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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招生的复试工作,有效的选拔符合研究生培养要求的优秀人才,保证录取新生质量,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情况, 特制定本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一、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和相关学院(研究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确保复试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相关学院(研究所)按学科、专业成立由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的复试工作小组,复试工作小组根据学科、专业要求确定复试内容、形式和试题,按学科或研究方向组织复试。
(三)每个复试工作小组成员为3-5人,特殊专业不得少于3人。复试工作小组成员必须工作严谨、作风正派,当年无亲属报考与本人复试工作范围相关的学科、专业。复试工作小组名单须报研究生部审核。
(四)实行纪检、监察全程参与的办法,对复试工作进行监督和制约。
二、复试工作环节
(一)初定复试对象。参加复试的对象必须是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考生。
(二)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身份确认及政审和体格检查。身份确认主要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件(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等相关材料;政审主要审查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及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
(三)复试内容应包括以下部分:(1)专业课考试(笔试);(2)外语听力、口语水平测试;(3)综合情况面试;(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两门涵盖本专业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的考试)。
部分理工科专业应增加实验考核。
(四)复试形式。专业课复试形式原则上采取笔试,时间为2-3小时。个别表演性、操作性较强的专业,如体育、艺术等,专业课复试可以不采取笔试形式,但具体复试形式须报研究生部备案,并事先通知考生。
(五)复试成绩满分为250分。其中专业课考试150分,外语听力、口语水平测试40分,综合情况面试60分。
笔试、面试和外语口语听力测试三个部分复试成绩总和为复试总成绩,总分为250分。复试总成绩低于150分,原则上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六)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期间除必须参加上述各项内容的复试外,还须参加2门业务课复试(笔试),每门满分100分。任何一门加试业务课成绩低于60分的,原则上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三、调剂复试
(一)调剂复试是指本单位一些专业,合格考生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需要从报考其他招生单位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考生中调剂部分合格考生参加复试。
(二)调剂复试的考生必须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调剂复试标准。线下生不得调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调剂复试考生由我校初步审核并同意其复试后,直接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调剂平台上发送复试通知(以此为准),并请考生及时回复,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四、录取
(一)录取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各招生点应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工作表现,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身体健康状况,报考志愿等,拟出录取名单,确定录取类别。
(二)未经复试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三)复试期间若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思想政治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不予录取。
(四)复试不合格的,亦即复试总成绩(专业课考试成绩+面试成绩+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成绩)低于150分,或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中的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原则上不予录取。
(五)复试合格者将复试总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外语听力、口语水平测试成绩+综合情况面试成绩,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成绩不计入)与初试总成绩相加为考生总成绩。录取时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序,依次录取。
(六)定向、委托及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录取名单确定后应分别签订定向、委培或自筹经费培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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