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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2000
一、解释下列名词。 (每小题 4 分,共 20 分)
1.战俘
[解答] 战俘是指在战争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人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交
战国拘捕和扣留战俘的目的,不在于处罚他们,而在于使他们无法再参加作战,因此不但不
得杀害他们或以他们为报复对象,而且必须给他们合乎人道的待遇。确定战俘待遇的公约有:
1907 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1949 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 1977 年《关于
1949 年日内瓦公约的第一议定书》。按这些公约规定,战俘自其被俘至其丧失战俘身份前应
享受很多方面的人道主义待遇。战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全部放弃他的权利。当战争或非战争
的武装冲突结束后,交战国应立即释放和遣返战俘,不得扣留和迟延。交战国在战争或武装
冲突期间也可订立协议交换战俘。
2.一般法律原则
[解答] 虽然国际法院规约将一般法律原则列为其判案的法律依据之—,但并未对其加
以说明,故引起学者的不同理解。大致可分为三种意见: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一般国际法原
则或国际
法的基本原则;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认为一般法律
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我们认为第三种见解是应该支持的。因为尽管各国的法律
制度千差万别,但确实还存在着一些共同具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善意原则以及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等原则。在条约和习惯法之外为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当屑这些各国法律
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我们认为一般法律原则的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能否定的。因为一般法
律原则既是各国法律体系的共有原则,就表明了文明各国的承认即同意。这种同意不仅表现
在国内法上的相同,而重要的是将这些共同的原则适用到处理国际关系上。虽然一般法律原
则是一种国际法的渊源,但法院在实际判案中是很少适用的。只有当条约和习惯不足以解决
问题时,法院才能比照运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裁决案件。因此,一般法律原
则与条约和习惯相比居于次要地位,属次要的国际法渊源。
3.国家的继承
[解答] 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中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国际法中的继承泛指某一国家
对领土的关系所负的责任,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或某一国际组织的职能分别被其他国
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取代的事实,这类事实通常具有重大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继承者、
被继承者及有关第三者的权益。
国家继承特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的事实。其中,被别国
取代的国家称被继承国,取代别国的国家称继承国。从严格意义上说,国家继承实际上是对
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负有责任的国家的“更替”。造成这一更替的原因是一国部分领土的转
移或一国的完全灭失。国家继承具有重大的法律效果,它可以直接导致被继承国依本国国内
法和国际法所承受的某些具体权利义务向继承国的转移。一般认为,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及
于被继承国的条约、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国家档案、国际组织的会员资格、国家责任、国
内法制、国民资格等方面。
4.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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