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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 2008 年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民法学试卷 一、词语辨析(每题 6 分,共 6 题 36 分) 要求:解释下列每组法律名词,并指出其联系与区别。仅写出相关定义而没有答出联系与区 别者,得 3 分。 1、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2、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3、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 4、附合与混合 5、连带责任保证与保证连带 6、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二、简答题(每题 10-12 分,共 7 题 78 分) 提示:可以从概念、权利义务内容、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简要回答下列问题,对所答 要点应作必要的说明。 1、平等原则的含义(12 分) 2、法人设立的原则(10 分) 3、地上权的内容(12 分) 4、留置权取得的条件(12 分) 5、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10 分) 6、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12 分) 7、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10 分) 三、材料分析题(共 1 题 16 分) 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节选)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 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 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 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结合上述物权法条文,谈谈你对物上请求权的认识。 四、论述题(共 1 题 20 分) 论法律行为的效力与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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