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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研究生教学工作的管理,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规范研究生教学,确保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非学位课(选修课)。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主干课程(包括学位课和部分非学位课)应当基本稳定,非学位课程的类型和总数也应当相对稳定。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每门课程最多不超过3学分,一般以18-20学时为1学分。学位课程每门2-3学分,非学位课程每门1-2学分。个别非学位课程学分超过2学分(或40学时)需要经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报研究生处审批,该类课程数一般不宜超过该学院非学位课程总数的20%。
第三条 任课教师条件及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的任课教师要求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具备坚实系统的理论基础,熟练地掌握课程内容,能够紧紧把握本课程的研究前沿和最新进展;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水平,能够熟练地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良好;
(四)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准时上课,严格课堂纪律,在教学过程中,不散布违犯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老师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确定,报研究生处审批。初次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授课前应当在教研室进行试讲,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专家听课评议合格,研究生处批准后,才能上岗授课。任课教师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
第五条 研究生处根据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下达教学任务。研究生处向各学院下达教学任务书后,各学院要将每门课程的教学任务通知到每位任课教师。任课教师按照教学任务书制定课程授课计划,填写教学进度计划表,经分管院长审查签字后于开课前一学期末分别报学院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处培养科存档。
第六条 为切实提高研究生的教学质量,规范研究生的教学过程,每位研究生任课教师承担研究生教学的课程最多不能超过两门。
对必修课程师资缺乏的,学院可报研究生处批准就近聘请外单位高水平的专家承担教学任务,研究生处按照本校课时补贴三倍补助,并报销往返路费,此类课程尽量安排集中时间上课。学院也可以向人事处和研究生处申请聘用退休一年内的教师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每位退休老师只能担任一门研究生课程教学。
第七条 一门课程原则上由一位教师独立完成讲授,确有必要需两人以上讲授一门课程的,任课单位要确定一名教师负责,统一讨论制订授课计划,填写统一的教学进度计划表,做到分工明确,内容衔接,防止授课内容重讲或漏讲。
第八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应按课程计划实施授课、实验、实习和考试、考核等,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变更上课地点,不得随意自行减少课时数。若因正当理由确需调、停课,必须事先填写调、停课单,报经研究生处批准,调停课的课时数不能超过授课计划课时数的10%。
第九条 公共基础课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上课时间及地点。专业课由学院安排上课时间及地点,学院应当将研究生课程表(课程名称、授课时间、地点、任课教师)在开学前报研究生处备案,以备检查。
第十条 教材的选用与购置。教材是教学的基本工具,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科的发展,选用国家教育部推荐及同类院校使用效果好的教材。同一门课程的各任课教师,应当使用同一教材。任课教师在开课前一学期将选好的教材和参考书报研究生处培养科,以便做好教材预定工作。
第十一条 为使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课程的基本内容要相对稳定,并有足够的深度和较大的覆盖面,特别要注意充实反映本课程国内外最新学术动态的内容。课堂讲授要重点突出,内容系统,条理清楚。教师要针对学生的实际接受能力研究教学方法,注重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动手能力和技术操作能力训练与培养。
第十二条 任课单位及教师应当严格执行研究生处下达的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增设课程。根据情况确需增设课程的,要提出对本学科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修订的申请,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组织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能开课,未经研究生处批准的课程及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观摩教学活动,并纳入研究生教学督导的检查内容。要聘请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外校专家来我校进行研究生教学观摩活动,并尽量组织本学院教师特别是本学科的教师听课,以带动和提高我校研究生任课教师的授课水平。
第十四条 实行研究生教学每学期期中、期末检查、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的不定期检查、抽查和问卷调查制度。期中检查在每学期的第八、九周进行,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每学期末由研究生处及任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节、课程考试、教学效果及教书育人等方面进行考察评价,评议不合格的课程及任课教师要及时调整。
在教学实施过程中,由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学院和研究生处对授课情况进行听课、不定期检查、抽查和无记名问卷调查、网上调查。
第十五条 严格研究生教学秩序的管理。违反研究生教学规定的教师要写出书面检查,所在学院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不能改正的要更换授课教师。对随意调课、停课、变更授课地点、随意减少授课时间不按照计划课时数授课的教师一经查实要通报全校;对实际授课时数低于计划授课时数80%的教师扣发全部授课补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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