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是保证录取质量的关键环节,所有录取的考生必须经过学院复试。为切实做好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执导意见》(教学[200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工作原则
1.质量第一。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机制,切实将招生工作重心转移到提高生源质量上来,做到“质量第一,宁缺毋滥”。
2.公平公正。强化规范,健全监督机制。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既全面考察又突出重点。根据不同类型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科特色,既全面考察考生德智体以及政治思想品质和心理健康状况,又要有重点的考察考生的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创新精神。
4.既坚持规范管理又鼓励导师自主选才。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机制,扩大学院招生自主权,强化导师责任意识。
5.统筹兼顾,优化结构。积极推进与学科定位相适应的,与科研项目属性、导师分类相衔接的研究生指标分配机制,大力推进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
二、复试组织机构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制定政策、实施监督和审核。
2.各学院成立由学科首席专家、分管院长、分管书记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复试、录取工作。
3.严格按二级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由本专业不少于5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老师组成,学科首席专家任组长,全面负责本学科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其中指定1名老师或英语老师负责英语口语考试,指定一名秘书负责复试记录、组织联络等工作。
4.复试小组负责根据本学科培养目标和学科特色,分别确定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类型考生复试的具体内容、命制复试试题、确定评分标准、程序,核定复试成绩,写出评语并提出是否录取的意见。
5.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应充分讨论,确定评分原则、标准等,做到公平、公正。
三、复试的形式和内容
(一)形式
1.笔试
主要为专业课测试,考核内容由学院自行确定、自行组织;对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加试科目2门,每门总分100分,考试时间3小时。
2.实验操作或实践
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面试
面试主要对考生的知识结构、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以及英语水平进行测试。每个考生的面试时间各院(系、所)应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不少于20分钟。
同一学科不同批次复试的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每个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在考生复试登记表上进行现场记录。
(二)内容
1.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科研活动以及工作业绩;
(2)对学术型研究生要加强对考生专业技能、科研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查;
(3)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要突出对专业知识技能的应用和职业能力倾向的考查,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实践技能等方面的考查,同时还应注重对考生兴趣、爱好、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2.综合素质和能力
(1)外语听说能力的考核。主要测试考生的英语听、说、读、译能力和专业英语基础;
(2)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的考核。着重了解考生对一些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和认识,并对考生的专业思想、治学态度进行考察;
(3)心理健康状况考察。
(4)课外、校外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各方面的情况;
3.体检
在复试阶段由校医院统一安排,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法规执行。
四、复试程序
1.制订并公布复试工作方案
各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和本院实际情况,制定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方案,至少于复试前一周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合格后予以公布。方案应包括:组织机构、复试内容、程序、形式、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学院通知到考生本人。
2.命制复试试题
复试前由各复试小组命制复试试题,包括专业课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试题,所有试题在使用前属于绝密级。
3.资格审查
考生参加复试时须持本人身份证、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准考证、毕业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持学生证)及复印件、大学期间课程成绩单原件或档案中成绩单复印件(加盖要案单位红章)、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单,发表文章或技能证书等,按规定时间到各学院教学秘书处报到。各学院将考生的报考信息与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对证件的真实性及证件上照片到考生本人是否相符等,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有疑问者可提交学校重新审查。
考生复试费标准按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文件规定执行,由各学院自行收取并用于复试录取工作。
4.组织考生参加笔试、面试、听力测试、实验技能测试。
复试小组组长组织复试,秘书按照考生复试登记表栏目和要求认真、客观作好记录,及时公布复试成绩,汇总复试情况;对拟录取为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的考生须签定培养协议书。
5.体检
复试考生按要求和安排到校医院体检,未参加体检者将不予录取。
6.确定拟录取名单
学院汇总考生复试信息,讨论确定拟录取名单,并鬼魂考生复试登记表、院系复试汇总表(拟录取名单)、培养协议书、复试小组成员信息统计表及学院复试录取工作总结等材料连同电子版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五、复试成绩与录取
1.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应综合各方面的结果按百分制评分。其中学术型研究生复试成绩外语听说测试占20%,专业考核笔试占40%,面试及实践环节占40%。专业学位研究生复试成绩计算办法由各学院参照此比例制定。
2.录取成绩
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换算为百分制录取成绩。复试成绩占录取成绩的权重一般在30-50%的范围内,由学院自行确定。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仅作录取时参考,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3.拟录取名单的确定和招生指标的分配
严格按录取成绩排序在录取指标范围内确定拟录取名单和计划内指标名单。国家计划内指标原则上只用于录取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具体分配由各单位招生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4.录取
各单位复试结果、拟录取名单汇总后,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录取结果并上报教育部,最终录取结果以教育部审核通过的结果为准。
一般每年6月初,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向考生所在单位或学校高档;6月中下旬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监督和巡视。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选派纪检、督导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凡违反招生心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严肃查处。投诉电话:87282056
2.信息公布。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方案、考生初(复)试排名及拟录取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公布;严格按照复试录取程序操作,不得随意变更,各学院负责对未录取考生作必要的解释并处理有关遗留问题。
3.申诉与复议。各学院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在复试成绩公布3日内接受考生申诉,若考生对复试录取结果仍有异议的,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或复试小组复议并上报复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