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各专业复试基本要求以学校公布的复试基本要求为准。
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增大和学校招生自主权的逐步扩大,复试工作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了确保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必须加强硕士生的复试工作,加大复试在录取过程中的权重。复试工作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环节,是选拔合格人才的重要依据。
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与我院的实际情况,对复试工作做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与原则为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按照学校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有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对拟录取的硕士生必须进行复试,复试合格方可录取。我院实行差额复试,各专业的复试比例应为120%左右。
第二条 组织管理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我校的复试规则、划线原则和各学科、专业的复试基本要求,我院负责制定本院的复试办法并报研招办备案。成立由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骨干硕士生导师参加的硕士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复试领导小组),负责复试的组织工作。根据复试领导小组的指定,由本院教师具体承担复试工作;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秘书负责联络等程序性工作和记录等相关的服务工作。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根据教育部规定和我校复试规则,负责制定本院具体复试办法。
2.负责本院按专业成立硕士生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导师人数应不少于三人,组长一人,组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另安排记录员一名。
3.负责组织对本院拟接收的校内和校外推荐免试生的复试工作。
4.负责组织对本院的专业综合课(笔试)试题的命制、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试题的命制、对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试题的命制和复试工作。
5.负责制定本院的外语口试的实施方案,组织外语口试试题的命制和对考生的口语测试工作。
6.负责审核各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
7.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
8.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三条 复试对象复试对象是报考本院相关专业,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标准或者符合学校规定的推荐免试入学标准的考生中,经学院复试领导小组审查复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后确定的考生。
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我院对符合我院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均应进行复试。学校研招办在3月中旬将我院的复试基本要求、复试办法和复试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
第四条 复试基本内容和形式
(1)专业综合课笔试。范围重点考察考生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测学生是否具备继续学习深造的学科基础。采取闭卷考试形式。考试时间2—3小时,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的范围:农业经济学、发展经济学
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的范围:技术经济学、农业经济学
林业经济管理专业的范围: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农业经济学
(2)外语听力水平和口语水平测试。考生以抽签方式确定口试题目,每名考生口试时间10分钟左右。该部分考试满分50分,其中听力测试20分,口语测试30分。
(3)专业课与综合素质面试。
该部分考试由专业课与综合素质面试两部分组成,满分为150分,每名考生面试时间约30分钟。考生以抽签方式确定专业课面试题目。
综合素质面试为的是更全面地了解考生情况,考察其综合分析表达能力,了解其对专业课以外的其他知识技能的掌握,考察其科研能力和水平,了解其科研成果,如已发表的文章、论文等;还包括对考生思想政治状况的考察,对特长、兴趣爱好的了解和其他情况的了解等等。
(4)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名称不得与初试科目和复试中的专业综合课科目相同。考试形式采取笔试。每门考试时间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试题难易程度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场由研招办统一组织。
本院所有专业同等学力加试科目均为:管理学,农村发展经济学。
(5)推荐免试生的复试。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录取的推荐免试生只免初试,不免复试。对拟接收的推荐免试生的复试工作须于其入学前一年的九月下旬十月上旬完成。
我校规定,拟录取的跨一级学科攻读硕士学位的推荐免试生在复试时须加试一门业务课,考试科目参照当年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的科目名称。我院加试的科目:西方经济学,考场由研招办统一组织。
第五条 复试时间与复试通知
1.硕士生(统考、联考、单考生)复试时间安排在三月下旬。
2.参加复试的考生于3月中旬自行从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复试通知书》。复试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上查询。
3.《复试通知书》内容应包括该考生在本院具体参加的复试科目名称、复试形式(口语、笔试),复试日期、时间、地点等。还包括我校体检安排。
4.复试期间的食宿费、往返路费由考生本人自理。
第六条 复试成绩的评定与公布
(1)专业综合笔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由院复试领导小组组织评分。
(2)口试与面试的成绩,在考生回答问题完毕后,由复试小组的每一位面试教师独立给出单项评分,经当场汇总表后,得出综合评分的初步结果。
(3)经院复试领导小组对原始成绩进行技术性复审后,将考生专业综合笔试复试成绩、专业口试与综合素质面试成绩、外语口试成绩相加,得出复试总成绩。
第七条 复试成绩计算
1.专业综合课笔试成绩60分以上,外语听力水平和口语水平测试30分以上,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成绩90分以上,同等学力加试成绩60分以上,即为复试合格。
2.各项复试成绩均合格的,将各项成绩与初试成绩加权求和,排列录取顺序。权重为:初试成绩权重70%,复试成绩权重为30%.
第八条 复试文件的管理与查阅复试中形成的所有文件记录全部由研究生教学管理秘书保存在院办公室;任何人查阅上述文件记录均需经院复试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不经学校研究生院批准,文件记录一律不得调离院办公室。
第九条 复试成绩的复查在网上公布复试成绩后一周内,如考生对复试成绩有异议,可提出查阅原始复试成绩记录的书面申请,经院复试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由教务秘书代为查阅复核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条 发复试、复审不合格通知书
1.各科复试成绩(任何一项)低于上述合格分数的,视为复试不合格。
2.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替考、或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视为复审不合格。
3.对复试、复审不合格的考生,我院于复试后15天内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复试、复审不合格通知书。
4.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我院于体检结束后15天内向考生本人发出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调剂复试
1.拟在二级学科专业范围内在本院调剂复试的,由本院自行决定。
2.拟在二级学科专业范围内跨院调剂复试的,由学院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批准。被调剂考生初试中的业务课考试科目应与拟调剂复试专业的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数学试题种类须与拟调剂专业的试题种类一致。
3.跨一级学科专业范围调剂复试的,须以书面报告形式写明理由,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批准。
4.原则上不得跨学科门类调剂复试。
5.外校调剂到我校参加复试的,须经我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批准,考生的初试成绩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其第一志愿报考单位须是全国重点院校,其专业须是我校生源紧缺专业。申请从外校调剂复试生源的学院须填写《拟调剂复试考生审批表》,报学校审批。未经学校审批同意,不得调剂复试。
6.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进行调剂复试。
第十二条 复试后向外校转第二志愿、调剂录取
1.对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因招生人数有限,或因在我院复试而未予录取的统考考生、联考考生的报考材料和试卷,我院会及时送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由研招办转寄考生第二志愿单位,或向外校推荐、调剂录取。
2.对初试成绩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的统考考生、联考考生报考材料和试卷,我院不会转寄其他院校。
3.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的报考材料和试卷不转寄其他院校。
第十三条 附则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3月9日生效施行;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学院复试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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