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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是教育部确定为自定复试分数线的试点学校之一。为规范和加强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由初试和复试两部分组成。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组织。复试是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复试成绩占录取总分的30%—50%,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的重点是考察学生掌握本科阶段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综合素质和能力,看其是否符合研究生的培养要求。
第二章 复试分数线和复试人数
第三条 划定复试分数的原则:根据各学科当年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人数并结合初试的实际情况,本着宁缺毋滥、保证生源质量的原则分别划定当年的复试分数线。
第四条 复试分数线包括初试各科目的总成绩分数线和单科成绩的分数线。考生必须同时达到总成绩分数线和单科成绩分数线方具有参加复试的资格。
第五条 参加复试的人数原则上应为该学科当年招生人数(招生总数减去已接收的推荐免试入学人数)的120%,实行差额复试。如某些学科考生较少或成绩偏低参加复试的人数可少于上述比例。
第六条 各学科当年复试分数线划定后在学校研究生院主页(gradschool.ustc.edu.cn)上公布。
第三章 复试的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其中专业素质考核以考察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特别是考察考生对本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的掌握和理解、以及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和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综合素质考核是考察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英语听说能力、本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经历、个性心理特征、诚信状况、意志品质等。
第八条 各学科专业可自行确定是否需要加试专业笔试、实验或上机考试,具体要求在本院系相关网站上公布。专业课笔试试题应与初试的两门专业课在内容上不重复,内容应涵盖与考生报考专业所对应或相关的本科专业主要专业课的基本内容。各单位要以此原则作为出题的依据。
第九条 复试形式必须包含面试,其中包含约5分钟的英语听说能力考核。面试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分钟。
第四章 复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程序
第十条 各院系或研究机构成立由本单位领导、学生工作负责人和专家等组成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复试与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各院系或研究机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若干面试小组,面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应包括不少于3位教授、副教授。
第十二条 复试工作程序:各院系或研究机构根据研究生院确定的复试名单,对考生的《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情况表》、身份证、最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往届生)、成绩单(往届生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应届生加盖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同等学力考生提供专科成绩单及本科课程进修成绩单)、体检报告单(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审核,并保存证书、成绩单和体检报告单影印件。
第十三条 面试由各单位组成的面试小组进行,面试小组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且当场给出成绩。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考生初试专业课成绩、复试成绩,并结合考生大学本科学习情况进行排序,提出初步录取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五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复试领导小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复试工作。有子弟或亲属参加复试的教职工必须严格回避复试和录取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 复试工作要注意科学性,坚持公平、公正性原则。在面试前,面试小组要做好面试的准备工作,对提问问题的基本要素,考察点要精心准备,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七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研究生院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
第十八条 复试小组在复试时不能承诺考生是否被录取。复试结束后,相关成绩将统一向考生公布,接受考生监督。各单位负责对考生关于复试过程中的疑问给予解释。
第五章 关于调剂
第十九条 生源不足的院系或专业,如需从其他单位或相近专业调剂生源,应事先向研究生院上报方案,获准后方可实行。
第二十条 对于报考本校的考生,其成绩高于学校划定的学科门类基本分数线,可申请本校相近专业调剂,并作为计划内录取;对于报考外校的考生,调剂进入我校,须高于我校相关专业复试分数线15分以上(包括15分),原则上按计划外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本校生源欲向外调剂的考生,可持其他院校或研究机构开具的正式调剂接收函,办理有关转档手续。未达全国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和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的报考材料不能转寄其他院校或研究机构。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各学科、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将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生简章中所列的各专业招生人数仅供参考。
第二十三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复试已经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在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统一报名前完成,不参加本章程规定的复试。
第二十四条 参加单考的考生进行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工作业绩,对专业基础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要求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条款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