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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 2007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 (综合卷 150 分)
参考答案要点:
简述题(每小题 15 分,限做其中 4 题,共 60 分):
一、简述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般认为,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其基本结构为:
1.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1)外在的行动
(2)行为方式
(3)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2.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要观件
(1)行为意思
(2)行为认知
3.法律行为的确认
二、简述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4.在实施法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如考生把上述四点回答为如下四点也成立,即:法的主观性、法的滞后性、法的僵化性、法的压制性)
三、简述刑法中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
含义: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
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
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
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刑法中的危害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繁多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
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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