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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综合部分 1999 1.用一句话说明什么叫法律冲突。(3 分) [解答] 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 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2.反致发生的两个条件是什么?(3 分) [解答] 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 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按此规定,最后就适用 甲国的实体法,这种情况即称为反致。 产生反致的条件有两点。第一,对同一种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分 别规定了不同的系属;法院把其冲突规范指向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该国的实体法和冲突法都 包括在内,并且只适用其中的冲突法。第二,针对同一个具体案件,有关国家的法院在法律 适用上存在消极冲突,即它们根据各自的冲突规范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3.用一句话说明“连结点”在冲突规范中的作用。(2 分) [解答]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针对其“范围”中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该适用何国 法律的一种事实根据或联系因素。 4.请单一例说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5 分) [解答] 1856 年的(意大利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该 法典当时有这样的规定:凡外国的法律、行为或判决,以及个人的处分与契约,在任何情况 下,均不得与王国关于私人所有权或行为的法律相背离,均不得与任何被视为公共秩序或良 好道德的法律相背离。 5.“婚姻成立的要件依各当事人的本国法”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冲突规范,请判断,并简 要说明理由。(5 分) [解答] “婚姻成立的要件依各当事人的本国法”属于平行适用的双边冲突规范。因为 这样的规定虽然也是要求同时适用两种法律,但它们只分别适用于男方和女方,即对男方只 适用一种法律——男方本国法,对女方也是只适用一种法律——女方本国法,所以这类规定 不属于重叠性冲突规范,而是双边冲突规范。 6.请举两例说明涉外法定继承中的“同一制”与“分割制”。(5 分) [解答]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第 28 条规定:“死亡继承依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 而根据该法第 9 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屑人法应是该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在这里全部遗产不分 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其所处何地,其继承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这种制度就是“同一 制”。 《泰国国际私法》第 37 条规定:“不动产继承,依财产所在地法。”第 38 条规定: “动 产继承,不论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都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之住所地法。”这种将遗产区分为 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不同准据法的制度称为“分割制”。 7.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分处两个不同国家时,依据中国法律,法官应 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2 分) [解答]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 187 条的规定说明: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 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所以法官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者是侵权行为实施地, 或者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评述] 国际私法的综合部分所涉及的都是基本的知识点。考生在复习时,除了要了解 基本的概念、规定以外,还要熟悉教材中所举出的典型例证,以及我国在相关内容上的具体 规定。这样才算是比较全面地掌握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一句话的说明题,一定要找出最 关键、最具表达力的、最能说明问题的话语来概括。举例说明题在举例之后,一定要联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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