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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报名程序一
(适用于已经网上报名的考生)
1、验证缴费:
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需原件)及网上报名时打印的《信息校对表》(网上报名时没有打印该表的,需记住网上报名编号3201*****后五位)到费彝民楼B座二楼西侧多功能厅“缴费处”,核验证件、缴纳报名费(全国统考、联考、单独考试120元/人,推荐免试60元/人),领取发票及报名程序。第一、第二组为全国统考、单独考试、法律硕士,第三组为推荐免试、管理类联考。请正确选择,排队报名。
2、拍照领表:
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缴费发票到费彝民楼B座二楼东侧报告厅“拍照处”拍照,领取计算机打印的《报名信息简表》。
3、签字确认:
认真阅读《报名信息简表》及《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正反面),若信息无误,在《报名信息简表》及《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属本人姓名,确认信息;若信息有误,立即在《报名信息简表》上予以修改(按教育部规定:报考单位、院系、专业、研究方向、考试科目、考试方式、专项计划不能更改),并将改正后的《报名信息简表》交回费彝民楼B座二楼东侧报告厅“信息查询修改处”进行信息修改,信息更正完毕后,重新打印《报名信息简表》,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4、交登记表:
在费彝民楼B座二楼东侧报告厅“交表处”交《报名信息简表》,完成报名手续(不交《报名信息简表》者报名无效)。
硕士研究生报名程序二
(适用于没有进行网上报名的考生)
1、领校验码:
凭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毕业证、学生证)到费彝民楼B座二楼东侧报告厅“交表处”领取网上补报名的校验码。
2、网上报名:
凭补报名的校验码于11月10—13日每天9:00-22:00登录报名网站(yz.chsi.com.cn)提交报考信息,必须在13日22:00以前完成网上报名。
3、验证缴费:
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需原件)及网上报名时打印的《信息校对表》(网上报名时没有打印该表的,需记住网上报名编号3201*****后五位)于11月14日10:00——17:00到费彝民楼B座二楼西侧多功能厅“缴费处”,核验证件、缴纳报名费(全国统考、联考、单独考试120元/人,推荐免试60元/人),领取发票及报名程序。第一、第二组为全国统考、单独考试、法律硕士,第三组为推荐免试、管理类联考。请正确选择,排队报名。
4、拍照领表:
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缴费发票到费彝民楼B座二楼东侧报告厅“拍照处”拍照,领取计算机打印的《报名信息简表》。
5、签字确认:
认真阅读《报名信息简表》及《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正反面),若信息无误,在《报名信息简表》及《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属本人姓名,确认信息;若信息有误,立即在《报名信息简表》上予以修改(按教育部规定:报考单位、院系、专业、研究方向、考试科目、考试方式、专项计划不能更改),并将改正后的《报名信息简表》交回费彝民楼B座二楼东侧报告厅“信息查询修改处”进行信息修改,信息更正完毕后,重新打印《报名信息简表》,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6、交登记表:
在费彝民楼B座二楼东侧报告厅“交表处”交《报名信息简表》,完成报名手续(不交《报名信息简表》者报名无效)。
2013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诚信考试公告
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手段,其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公平公正的考试竞争环境,良好的考风考纪氛围,试题的安全保密直接关系到国家考试公信力和新生入学质量,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影响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诚信考试公告如下:
一、热忱欢迎广大考生参加国家高层次专门人才选拔考试。请考生凭《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履行本人签署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相关承诺,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争当诚信公民。
二、考生入场时只能携带考试规定的必须物品,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凡携带者,考前如不交出,开考后一律按违规论处。
三、第一科开考前30分钟,其他科目开考前2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监考人员将在视频监控下对考生使用金属探测器检查是否携带违规物品,考生必须无条件协助和配合接受检查。为节省考生宝贵的时间,提高检查效率,考生着装应尽量不穿戴配有金属物件的衣帽鞋袜。考试过程中,我省各考点还将使用其他探测仪器,监测使用无线通讯工具等违规行为。每科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
四、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将通报作弊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同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供高等学校、用人单位查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者,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我是参加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我已认真阅读 《2013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报考规定,为维护此次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保证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证件真实、准确。经本人确认的报名信息此后不作修改,如因信息有误,导致不能参加考试或不能被录取,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2.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保证不将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限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违规物品带入考场。
4.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法规、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服从监考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接受处罚。
考生签名
2012年11月 日
友情提醒:准考证由考生在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7日登陆中国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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