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我校2006年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和录取工作,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我校2006年研究生录取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坚持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注意维护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我校今年不接收校外第二志愿生源,不破格录取线下生源,也不进行校内跨学院的生源调剂,不得在国家批准之外违规收费。为进一步具体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复试
第一条 初试成绩达到教育部规定的A类复试分数线且总分达到我校划定的各专业总分线(点击查询)者方可参加复试。享受少数民族政策(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区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自治县、旗,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的考生在其总分加25分后参加所报考专业排序。复试由体检、笔试和面试三项内容组成。其中推荐免试生只需参加面试。
第二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考生除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出示以下材料:
1.应届生出示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高校教务部门颁发的学生证)和大学期间完整的成绩单(须盖有教务部门红章);
2.往届生出示毕业证书原件。
资格审查的详细要求见“关于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报考资格审查的详细说明”(点击查询)。请各位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首义校区进行资格审查。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三条 复试由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组成。复试总成绩满分为220分,其中笔试成绩满分为150分,面试成绩满分为70分,二者之和为复试总成绩。复试成绩低于132分者不予录取。
第四条 报到及复试地点:报到和笔试地点皆在首义校区。其中笔试地点:首义校区文泽楼和文济楼。具体考场安排见楼前公告。面试地点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地点由各学院安排。面试时间由各学院安排,时间不够的专业可以顺延。
第五条 复试时间:4月18日至4月23日。4月18日上午8:30开始报到,4月19日上午7:00开始在首义校区医院进行体检(需空腹、抽血化验,考生体检时需交纳49元体检费),4月20日(星期四)下午2:00在首义校区进行笔试。
第六条 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二门专业课。加试采取笔试形式进行,每门课满分为100分。加试科目见招生简章。加试成绩不计入总分,只作为录取时的否决性条件,单科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录取。
第七条 笔试评分实行集中阅卷制度,各专业应组织导师2人以上成立阅卷小组,负责本专业的阅卷工作,并于4月26日前将笔试成绩报研招办。
第八条 按专业组织面试小组,每个面试小组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并应有一定数量的外语口语较好的教师。复试任务较重的专业可以组成2个以上面试小组。
第九条 面试成绩满分为70分,具体分配结构如下:基础知识广度深度方面20分,思维语言方面20分,外语听力口语20分,其他10分。参试导师应在《硕士研究生面试评分表》上按人分项打分并签名,存放各学院备查。
第十条 每个面试小组应配一名专职书记员,负责对面试过程作全程记录。记录经所有参试导师签字确认后存放各学院备查。
录取
第十一条 分专业召开由全体导师组成员参加的会议决定录取名单,参加会议的导师数量达到或超过导师组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按照各专业考生的初试成绩加复试成绩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决定拟录取名单。推荐免试生、单考生等应优先录取。政治条件不合格者不得录取,身体条件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按照初试成绩(“享受少数民族待遇”的考生不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决定拟录取考生的公费(国家计划)或自费(自筹经费)身份。推荐免试生和少数民族骨干生应录为公费生。
第十四条 初录名单确定之后,应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表》(表格附后),并由各参加复试的导师、各专业导师组组长、各学院院长或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分别签字后于4月27日前报研招办。
第十五条 正常录取名单经研究生部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特殊情况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指标分配
第十六条 规模指标的分配。各专业严格按招生简章公布的招生规模录取;合格生源不足专业的剩余指标,可优先调剂到本学院内其他专业,若整个学院生源不足,其剩余指标由学校统一调出使用。
第十七条 公费指标的分配。(1)每个专业(含经学校批准的自设专业)分配3个公费指标、每个独立的方向分配2个公费指标作为基数;(2)每个推荐免试生分配1个公费指标;(3)剩余公费指标按照各专业统考上线人数同比例分配。
第十八条 校际之间的生源调剂。我校今年初试上线生源大大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数,愿意转往外校的我校合格生源,需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报考专业导师组组长签字同意后,到研招办相关手续。
举报与申诉
第十九条 考生若发现有关人员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对复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有关学院、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或申诉。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