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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招[2005]12号
各培养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5年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招生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2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高校进行自主确定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分数线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完善招生改革措施,扩大培养单位自主权,调动校、院、系、导师和研究生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差额复试力度,提高复试有效性;鼓励科研经费充足、教学资源丰富、生源质量较好的院系多招生;向基础学科、特色学科、重点学科和重大科研项目所在单位倾斜;以考生为本,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精神。
二、组织机构
各培养单位必须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若干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由不少于3名本专业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办事公正、无亲属报考本专业研究生的教师组成,并设组长,另安排记录员一人。参加复试录取工作的所有老师都要进行必要的政策纪律培训。
三、划线原则
以招生指标、学科建设需要、科研经费、生源状况、师资力量、就业率等因素为依据,按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分数线既要有单科要求,又要有总分要求;一般复试考生数为录取人数的120%;适当顾及地域、民族区别;原则上不破格。
四、复试要求
根据《武汉大学200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自身特点,各培养单位须提前公开复试的科目、标准、程序、形式(其中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和面试必不可少),公布各专业的招生数和计划内指标数。
1.专业课笔试(包括答题、画图、撰写研究设计等)。自行命题阅卷,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
2.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听力测试可以单独放录音笔试,也可以结合口试通过对话形式进行。口试试题可以事先印制若干套,由考生以抽签方式确定题目。
3.综合面试(含专业思想、治学态度、动手能力等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要详细记录,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每名考生综合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
4.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包括已毕业两年的大专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结业生),必须严格复试,复试时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为笔试(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每门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100分。试题难易程度按本科教学大纲要求掌握.。
五、成绩核算
复试成绩占30~50%。复试成绩是否具有一票否决权由培养单位自行决定。总评成绩是录取与否和确定计划内外的依据。相对高分者,列入国家计划培养;相对低分者,列入自筹经费和单位委托培养。合格的推免生和强军计划考生,优先列入国家计划培养;单考生全部列入单位委托培养。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但不及格不予录取。
六、录取原则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努力做好“强军计划”的落实工作;执行民族地区政策。
七、调剂录取
不接受校外生调剂。
校内不同学科专业之间考生的调剂,原则上应统考科目相同、专业考试科目相近或专业相近,且初试成绩合格。凡需要调剂的考生,须以书面报告形式写明理由,经两个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调剂生须严格复试,必要时加试两门笔试科目,并列入自筹经费培养。
八、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线下生必须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优先考虑为国家急需、我校重点扶持但上线人数较少、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基础学科和艰苦专业。同等学力考生不得破格复试。申请破格复试线下生的招生单位须填写《拟破格复试考生审批表》,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破格复试。
九、工作安排
我校复试工作安排在3月26日—4月4日期间进行,具体时间、地点、要求由各培养单位负责通知到考生本人。考生参加复试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持学生证)及复印件一份,大学期间成绩单原件或档案中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单位红章)。并由培养单位根据《招生简章》安排专人审查考生报考资格。单考生的资格审查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时间同相关学院复试报到时间。复试费由各院系按校财务部有关规定收取。
所有考生的复试记录表及初录名单连同数据库于4月6日交研究生招生就业工作处,各单位要为落选考生积极主动地寻找调剂单位。
十、工作要求
1.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工作全面负责,所有上报意见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当参加复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尤其是高分考生提出质疑时,负责向考生做必要的解释工作;
2.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含领导小组名单和复试考生名单)在本《通知》精神指导下,要尽可能细致、周密、操作性强,并请于3月21日17:00以前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对外公布;
3. 正确处理自主与自律的关系,认真、严格地执行上级于关硕士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如果违反招生政策,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所有涉招人员都要严格遵守规定,不得对考生做任何不恰当的承诺,如果违反招生纪律,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以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特此通知
研 究 生 院
200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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