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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第一条 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考察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创新拔尖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复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择优录取,确保生源质量。
第三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通过复试。
第四条 各院(系)须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院(系)学科特点的复试标准和办法,并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
第五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利益,各院(系)须提前在网上公布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办法,并将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告知考生。
二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和录取工作,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规则,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分配各院(系)招生名额,审批各院(系)上报的拟录取和调剂名单;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复试外语听力的命题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考务、阅卷以及组织开展复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应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复试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系主任)担任,成员应包括相关学科的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指导教师等;专家复试小组一般按二级学科组建,组长应由相关学科带头人担任,由不少于5人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组成,另须配备1名记录员。根据参加复试人数情况可成立若干专家复试小组。
第八条 各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制定的复试规则,制定本院(系)复试工作的标准、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
(2)根据本院(系)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成立各学科(专业)专家复试小组,指导专家复试小组进行相应的复试考核工作。
(3)负责对专家复试小组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复试工作能公平、公正。
(4)负责确定考生专业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专业课笔试和综合面试科目的命题、考务和阅卷工作;负责对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5)负责制定外语口试和听力测试的实施方案,并安排、组织好外语听力考试。
(6)负责审核各专家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复试结果和考生的其他情况。
(7)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和申请调剂名单,并将录取结果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8)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予录取的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九条 专家复试小组在院(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复试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学科的复试工作(含面试、笔试、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
(2)负责审查复试考生的资格。
(3)负责做好复试考生的外语口语水平测试工作。
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应召开复试小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复试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三 资格审查
第十条 院(系)负责组织对考生复试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准考证;
(2)身份证(定向、委培考生须交一份复印件);
(3)本科学习期间成绩证明(作为复试参考);
(4)往届考生的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定向、委培考生须交一份复印件),无原件考生一律不准参加复试。对原件有疑问的,应及时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向发证单位核实。在国外获得学位的考生,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定证书,无此证明者不得录取;应届本科毕业考生则须提交本人所在学校教务处出具的身份证明,否则视为同等学力考生;
(5)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提交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署名前2名),及具有资质的开课单位教务处出具的11门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
(6)少数民族骨干考生(录取为定向生)还须提交《“少数民族高层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及考生所在单位证明;
四 复试方式及内容
第十一条复试一般包含三方面内容:专业素质和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体检。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是指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大学阶段的学习情况;外语听说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则指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心里健康以及人文素养等方面的考核。体检工作在复试期间由研究生院委托授权体检中心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接收的外校推荐免试硕士生可在当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复试方式和内容
(1)笔试
主要是专业课测试,是本学科(交叉学科的考生还包括对跨学科)的专业基本知识或实践(实验)能力的考核。笔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10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有条件的理工科专业可单独组织实验考核,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内容和方式由院(系)自定,其分数计入复试总成绩。
(2)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
非外语专业考生的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测试由各院(系)自行组织实施。外语口语测试可放在综合面试时进行,但必须制定统一的测试办法和明确的评分标准。
外语专业考生的第二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由外语学院自行组织,测试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外语学院制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外语听力测试满分20分,口语测试满分10分,外语测试总分3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3)综合面试
综合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综合素质,识别少数专攻考研课程的应试考生所学专业知识的程度。综合面试由各招生院(系)自行组织,面试时间每生一般不少于20分钟,面试情况要有记录,综合面试结束后应认真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表》,并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综合面试满分20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建议面试分两部分:固定内容、随机抽取部分和主观问答部分。复试小组对前者要有充分的准备。后者由可能成为其导师的专家主提问。
(4)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涵盖本学科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的考试,每门考试时间2小时,满分均为100分,不计入复试总成绩。试题内容应加强对所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和实践技能的考查,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内容不得与初试及专业课复试内容相同,加试时间统一安排在院(系)复试前,任一门课不及格(不足60分)既不能被录取,不再进入院(系)复试程序。
(5)心里素质测试
此测试结果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作为录取时的一种参考。
第十三条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由专家复试小组会议提交说明材料,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四条 复试总成绩计算办法
专业课笔试成绩、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三者相加,即为考生的复试总成绩,本年度复试总成绩满分为330分。
凡复试总成绩低于200分、综合面试成绩低于120分、外语听力测试缺考、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中的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各院(系)在复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原则上要落实拟录取考生的指导教师,同时要保证排名在录取名额内、且综合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得以录取。
第十六条 复试小组成员要严格按照院(系)的复试标准和办法评分,评分要客观、公正,真实反应学生的实际水平。各院(系)须在复试结束当天公布考生的复试成绩。
第十七条 复试结束后,各院(系)负责发给拟录取考生索档函。拟录取的定向、委培考生须到研究生院签订定向、委培生协议书。
四 复试时间及比例
第十八条 本年度复试时间为3月24日至3月27日。各院(系)须在3月20日前向参加复试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书》及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在网上公布复试名单、复试工作的标准、复试方式和主要内容,并在2天内得到信息反馈,确保通知到位。对于部分路途遥远的考生应尽可能通过电话通知,并做好电话记录。
对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在全国统一报名前(一般须在上一年度的10月25日前)完成复试。
第十九条 各院(系)复试比例(参加复试人数与本院(系)招生规模数之比)一般应不低于120%,不高于130%.
五 总成绩计算及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及录取类别应严格依据总成绩在相应学科排名确定,并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调剂到本专业的考生在本专业合格考生之后排序,依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拟录取的公费考生奖学金的确定。录取类别为公费生的奖学金等级根据总成绩优先和双向选择的原则,由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在公布拟录取名单时通知考生。考生参加复试时可根据院(系)公布的导师情况(包括该导师分得的奖学金名额等),填写选择导师和奖学金申请表。
六 调剂
第二十二条 调剂复试应注意如下几点:
(1)个别学科专业生源不足应首先在校内调剂,再从校外调剂。校内跨院(系)调剂要首先选择满足第一志愿学科、专业复试分数线的考生;从校外调剂复试的考生原则上是设有研究生院学校的学生,且必须同时满足教育部和我校规定的调剂复试标准。
(2)不同学科专业之间考生的调剂一般应统考科目相同,专业课考试科目相近。
(3)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录取。
(4)需要调剂复试考生必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2007年硕士生校内调剂申请表》,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批。未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不得调剂复试。
第二十三条 对复试不合格的、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各院、系应第一时间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不录取通知书,并积极推荐调剂到其他院校。
七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如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异议且具有充足理由,可通过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重新复试申请,研究生院将组织核实,确有问题时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各院(系)应对其组织二次复试。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复试命题要严格按照日程执行,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须存放在院(系)专用的保密柜中,并分由2人掌管钥匙和密码,试卷应密封批改。
第二十六条 复试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参加复试及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教育部和省招办有关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的行为。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校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