原任教农村学校至少继续工作到2012年7月服务期满。
三、报名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农村教育工作;
(二)200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且毕业时获得学士学位;
(三)志愿到扶贫县学校任教,服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
(四)本科所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历史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及其它相关专业。
同等条件下,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优先。
四、推荐学校
扶贫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能够开展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的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开展“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专项推荐免试工作的高等学校。
五、培养学校
扶贫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资格的高等学校。
六、扶贫县及学校名单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
七、选拔时间及流程
选拔时间:2006年9月—11月20日。
(一)申请
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本校指定部门领取并填写《2007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填表时注意事项:
1.只能填报指定的培养学校;
2.填写登记表则表明本人志愿到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任何一个扶贫县学校任教。
(二)所在学校推荐
推荐学校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对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创新精神、研究能力和特长等方面进行考查,并考虑扶贫县学校对学生所学专业的要求,在限定的名额内择优推荐。
被推荐的学生名单在本校网站和公众场所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不经过公示,推荐结果无效。
(三)报名确认
11月10日-13日前,经学校推荐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补办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若未被签约录取后拟参加硕士生招生统考的考生可同时填报统考志愿,若签约录取,此统考志愿无效。
(四)签约和录取
2006年11月20日之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扶贫县教育局和农村学校与大学推荐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的供需见面会,签订《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任教服务期协议书》。培养学校对被推荐签约的学生进行复试(含面试),决定录取名单,并在《2007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培养学校意见栏内签署录取意见。
2007年4月30日前,培养学校研究生招生部门审核《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任教服务期协议书》后,将《2007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交到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盖章。
八、服务期及培养
(一)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在学校任教服务期(含攻读硕士学位学习时间)为2007年7月至2012年7月。
(二)到学校任教
2007年7月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到扶贫县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将户籍及人事档案等落在任教学校所在县。《2007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放入人事档案。
(三)到培养学校学习
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于2010年9月到培养学校报到入学(不转户口、档案)。学生报到时需持《2007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在登记表中,要包含任教满3学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考核意见。任教不满3年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返回学校工作
2011年9月1日前返回任教学校工作,并继续学习部分研究生课程,结合实践撰写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7月31日之前完成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学生学业成绩达到培养学校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后,由培养学校按规定授予教育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而后,在扶贫县学校继续工作到服务期满。
九、有关政策规定
(一)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自2007年7月到农村学校报到后,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工资并享受在职教师的各项福利待遇。
(二)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自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在培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在校研究生缴费办法执行。按照在职教师脱产学习的规定,带薪并享受相关待遇。往返交通费按照当地教师脱产学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教师特岗计划)相应条件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可聘任为特设岗位教师。聘任期间的工资按教师特岗计划有关要求,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符合《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条件要求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3年后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代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