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复试和录取工作即将开始,根据教育部、省招办有关文件规定,宁波大学将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精神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复试与录取工作。为加强管理,确保我校200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完成,使复试录取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200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组长:聂秋华
副组长:赵伐、徐茵
成员:刘自力、严建雯、汪浩瀚、郭宝宏、姜文达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本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硕士点所在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总支书记和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各硕士点负责人、学院研究生秘书。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学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
3.学院应按学科(专业)组成有指导教师参加的复试小组(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必须参加,负责思政考核),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小组中应有专人负责复试录取过程的记录工作。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复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4.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应在复试前一周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二、复试工作总体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三、复试、录取工作基本原则
(一)调剂工作具体原则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上线人数少于计划招生人数的专业,应接受调剂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上线人数与招生计划数达到或超过1.2: 1比例的专业,一般不接受调剂。
2.调剂考生的成绩一般须达到或超过我校相关专业的复试分数线;比较优秀的调剂生经过复试考核成绩突出者,可以享受公费指标。
3.报考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考生原则上可以调剂。一般应为四门初试科目中,至少有三门科目相同,一门科目相近。
4.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志愿者,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调剂时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 分的政策。
5.跨学科调剂,必须符合就高不就低原则。
(二)复试工作具体原则
1.根据国家复试分数线、分专业招生计划、生源等情况,实行差额复试,
参加复试人数与招生计划数比例一般控制在1.2: 1,计算数取整(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原则化整)。
2.复试前考生必须签订个人承诺书。
3.为提高复试的有效性,各学院可以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决定复试内容。复试内容一般应包括: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大学阶段的学习成绩、专业课笔试(含同等学力加试)、专业面试、外语口语及听力测试、思想政治考核、体检等,通过这些考核,综合考查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专业素质和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等。
4.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主要指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包括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考证、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原件(学历证书入学时交验)等相关材料。学历认定以报名时为准。对于 “同等学力考生”,要严格审核其资格证明材料。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报名资格者,不予复试。
5.校医院承担复试考生的体检接待工作。
6.思想政治考核和体检按合格或不合格计成绩,其它科目复试成绩必须量化,原则上实行百分制。复试各项成绩评定、计算应根据学校统一划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
7.复试情况要有记录,复试小组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复试答卷和复试情况记录表不得更改并须妥存备查。
8.面试时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9.对同等学力考生,须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的加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10.第一志愿上线人数未超过计划公费指标数的专业,其剩余公费指标数(即计划公费指标数-第一志愿实际上线人数)可在本专业调剂考生中分配使用。
11.完不成调剂任务的专业所在学院必须在复试前一周将剩余计划数报还研究生学院进行调配。
(三)录取工作具体原则
1.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低于60分视为不合格,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权重一般为40%.
2.根据专业录取条件和考生志愿,对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查,按权重相加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录取,确定公费和自筹经费考生拟录取名单。
3.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成绩不计入综合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在同等条件下,第一志愿考生优先使用公费指标,第一志愿考生和符合录取条件的我校教职工,予以优先录取。
5.对少数民族地区定向或委托培养、且符合基本培养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照顾。
6.体检、思想政治考核、加试成绩中有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标准参见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
7.进入复试环节,初试成绩在参加复试人数前50%但未被录取的第一志愿考生,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应说明书面理由,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留研究生学院备案。
四、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要完善对复试录取工作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2.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要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对有些考场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3.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公布。
4.实行复议制度。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受理投诉和申诉规定时限。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或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五、其他
1.本复试录取工作办法报省级主管研究生招生部门备案。
2.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出入,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
复试各项成绩(等级)、加权系数标准
成绩类别 |
满分 |
加权系数 |
备注 |
1 |
初试 |
100 |
0.6 |
将满分 500 换算成 100 |
2 |
专业课笔试 |
100 |
0.20 |
不含加试成绩 |
3 |
专业面试(含外语听力、口试) |
100 |
0.20 |
根据专业需要,各专业自主决定面试内容和形式,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总分 5 分。对于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
4 |
加试单科成绩 |
100 |
|
同等学力考生,单科成绩低于 60 分者 , 一般不予录取 |
5 |
体检 |
合格 |
|
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
6 |
思想政治考核 |
合格 |
|
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
注:考生综合成绩 = (初试成绩/5)×0.6 + 专业课笔试成绩×0.20 + 面试成绩×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