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大发[2005]3号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为进一步明确导师职责,培养高质量的研究生,特制定本条例。
一、导师应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二、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入学教育。向研究生详细介绍学科情况和专业研究方向,同时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业务学习,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导师对研究生的业务和思想要全面关心,严格要求,特别注重对学生科学研究道德和精神的培养。要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培养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所在学院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方向和确定研究课题,制订相关的论文工作计划。对于论文的质量要严格把关,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原创性、真实性等负全面责任。
五、导师应注重研究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为研究生“三助”及社会实践创造条件。
六、导师应定期向所在学位点汇报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
七、对于不能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导师,学位点及学院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者,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取消导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