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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中医学科学研究和临床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学制类型
学制3-5年
三、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为下列人员之一:
(1)已获医学类专业(含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人员
(2)医学类专业(含药学)或相关专业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在录取前能取得硕士学位)。
3、有两位与学科有关的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4、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5、需要注意的问题:中医临床医学专业不招收跨学科门类报考。
四、报 名
报名日期: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10日。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与提交报考材料相结合
报名程序:
一、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直接登录河南中医学院2018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页面(单击进入)进行网上报名;
二、网报成功后下载《河南中医药大学2018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含报考材料目录)》;
三、考生下载申请表后,按要求逐项填写,并务必按报考材料目录要求送交以下材料:
1、河南中医药大学2018年招收博士生情况登记表;
2、专家推荐书;
3、硕士阶段课程成绩单;
4、证书:往届毕业生交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及在线学历验证报告,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和评议书复印件(凡本校往届毕业硕士研究生报考不必提供评议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应届生交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在线学籍验证报告,并必须在录取前补交硕士学位证、毕业证复印件;
5、政审表(在博士报名系统下载打印)
6、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的复印件;
7、考生还须根据导师的研究方向和考生硕士阶段的课题研究进展,提交一份进入博士阶段课题研究计划书(格式自定),计划书内容包括研究目的、研究背景、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创新点等,要求字数不少于3000字,列出必要的参考文献,和报考材料一并提交。
以上材料1-7项内容所有纸质版材料(A4 纸大小、顺序排列、左侧装订)必须在网上报名后 10 天内快递至我校研究生处招生就业科(为确保材料及时准确寄达,请务必采用顺丰快递,使用其他快递邮寄引发材料丢失等问题造成报考失败由考生本人承担相应后果,具体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号河南中医学院老校区综合办公楼501室)。提交材料或填写不全责任由考生自负,凡送我校的材料概不退回,逾期视为主动放弃报名。
报名费用:报名费100元,报名费一经缴纳,概不退还。
五、考试
报名后经审查合格,准考证在网上自行打印,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4月23日。
考试时间:2018年4月21日—4月22日
考试地点:另行通知,请留意我校研究生处网站相关内容。
考试方式:考试分初试和面试。初试采用笔试,面试采用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方法,并根据不同专业和培养类型进行实验技能和临床技能的考核。
考试科目:外语(英语)、业务课一、业务课二。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详细科目见专业目录。
中医专业业务课一为:中医基础综合,内容:中医基础理论60分,伤寒、温病、金匮、内经各10分。
中药专业业务课一为:中药基础综合,内容:中药学60分,中药鉴定、中药炮制、中药制剂共40分。
业务课二为专业课,详见招生目录。
复试由一级学科组织进行,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注意我校研究生处网站相关信息。
六、体格检查
考生必须在考试后由我校体检,体检要求按《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及执行细则》执行。
七、录取
(一)根据考生的推荐材料和初试、面试成绩,并结合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由我校按规定择优录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精神,被我校正式录取的2018年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须缴纳相应的学费,收费标准为10000元/生/年,如有变化以国家新审批标准为准。
学校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积极筹措资金,完善奖助学体系,提高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待遇,形成有利创新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
(三)在职考生报考非定向博士生,如被录取,须辞去原单位工作,并将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
(四)报考定向录取的博士生需于6月20前与原单位及学校分别签订定向协议,不能按时签订协议者取消录取资格。
八、报考费用及学习待遇
考生报考所需一切费用(报名费、体检费、往返旅费、食宿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录取后在校学习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毕业生就业
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推荐就业、自主择业;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按协议书规定回原单位工作。
十、有关事项:
具体招生名额以国家下达计划为准。
凡在报名时采用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者,无论在招生工作中的哪一个阶段被发现,一律取消其报考、考试或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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