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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关于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实 施 办 法
一九九八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2003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已有毕业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点(专业学位除外),均有权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于规定时间持相关材料到我校学位办公室办理申请事宜。
第二章 硕 士 学 位
第五条 课程学习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列材料,报名参加每年年初随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同时进行的课程学习资格考试:
 
1. 由申请人填写的《清华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2份);
2. 申请人的学士学位证书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用毕退回,收复印件2份);
3. 申请人本科学习成绩单(原件用毕退回,附复印件1份);
4.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如科研报告、工程设计、发明、专利证书等(原件用毕退回,收复印件1份)。
5. 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一式2份、加印密封);
(三)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课程学习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过程中,可根据申请人的本科学历背景及工作业绩,确定申请人课程学习资格审查方式,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凡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并由我校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后,可以在我校以旁听的方式边工作、边学习。
申请人自通过课程学习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我校相应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试必须是我校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硕士生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的,成绩合格;并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课程考试如有不及格,允许重修后再考一次,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的重考门次累计不得超过2门次。如重修后仍有不及格或重考的门次累计超过2门次,则本次申请无效。
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并经认定符合该学科的学位要求后,完成硕士水平的论文,可向我校学位办提出硕士学位申请。自通过课程学习资格审查至正式提出学位申请时间不超过五年。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同等学力人员,到我校学位办申请硕士学位,填写《清华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书》,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学位的硕士学位论文全文(五份)及其800~1000字的中英文论文摘要(各两份);
(二)《清华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学习成绩单》;
(三)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和学科水平综合考试合格证明;
(四)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如科研报告、工程设计报告、发明、专利证书等(原件用毕退回,附复印件1份)。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我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必要时,在水平认定过程中可以采用综合考试、面试及来校参加指定课程考试等方式进行考察。并在3个月内将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学位人员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用中文撰写,并要符合我校关于学位论文的规范要求。
发表学术论文除达到我校该学科硕士学位相应要求外,应是本人为第一作者并且已经正式发表。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要求与在校研究生相同。另外,应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单位以外的专家。导师不能作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十条 申请学位人员在接到受理其学位申请的通知后,半年内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程序和要求与在校研究生基本相同,特别要求如下: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的一人是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应有一位是所申请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
(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半月以前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日期前一周,应将全部申请材料、申请答辩材料和学位论文(一本)送研究生院学位办,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答辩,否则答辩无效。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会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会应公开举行。
(四)论文答辩未通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可以做出建议半年后最多不超过一年,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答辩者,或者答辩未通过而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建议重新答辩的决议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进行表决,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博 士 学 位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资格审查
(一)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申请人应填写《清华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证书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并附复印件2份);
2. 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全文(十份)及其详细摘要(800~1000字2份);
3. 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著作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4.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5. 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导师不能作推荐人。两位推荐人中,一般要有一位我校的在职教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三)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 申请学位人员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论文用中文撰写,要有中文、英文摘要,并符合我校关于学位论文的其他规范要求。
3.发表学术论文除达到我校该学科博士学位相应要求外,应是本人为第一作者并且已经正式发表。
4.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5.申请人必须到本校,在导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本校相应的学科专业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第十四条 我校在申请截止后的三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博士学位,并将资格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须参加由我校有关部门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组织的课程考试。
(一)申请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照我校相应专业的博士生培养要求及考试课程要求的标准进行。
(二)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申请人应在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在规定的考试科目中和规定期限内如有一门考试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须在全部学位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两个月内进行。补考后仍不合格,不能参加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四)对于在科学或专业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我校相关部门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一)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要求与在校博士生相同。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两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应有一位是所申请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
(三)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我校有关部门应在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日期前一周,有关部门应将全部申请材料,申请答辩材料和学位论文(一本)送研究生院学位办,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答辩,否则答辩无效。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会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会应公开举行。
(五)论文答辩未通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可以做出建议半年后最多不超过两年,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答辩者,或者答辩未通过而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建议重新答辩的决议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应逐个对申请人的思想表现、道德品质、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进行表决,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七条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凡有申请无效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仍不通过记录的申请人员,从无效或不通过之日起,需间隔三年后我校才能受理其学位的再次申请,前次申请中的课程考试成绩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 申请人曾有研究生学历,因学籍处理或自动退学等原因未获得学位的,如果重新提出申请学位,须在中断学业后已实际工作三年以上,按照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按照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对待,曾取得的课程考试成绩一律无效。申请人如在研究生阶段曾完成论文并以该论文提出申请学位,在评阅时,应注意该论文必须是经过修改、充实了内容的,并达到了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学位人员在通过资格审查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我校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及有关课程学习。
 
第二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人员以及外籍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具有同等学力的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在申请硕士学位时可以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清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施行,对不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授予申请人学位或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我校专业或单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情况做出暂停此项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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