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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2020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定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 1037 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在医学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中接受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统筹管理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
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生院负责执行上级部门招生法律法规,制订年度研究生招生章程和相关管理文件,组织全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监察处负责对初试考务、命题评卷、复试录取、信息公开等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受理信访投诉、处理违纪舞弊、加强风险防控。
第六条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院系、附属医院等二级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监察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20 年我校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招收硕士研究生 7500名左右,其中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3700 名左右,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2400 名左右,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1300 名左右。最终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为准。
第八条 允许应届生报考的全日制各专业均可接收推荐免试生,全校拟接收推荐免试生 3000 名左右,最终人数以推免生系统确认的录取人数为准。各院系统考生拟招生人数仅供参考,实际招生人数以
复试前公布的工作细则为准。
第九条 国家专项计划中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均招收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各种专项计划须满足各类计划的报考条件),具体招生计划待教育部下达后执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以报名时身份为准,不得更改。专项计划硕士生录取类别一般为定向就业。
第四章 学习方式及学习年限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按培养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第十一条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
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十二条 我校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方式为全日制,所有专业的学制为 3 年。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关院系的工程管理专业,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会计专业,软件学院的
电子信息类别(原软件工程)学制为 2.5 年;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艺术设计、法律硕士、临床医学各领域、口腔医学和护理的学制为 3 年;其他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 2 年。学制年限最终以2020 年培养方案为准。
第十三条 考生应仔细阅读招生专业目录中相关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说明,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报考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习方式。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的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 2 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 9 月 1 日)或 2 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必须有国家考试机构或高校教
务部门出具的所报考专业 8 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含一门外语成绩,理工科还必须含数学成绩)的人员,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同等学力人员不能跨专业报考。相关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报考要求详见招生目录。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其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的各项要求(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可不出具 8 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 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的各项要求(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可不出具 8 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 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125100)、公共管理硕士(125200)、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125601)和项目管理(125602)、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045101)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 3 年或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经 5 年或 5 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 2 年或 2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四条中的各项要求。
(五)报名参加临床医学/口腔专业学位(专业代码以 1051 开头)的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的各项要求;
2.符合医师资格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生;
3.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的要求(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不得报考)。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 4 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 2 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该类考生需在现场确认前到各院系研究生科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报名确认。
3.我校 2020 年招收单独考试的专业为刑法学(030104)的检察专业方向和经济法学(030107)的知识产权法方向,其他专业不招收单独考试考生。单独考试考生录取类型均为学术学位定向就业。
第十七条 报考国家专项计划(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硕士研究生,须符合国家和教育部的各项招生规定。
第十八条 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志愿并参加接收单位复试。推免生接收办法见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各院系推免生招生简章。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第十九条 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在 2019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