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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2001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5 分,共 30 分) 1.刑事诉讼结构。 [解答] 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含义是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 间的法律关系。刑事诉讼结构可分为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两个方面,前者是指控诉、辩护和 裁判三方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形式,后者则是指三方在侦查、起诉和审 判等主要诉讼阶段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形式。刑事诉讼结构据此可包括刑事侦查结构、刑事起 诉结构和刑事审判结构三个主要部分。现代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可分为大陆国家的审问 式模式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对抗式模式。 2.刑事诉讼中止。 [解答] 诉讼中止,是指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结的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而将正在 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诉讼中止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既 不撤销案件,也不终止诉讼,只将诉讼程序暂时地、不定期地停止,待引起中止诉讼的原因 消除以后,诉讼继续进行,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有关机关或诉讼参与人有权 利(权力)和义务完成法定的诉讼行为。诉讼中止期间所占用的 时间既不计入专门机关的诉讼时效,也不影响当事人行使一定的诉讼权利。 3.暂予监外执行。 [解答]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 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办法。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作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交付执行前,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 另一种是交付执行后,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 4.死刑复奏。 [解答] 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指已经判决死刑的案件,执行前必须奏请皇帝核准。 此制正式始于隋,《隋书·刑法志》记:“开皇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太宗为 慎刑起见而下令:“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后又认为,决囚虽行三复奏,但顷刻 之间完毕,仍不够慎重,于是改为五复奏。但犯恶逆以上罪的只准一复奏。宋、明、清各代 法律对死刑复奏都作了专门规定。 5.法定证据制度。 [解答]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主要实行于欧洲大陆中世纪建立的封建国 家纠问式的诉讼中。法定证据制度的特征是,不同形式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 舍和使用,完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法官无权按照自己的意见分析和评断证据,运用证据 认定案情只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性的规则。其主要内容就是对证据按其形式进行分 类,把证据分成完全的和不完全的。几个不完全的证据可以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 [解答参考资料]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廉政公暑。 [解答] 廉政公署是香港的反贪污机构。1973 年 10 月 17 日港督麦理浩宜布成立。该署 由港督委派的廉政专员领导,直接对港督负责,下设 4 个职能部门:(1)行政处,负责公署 的行政事务;(2)执行处,负责调查各种贪污行为;(3)防止贪污处,负责帮助政府部门及公 共机构修改可能导致贪污的工作方法和程序;(4)社区关系处,负责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工作, 引导市民积极与贪污行为作斗争。该署的主要职责是:(1)受理对贪污行为的检举揭发;(2) 调查行贿受贿贪污舞弊、敲诈勒索案件;(3)廉政专员如认为某一政府官员的行为可能导致 贪污或与贪污行为有关时,可以调查,然后向总督报告;(4)审查政府及公共机构的办事惯 例及工作程序,以查出可能导致贪污的行为,并设法修正可能导致贪行行为的工作方法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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