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要求,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必须于对所有参加复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我校于2004年4月16日至20日进行复试。请所有参加复试考生务必在4月16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5:00持以下材料到我校招生专业所在院系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领复试通知书,丢失准考证考生于4月16日上午8:30-10:00到校行政楼308补办准考证后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考生须携带下列材料:
1.准考证、身份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主要科研成果、学术论文或著(译)作一览表;
3.大学学习成绩复印件(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或考生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其中第一条所列证件必须具备。
应届本科毕业生不需提供本科毕业证,但必须持学生证或学校开具的应届生证明材料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毕业证书于入学时验证。
同等学力考生除按以上所属类别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须携带本人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与所报考专业相关的论文两篇(原件和复印件)。
对于报考时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格审查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验,立即取消其复试或录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