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为推动高等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快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招生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复试工作细则:
一 复试工作原则
第一条 坚持科学选拔、坚持公平公正、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坚持客观评价、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 复试组织管理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为组长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订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组织开展我校复试各项工作,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保障等。
第三条 各招生学院成立院招生复试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本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招生学院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在院招生复试工作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面试和实践能力等考核。组长由学院招生复试工作小组确定,成员包括秘书一人,主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或副院长一人, 本学科专业的主要学科、学术带头人、导师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任课教师3-4人,每个复试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复试小组成员名单应在复试前报研招办备案。
第五条 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第六条 复试名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初试成绩排名按差额原则确定,差额比例最多不超过120%.经研究生学院及校主管领导审定后,向考生发出复试通知书。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在复试前将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及有关材料提供给复试小组。为提高复试的有效性,各复试小组按有关要求自行确定复试的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考察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综合素质及能力,确实选拔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
第八条 非外国语专业的复试包括外国语听力测试、专业笔试、专业面试三部分(口语测试放入面试部分),听力测试30分,专业笔试成绩100分,专业面试成绩120分。听力测试暂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与笔试共同进行,采用集中放录音方式,非外国语专业的外国语听力测试时间为15分钟,听力测试完毕即开始笔试;笔试试卷由研招办工作人员、纪检人员在试题库中随机抽取。专业笔试科目一门,考试时间120分钟。同等学力考生须在专业课笔试的基础上另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课目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时间各为90分钟。研究生学院统一安排考场和监考人员,指定时间、地点集中阅卷;专业面试包括口语测试30分、翻译30分、回答复试组提问60分。面试次序采用抽签制,复试小组应在复试前确定好面试次序。面试部分由各学院复试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自行组织,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口语测试时间5分钟,翻译的考核时间为5分钟,内容一般为专业外语或科技论文的一部分,不允许携带可用做翻译的各种工具。翻译成绩由指定的复试组成员(1-2人)当场给出。剩余10分钟用于回答复试组提问,口语测试要求全程录音,在复试结束后与复试表格一并交与我办。回答复试组提问部分预先由复试小组准备好不少于参加复试考生人数的题组若干套,每套题目的内容应不尽相同,难度应相差无几,由复试考生抽签决定所要回答题组。复试小组秘书要做好复试记录和评分工作,对复试考生写出全面复试评语及考生回答问题的实际情况。每个复试组成员均要当场给出考生一个公平分数,秘书负责当场算出平均分(精确到两位小数点),并予以宣读。听力成绩由研招办根据卷面分数登统。
第九条 外国语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的复试工作由外国语学院单独组织,内容主要包括二外听力、二外口语及专业面试,复试成绩中二外听力50分,二外口语80分,专业面试120分。
第十条 复试成绩计算:
(1)非外国语专业复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专业面试成绩+外国语听力测试成绩
(2)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复试成绩=二外听力测试成绩+二外口语成绩+专业面试成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1)复试中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有舞弊行为者;
(2)复试成绩低于150分者;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成绩有一门低于60分者;
(4)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体检考核结果不合格者。
第十二条 体检工作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执行。
三 排名办法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复试基本分数线要求的我校2005年招收的省内计划研究生考生,参与正常排名,不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计划内排名资格:除破格生、委培生、同等学力考生(此三类考生只能录取为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或国家计划外自筹经费研究生)不参与计划内排名外,其他类型考生均具有计划内排名资格,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享有优先权。
第十五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排名办法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不需进行校内调剂的考生对计划内指标享有优先权,即按照总排名成绩(总排名成绩=初试排名成绩+复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直至分专业国家计划内指标额满为止,其余考生录取方式为计划外委托或计划外自筹经费。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符合校内调剂要求,自愿调剂到我校生源紧缺专业的考生,按调入专业的总排名成绩(总排名成绩=初试排名成绩+复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直至分专业国家计划内指标额满为止,其余考生录取方式为计划外委托或计划外自筹经费。
第十六条 校际调剂生源的排名办法
(1)校际调剂生源按照总排名成绩(总排名成绩=初试排名成绩+复试成绩)进行分专业排名,按照第十五条所述办法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排名后,分专业国家计划内指标仍不能满额时,按时参加我校复试的校际调剂生源可按照总排名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直至分专业国家计划内指标额满为止,其余考生录取方式为计划外委托或计划外自筹经费。
(2)按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第(1)条所述步骤排名后,分专业国家计划内指标仍未能满额时,对因部分调剂考生未按时参加复试报到我校又补充调剂的后续生源将按照总排名成绩(总排名成绩=初试排名成绩+复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直至分专业国家计划内指标额满为止,其余考生录取方式为计划外委托或计划外自筹经费。
(3)如复试录取过程中出现差额的,按照校际调剂生源分专业总排名成绩(总排名成绩=初试排名成绩+复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额满为止。
第十七条上述两类排名办法中如同一专业的考生排名后出现相同分数,则外国语成绩高低决定其先后次序,如果仍相同,则数学成绩决定其先后次序。
四 调剂程序及办法
第十八条 为了贯彻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符合国家复试分数线基本要求的考生(以下简称 “上线生”)进行全面的考核,包括思想品德、政治理论水平及业务能力的考核。未完成招生计划指标的专业,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负责调剂生源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该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校内调剂:在符合国家、河北省有关专业调剂要求的前提下,为满足部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需要可考虑进行校内调剂,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属招生学院盖章同意,经研究生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剂。
第二十条 向外调剂:因我校大部分专业“上线生”人数明显不能满足本专业的招生计划,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所有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生”一律不允许向外调剂,如考生本人分数虽未达到一类区国家复试基本分数线要求,但达到二类、三类区院校的国家复试基本分数线要求,经确认其无法被我校录取的,考生本人可向研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研招办按调剂政策对考生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研招办可为其先行提供加盖公章的《报考2006年攻读硕士研究生调剂表》,待接收调剂院校确认其复试合格并拟录取后,由拟录取院校正式向我校研招办发函调取四科考试试卷,我办接收到该函并与考生本人联系确认无误后,按规定为其寄送试卷。
第二十一条 向内调剂:对向我校提出调剂申请的外校生源应符合一类区国家复试基本分数线要求,调出专业与拟调入我校专业必须是统考科目基本相同的同一或相近专业;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以外的专业的考生若调入我校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其调出专业在调入地区的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线要求。
五 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二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要完善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复试工作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由各学院招生复试工作小组和复试小组组长负责协调完成,不能解决的问题应上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我校纪检人员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我校将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对有些考场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第二十四条 复试考生如有申诉应在复试工作结束之日起一周内向我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工作小组或复试小组进行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