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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的《考试大纲》在 2004 年《考试大纲》基础上做了较大的修订,本书根据新大纲的变化进行了修订。
《考试大纲》的这次修订,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一、试卷结构的变化
本次大纲的修订,题型没有发生变化。只对各题型的分值分布略做了调整。
刑法学的“三、简答题”2 小题不变,总分值由 10 分改为 12 分。
刑法学的“四、辨析题”题型,由原来的两小题 10 分改为 1 小题 8 分。
综合课单项选择题由 50 小题 50 分,改为 47 小题 47 分。 综合课多项选择题由 13 小题 26 分,改为 17 小题 34 分。
这样, 2005 年法律硕士联考的试卷结构为:
(一)专业课
刑法:
1 .单项选择题:1 ~ 20 小题,每小题 1 分, 20 分。 2 .多项选择题:21 ~ 2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 3 .简答题:26 、 2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 4 .辨析题:28 小题, 8 分。 5 .法条分析题:29 小题, 10 分。 6 .案例分析题:30 题, 15 分。
民法
7 .单项选择题:31 ~ 50 小题,每小题 1 分, 20 分。 8 .多项选择题:51 ~ 5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 9 .简答题:56、5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 10. 辨析题:58 小题,8 分。 11. 法条分析题:59 小题,10 分。 12. 案例分析题:60 题,15 分。
(二)综合课
1.单项选择题:1 ~ 47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7 分(样题中法理学 15 小题、宪法学 18 小题、法制史 14 小题)。 2.多项选择题:48 ~ 64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4 分(样题中法理学 6 小题,宪法学 7 小题,法制史 4 小题)。 3.简答题:65 ~ 67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样题中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各 1 小题)。 4.分析题:68 ~ 70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样题中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各 1 小题)。 5 .论述题:71 小题,15 分(综合考查,知识点可能跨越法理学、宪法学和法制史)。 二、各科目大纲知识点范围的变化
(一)刑法
1.原刑法第一章第一节“刑法的概念”、第二节“刑法的属性和特征”、第三节“刑法的任务”、第五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合并为第一节“刑法概述”,包含“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和特征)”、“二、刑法的任务”、“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2.删去第二章“犯罪概念”中的第三节“犯罪概念的意义”,将“犯罪概念的意义”纳入到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中。 3.删去第三章第一节“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4.第三章“犯罪构成”“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删去犯罪构成的分类中“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5.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四、刑法因果关系”增加“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6.第三章“犯罪构成”第四节“犯罪主体”增加“犯罪主体的种类”,增加“四、单位犯罪主体 ” ,包括“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和处罚”。 7.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五节“犯罪中止”中“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删去,改为“犯罪中止的分类”。 8.原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目的”改为“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刑罚的目的”的内容并入第一节;原第九章“刑罚的体系和分类”的内容合并到第八章中作为第二节。 9.“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增加“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二)民法
1.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本质”改为“民法概述”。 2.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增加“民法的解释”。 3.民法的基本原则增加“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4.民法基本原则增加“公序良俗”原则。 5.第四章“法人制度”改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第四节“联营”改为“非法人组织”,内容包括 “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二、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6.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第三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增加一个标题“二、法人的成立 ”。 7.第六章 “ 代理 ” 第三节 “ 代理权及其行使 ” , “ 四、代理权的行使 ” 改为 “ 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 。 8.删去 “ 隐名代理 ” 。 9.第七章 “ 诉讼时效 ” 改为 “ 诉讼时效与期间 ” 。第一节由 “ 诉讼时效概述 ” 改为 “ 时效概述 ” ,内容包括 “ 一、时效的概念;二、时效制度的意义;三、时效的种类: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区别 ” 。 10. 第八章 “ 物权概述 ” 第一节 “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 增加 “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内容包括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公信。 11. 第九章 “ 所有权 ” 第三节 “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 中 “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 ” 增加 “ 生产 ” 这种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 “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 ” 明确为 “ 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征收 ” 。 12. 原第十一章 “ 共有 ” 和原第十二章 “ 相邻关系 ” 改为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放到 “ 他物权 ” 一章之前。 13. 第十三章 “ 债权概述 ” 增加了债权的概念。 14. 第十四章 “ 合同 ” 第三节原 “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 ,删去 “ 无行为能力人 ” 。 15. 第十七章改为 “ 婚姻家庭与继承 ” ,增加婚姻家庭法相关内容。包括三节:第一节 “ 婚姻家庭法概述 ” 、第二节 “ 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 ” 、第三节 “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 。
(三)法理学
1 .增加 “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内容
(四)宪法学
1 .第二章 “ 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 ” 第二节 “ 宪法的实施 ” 删去
“ 二、宪法的适用 ” 。
2 .第二章 “ 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 ” 删去第四节 “ 宪法和宪政 ” 。 3 .第五章 “ 国家机构 ” 删去第六节 “ 地方国家机关 ” 。
(五)法制史
1 .宋朝增加 “ 不动产买卖契约 ” 知识点。 2 .明朝增加 “ 奸党罪 ” 知识点。 3 .清朝增加 “ 文字狱 ” 知识点。
(来源:中国考试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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