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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2000
一、简答题。(每小题 10 分,共 40 分)
1.简述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解答]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
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
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
(一)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权利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在民事
权利发生争议或受到侵犯后,权利主体有权决定自己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不仅如此,权利
主体还可在一定程度上自行选择受保护的方法。
(2)在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
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请求范围。
(3)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
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
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二)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当事人在其实体权利受
到侵犯或就某一实体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是否诉诸法院,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只有在当
事人起诉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法院既不强令当事人起诉,更不能在当事人不起诉
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审理。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经进行的诉讼,也
就是放弃请求法院审判、保护的诉讼权利。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
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请求法院进行调解,谋求以调解方式解
决纠纷。当事人还能够依其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
承认或否认对方提出的事实。
(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生
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请求再审,对生效判决或其他具
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
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
对的,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
人的利益。
[评述]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特有的一项原则,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和民事权
利的性质决定的。它贯穿了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我们认为,处
分原则既包括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也包括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处分实体权利往往通过处分诉
讼权利来实现。
[解答参考资料] 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简述财产保全的范围。
[解答] (一)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保证人民法院生效
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同时又能实现保护当事人双方合去权益为目的而设置的重要诉讼制度。
因此,对于财产保全的范围应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第 94 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
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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