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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 2001 一、名词解释。(4x5:20 分) 1.古希腊法 [解答 l 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 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特征为: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因而每个 城邦行自制定和施行‘]己的法律,古希腊法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希腊缺乏可以和 罗马法相比是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法律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该希腊主义法 律观为基础而形成“普通法”原则;希腊化法律中,在“邦际”或“国际”间的冲突法,已 略见端倪。古希腊法中关于法的概念和方法、关于邦城民主政制的立法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 法及其司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成为欧洲法律起源之一。 2.蛮族法典 [解答] 蛮族法典是日耳曼族入侵罗马后各日耳曼王国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成文 法典,史称“蛮族法典”,蛮族法典具有一些共性。其一,除不列颠和北欧的法典使用了拉 丁文写成;其二,在内容结构上,都是诸法合体的法典,民刑不分,程序实体合一,并主要 集中在对人身和财产的保护方面,没有全面反映法的内容;其三,规范的内容都是具体确定 的,不具抽象、弹性的规定。各法典之间的相互影响也较为明显。按影响程度的大小,这些 法典可分为 4 个集团,即哥特集团,萨克森集团,撒宾集团和法兰克集团。在蛮族法典中, 一般以《撤利克法典》为典型。 3.普通法系 [解答]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兼以衡平法和制定 法为主要渊源,融合教会法和商人法,吸收若干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而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 律体系。它形成于中世纪英国,因美国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故称“英美法系”相对于“大 陆法系”而言,它的主要渊源为判例法;法律体系由普通法、衡平法并存,体系庞杂;法官 具有突出作用,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可以创造先例;强调经验和法律的实际应用,而不是 逻辑、抽象的概念和原则;法院系统错综复杂,法院内部建制相当分散;奉行“遵循先例”; 主张“程序中心主义”,强调程序法的重要作用,有轻视实体法的倾向;采用对抗制诉讼。 4.议会主权原则 [解答] “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议会即国会,所谓“议会主权” 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的权力,并且这种最高肋是与生俱来的,无需任何人任何机关授 予的,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亦无权限 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 止原有的法律依“主权在民”思想,国家主权理应由人民掌握,但实际上人民只享有政治意 义上的主权,法律上的主权则由民选或指定的代表来行使,这就是议会主权原则。它自“光 荣革命”后开始确立。但 19 世以后,国会的权威受到了来自政府的严重挑战。委任立法的 盛行、行政权的膨胀、内阁地位的提高已使“议会主权原则”多少失去了原来的意义。 5.《大宝律令》 [解答] 《大宝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 761 年制定。其内容体系为: 户田篇;继承篇、杂篇、官职篇、行政篇、军事防务篇、刑法和刑罚篇等。它以中国唐朝的 《永徽律》为蓝本,是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条文完备,结构严谨,法理清晰,目 的是以法律形式确定中央集权制度。它以律令的形式将大化革新的成果肯定了下来。是日本 封建时期极为重要的一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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