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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2001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商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3 分,共 18 分) 1.商人 答:传统商法中所称商人即为商事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具备商法上的 资格或能力,经主管机关登记,以自己的名义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行为,并以此为职业或 营业,独立享有商法上的权利、承担商法上的义务和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商个人、商法 人与商合伙等。 2.商号自由主义 答:所谓商号自由主义,是指商事主体可自由地选择商号,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其 商号与主体的姓名、营业种类或经营范围有无关系,听凭商人自定。但实际上,这种自由仅 是相对而言的,并非绝对的自由。在采用自由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其法律也往往对商业名 称的选定略加某些限制性的规定。我国的法律规定只对商号的选择作了一般性的限制和要 求,因此大体亦属商号自由主义。 3.公司债券 答:指公司为筹措长期资金,就其所需资金总额分割为多数单位金额,向社会公众集 团大量地负担金钱债务而发行的有价证券。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国外仅指股份有限公司, 而我国则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 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承兑 答: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称为承兑行为。汇票关系中,汇 票的付款人本来不是票据授受的当事人,对票据债务可以承担也可以不承担,但一旦进行了 承兑行为,承兑人就因自己的承诺而成为票据债务人,并且称为主债务人。承兑仅发生于汇 票中。 5.别除权 答: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 受偿权利。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 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 袭而来,并非破产法所创设。别除权的名称,乃是针对这种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点而 命名的。 6.共同海损 答: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 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其构成要件包括:(1)船舶、货 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了共同危险;(2)为了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采取了有意而合理 的措施;(3)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是由于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 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年版;赵万 一主编:《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王欣新主编:《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2 年版。 二、简述(每小题 8 分,共 40 分) 1.商法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答:从理论上来说,商事交易行为贵在简便迅速,并应具有较大弹性,因此当以商主体 活动自由为要旨。但另一方面,商事交易尤其注重安全,如果片面强调简便迅速而忽视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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