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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多学科相互渗透、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多科性大学。学校现有在校学生4万余人。学校设有14个学院,拥有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24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2个一级学科硕士点;77个二级学科硕士点及3个专业硕士学位类别。学校现有专任教师2000余名,其中教授257名,副教授433名,中国科学院院士3名,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现拥有1个博士点、3个硕士点和5个本科专业,设有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一、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是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该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与较娴熟的法律技能,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
二、招生人数、学费
我校2010年拟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50名,面向全国招生。
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学费每生每年8000元,完成学业学费总额24000元/生。
三、报名与确认
网上报名:按教育部统一规定(一般为10月8日—10月31日,具体时间见教育部通知)。
报名网址: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现场确认:教育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11月10日—11月14日,具体时间见教育部通知)
现场确认地点:山东科技大学青岛校区(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579号)行政楼2楼研究生教育学院。
所有报考我校法律硕士的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在规定时间进行报名信息现场确认和电子照片采集并交纳报名费。未进行现场确认或未交纳报名费的报名无效。
四、报名条件
专业、学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考生的专业不限,但必须根据自己本科(专科)专业正确选择“法学”、“非法学”类别,即,本、专科原为法学专业考生,应选择“4102法律硕士(法学)”,专业考试科目为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本、专科原为“非法学”专业考生,应选择“4101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考试科目为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其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法律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五、考试科目
1. 初试:“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详见《山东科技大学2010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初试时间在2010年1月左右,地点由各报名点指定。
3.复试: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我校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另行通知,复试内容包括外语(包含听力)、专业笔试(法理学、民事诉讼法)、综合能力面试等。
4. 加试:对于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一律加试科目(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②国际经济法)。
5. 所有考生复试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学校将对考生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
六、录取
我校通过复试环节,旨在录取适合读法律硕士并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的考生。首先考生的初试成绩须通过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分数线,随后在其复试阶段中,我校会根据其复试成绩、面试表现以及体检结果,择优录取。
七、学制与学位授予
学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制年限内修完指定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可以提前毕业。
学生学习期满,修完指定课程,考试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授予硕士学位要求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八、联系方式
1. 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招生办
咨询电话:0532-86057150 0532-86057664
联 系 人:王家岩 肖静
通讯地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579号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办公室;邮政编码:266510
2.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办公室(J11—309)
咨询电话:0532-86057613; 传真:0532-86057098
联 系 人:秘明杰
电子邮件:kedajm@126.com
通讯地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579号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办公室;邮政编码:266510
注:以上内容若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200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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