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为了激励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刻苦学习和科研,把自己塑造成为政治觉悟好、业务素质强、实践能力强的社会主义创新型人才,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就业精神,我校在应届毕业研究生开展“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是对全体毕业研究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毕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评选以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导毕业研究生合理就业。总结历年来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工作经验,在评选“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工作上提出以下规定。
二、评选范围
全校应届毕业硕士生和毕业博士生(包括定向、委培、在职、自筹研究生)
三、评选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尊敬师长。
2.有崇高的择业理想,在就业时能坚持国家需要、社会期望、个人价值相结合的原则,自愿到国家艰苦行业、西部地区就业。
3.硕士生学位课成绩级点原则上要求在2.50以上(含2.50),非学位课程成绩优良;博士生要求课程成绩(包括综合考试)一般都为优良或名列前茅。
4.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发表学术论文的质量和数量高于本学科的基本要求,学位论文质量高、具有创新性。
5.担任院(系)、班级学生干部职务,积极组织或参与学校、院系和班级活动。
6.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实践、动手能力强。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8.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名额分配
优秀毕业研究生的总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5%.各学院(系)按校就业中心建议分配名额推荐候选人。
五、评选办法和时间
1.评选采用民主选举与集中审核的办法。
2.在10月中旬前由各毕业班民主推荐候选人,各学院(系)按照建议分配的名额评选出优秀毕业研究生候选人,并撰写事迹材料。
3.11月中旬前各学院(系)将候选人材料报就业中心,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初评。
4.初评名单张榜公布,由导师和同学公开评议。无异议后经主管领导批准,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六、奖励
由上海市教委向学生颁发“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学校对优秀毕业研究生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说明
1.“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要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如在学校评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者,取消其资格,并不再补报其它人选。
2.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如不能按时完成学位论文者或就业过程中有违约行为者或在毕业前发现不符合上述评选条件者,将取消其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称号及有关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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