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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善和规范我校2005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保证研究生生源质量,提高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水平,保证200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27号)、《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教学司[2004]36号)、《江苏省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苏招委[200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工作

  1、为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选拔综合素质优秀的考生,根据南财大研字[2004]08号文件,学校成立专门的“2005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2、学校研究生处负责复试试题的命题、印制、考试、密封、评卷等组织工作,保证复试工作按国家有关考试工作的要求进行,并做好复试材料的归档工作,对录取考生的复试材料保留至考生毕业,对未录取考生的材料保存一年,对要求转出的材料做好记录。

  3、各有关学科点应按专业或研究方向成立由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参加的不少于3人不多于7人的复试(口试)小组,并指定一人为组长。每个复试(口试)小组应同时确定一名秘书,负责文字记录、材料整理及联络等工作。复试(口试)小组要对复试结果负责。

  复试(口试)小组的人选由各学科点与学校研究生处协商确定。必要时,复试(口试)小组人员名单应报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复试(口试)小组人员名单须在学校研究生处备案。

  4、凡有亲属报考本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干部,不得参与复试工作。

  二、硕士研究生入学复试办法

  (一)确定复试名单的办法

  1、复试是进一步全面考查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保证录取新生质量的重要一环,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参加复试。

  2、我校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复试对象是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暂不接收推荐免试生。复试者的初试成绩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当年规定的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复试名单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单科成绩择优排出。复试人数根据本专业考生的初试情况和招生名额统一考虑。为了使多余的合格考生避免失去转给第二志愿报考单位参加复试的机会,参加复试的考生总数,原则上按本校招生规模的120%以内掌握。个别专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等额复试。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将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上公示。

  (二)复试办法、内容和要求

  1、在复试阶段,我校对拟参加复试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主要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件(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等相关材料。对经审查不符合教育部规定报名资格者不予复试。

  2、在复试阶段,我校对考生进行政审和体格检查。政审主要审查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及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体检须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在特殊情况下,可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体检要求。审核或检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复试包括专业复试和英语复试,总成绩满分为300分。

  专业复试的方式分为笔试、口试两种。其中,专业笔试成绩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3小时;专业口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英语复试的方式分为听力、口语测试两种,满分为50分。听力和口语成绩各占50%。

  4、对同等学力考生(大专毕业生、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结业生)须严格复试。同等学力考生除参加正常的复试以外,须加试2门科目。加试的2门科目均为笔试,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重点是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难易程度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科目每门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必须及格方能录取。

  5、复试的要求和内容是:

  (1)考查考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程度及外语水平,运用所学知识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口头或文字表达能力。了解考生的自学能力、治学态度、个人志趣与特点;

  (2)口试要有详细的提纲,并在记录表上做好详细记录;

  (3)对在职人员还应考查其工作期间有无实绩;

  (4)对跨学科考生和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还可进一步考查某些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三)复试结果

  1、复试结果由学校研究生处及时通知考生,并及时将初试成绩符合国家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但不拟录取考生的全部材料转寄第二志愿单位。无第二志愿或改变志愿的合格考生,如要求转寄报考材料,须由有关招生单位出具证明。任何考生不得随身携带自己的人事、报考档案材料。未达到录取基本要求的考生报考材料不得转寄。

  2、转寄或索取调剂考生材料均由学校研究生处统一对外负责联系。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办理。

  学校研究生处不得向其他招生单位转寄或索取单独考试考生或未达到国家教育部提出的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材料。

  三、硕士研究生录取办法

  (一)录取标准

  1、硕士生录取工作必须贯彻按需招生的方针,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应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初试分数线,在考生政治、健康合格的前提下,以专业或研究方向为单位,按照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和复试总成绩按一定比例加总)的顺序,参照初、复试单科成绩,并综合考虑复试(口试)小组意见后,择优录取,同时确定公费和自费考生名单。

  2、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余下的名额接受调剂生,且优先考虑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考生须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进行调剂,一般不跨学科门类调剂。同等学力的考生要求调剂到我校,必须符合我校同等学力考生的报考条件,否则我校不予接受。

  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达到原报考专业的复试分数线,符合教育部调剂规定。

  调剂考生复试办法与第一志愿考生相同。

  3、成绩的计算办法。入学考试总成绩实行百分制,并按照初试总成绩80%、复试总成绩20%计算。

  (1)一志愿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1/5)×80% +(复试总成绩×1/3)×20%

  其中:初试总成绩满分为500分 ,复试总成绩满分为300分。

  (2)外校调剂到我校的调剂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入学考试总成绩=(三门统考课初试总成绩×2/7)×80% +(复试总成绩×1/3)×20%

  其中:三门统考课初试总成绩满分为350分 ,复试总成绩满分为300分。

  4、对符合录取要求者,须报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未经省招办批准的,一律不得录取。

  (二)拟录取名单的确定

  1、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处提出,经我校200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并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上予以公示。

  2、拟录取名单经省招办审核签章后,由研究生处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及时处理审核出的问题。

  若省招办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提出意见,学校必须进行复议,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要正确处理考试总成绩与某单科成绩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以入学考试成绩为主与参考平时学习成绩和现实表现之间的关系。

  2、对在职人员要参考其平时的工作实绩和思想表现,以弥补一次考试决定取舍的缺陷。

  3、涉及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考生及线下生的复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4、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签订协议书。

  5、初试成绩由学校研究生处统一通知考生本人。未经江苏省高校招办批准,不得调阅试卷。

  四、坚持原则,严肃纪律。

  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有关干部和教师必须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发扬优良作风,坚持原则,不徇私舞弊。对违纪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报省高校招办备案,并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上公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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