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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严肃考风考纪,根据教育部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专科、辅修专业学生的课程考核(考试、考查)及各类学科竞赛。
  第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共同维护考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
第四条 监考教师作为维持考场秩序和考场纪律的责任人,本着以学生为本、对学生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杜绝考试作弊。
 
   第二章 考场规则
  第五条 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不得参加本次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不允许考生离场。
  第六条 学生参加考试须持我院的“学生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七条 考试时学生只可携带允许使用的文具。带入考场的书包、教科书、作业本、稿纸及手机、寻呼机、电子词典等物品,一律应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第八条 学生应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就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的右(或左)上方,以备监考教师查验。
  第九条 学生在考试交卷前不能离开座位和考场(包括中途上厕所)。确需中途上厕所的,应有监考教师伴随。
  第十条 遇有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的问题,学生可以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时,学生立即停止答卷,不按时交卷者,监考教师有权责令考生交卷,并按“旷考”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
  (一)不按监考或巡考教师要求就座的;
  (二)在考场内抽烟的;
  (三)在考场内及考场周围大声喧哗而不听劝阻的;
  (四)不按时交卷或停止答卷后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的;
  (五)将考卷带出考场或没有如数交考试用纸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计算器或其它物品的;
  (七)擅自使用考试禁用的用具及其它物品的;
  (八)不属于上述行为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立即给予制止、警告。对于不遵守考场纪律,经批评仍不改正者,一律按违反考场纪律论,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
  (一)考试发卷后,发现桌面上或抽屉内有手机、寻呼机、电子词典或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资料,非当场发放的草稿纸或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及文具盒、眼镜盒、手套、桌椅等物品上均属夹带行为。
  (二)偷看他人的试卷或草稿,或将自己的试卷、草稿纸铺开或提高以提供给别人窥视等,均属偷看行为。
  (三)传递或接受他人的试卷、草稿纸、纸条,以及借助计算器等工具传递信息,均属传递行为。
  (四)在考场内口头交谈,不论谈论什么内容,均属交谈行为。
  (五)用手势、动作、表情等互通信息均属暗示行为。
  (六)互换试卷,替他人做试卷的双方,均属换卷行为。
  (七)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双方,均属代考行为。
  (八)以任何方式窃取考卷,均属窃卷行为。
  (九)不属于上述八种行为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 作弊行为一经认定即构成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取消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籍处分。
  (一)构成偷看、交谈、暗示、夹带、传递、换卷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构成窃卷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监考职责
  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负责,主监考应提前20分钟到考务科或考试办公室领取考卷和考试材料,并于考前10分钟携带考卷到达考场,副监考须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组织学生进场,安排学生按学号顺序就坐。
  第十八条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认真查验“学生准考证”和身份证,并由主监考宣讲《考场规则》。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应督促考生清理考场,考场座位周围不得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闭卷考试时学生的书包、书籍、资料等非考试用品应集中放置,严禁学生自备稿纸。
  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应以身作则严肃认真落实《考场规则》,监考时须集中注意力,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学生问及试卷内容,除字迹不清可作说明外,其余不作解释,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
  第二十一条 监考教师不得迟到、缺席、中途离开考场。病(事)假须经所在部门准假,由该部门委派适当的人员代替并报考务科,不得影响考试。
  第二十二条 监考期间,关闭手机,监考教师应忠于职守、严肃认真,自始至终维持考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应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即时警告、制止有违纪、作弊倾向的考生。发现有违纪动机者应提出警告,并令其改正,对不改正者以及考试作弊者应没收试卷,并作记录,令当事者签字,然后令其退场。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认真清点试卷,由主监考填写《考场记录》,正、副监考均签名以示负责,并于当天送交教务处考务科。如遇有作弊或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教务处迅速处理。
 
  第五章 违反监考职责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违反监考职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认定为教学事故。
  (一)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致使考试无法按时正常进行的,视为重大(I级)教学事故。
  (二)监考缺席,视为重大(I级)教学事故。
  (三)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有违纪、作弊倾向的学生,不及时予以批评、告诫、制止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的,视为重大(I级)教学事故。
  (四)监考人员发现考试作弊,隐匿不报者,视为重大(I级)教学事故。
  (五)监考人员监考时,擅自离开监考岗位,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看书、看报、攀谈、改作业、吸烟、接听手机等),视为一般(Ⅲ级)教学事故。
  (六)监考迟到,没有按时领取考试材料,未影响考试的,给予通报批评。
  (七)监考人员不清理考场,或不安排学生按学号就坐的,给予通报批评。
(八)监考人员考前不宣讲《考场规则》或不查验学生相关证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可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考试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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