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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促进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部署,学校决定从2009年起实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确保改革能够顺利进行,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十一五”“211工程”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目标,进一步统筹和优化配置学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增强导师在研究生招生与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实行与科学研究紧密联系的导师资助制,建立新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加大奖助力度。通过改革,构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和培养环境三者和谐发展、协同创新的制度结构,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科研主导、导师负责的原则。坚持以科学研究为主导,导师负责制为基础,明确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奖助学金的评定过程中为主要责任人。
分层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对研究生进行分层次管理,重点是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对不同的学科门类进行分类指导,支持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扶持基础学科、新兴学科和后发展学科。
统筹资源、动态调整的原则。统筹各类资源,加大对研究生的奖励与资助力度;健全奖助学金评定与考核体系,实行动态调整。
分级管理、责权统一的原则。学校制定改革总体方案,各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考虑学校、院系、导师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科学稳妥地设计改革实施方案,稳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
三、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招生计划
(一)实行导师的招生资格确认制度。推进导师的招生资格、招生人数与其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和资助能力等紧密结合起来,保证有能力、有课题、有经费的导师的招生需求。
(二)研究生招生计划配置以提高学校的学术竞争力为核心。招生计划向学术水平突出、科研能力强的导师或科研团队倾斜,向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倾斜,同时兼顾基础学科、新兴学科和后发展学科的实际需求。
(三)进一步扩大导师和学科专业的招生自主权。鼓励按导师组招收、培养研究生,赋予导师在招生录取上以更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
(四)为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落实导师责任,合理调控导师招生人数,导师招收研究生须向学校支付招生计划统筹费。标准见表1。
表1 导师招生人数与招生计划统筹费标准(单位:元/年·生)
培养层次
|
学科类别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及以上
|
博士
|
理工类
|
1000
|
2000
|
4000
|
社科类
|
500
|
1000
|
2000
|
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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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别
|
第1-3名
|
第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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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名及以上
|
理工类
|
200
|
500
|
1000
|
社科类
|
0
|
200
|
400
|
注:① 理工类:指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
社科类:指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学科。
② 导师在多个学科/专业招生,按其总招生人数核算招生计划统筹费。
③ 硕士生招生计划统筹费自2010年开始执行。
1. 导师招生计划统筹费按照其当年招收研究生人数核算,并按研究生实际修业年限(3年以上按3年计算)分年度缴纳。
2. 导师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国家定向招生计划可免予支付招生计划统筹费。为鼓励导师招收、培养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招收MBA、法律硕士、工程硕士等专业学位领域的研究生,暂免予支付招生计划统筹费。
导师招收在职学习研究生须支付招生计划统筹费。
3. 导师每年将学校核定的招生计划统筹费划入学校专项账户。招生计划统筹费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也可由学校划拨给导师的研究生培养费中支付。
4. 学校设置研究生招生扶持基金,用来资助基础学科、新兴学科和后发展学科以及科研经费较少的青年导师招收研究生。符合条件的导师每年可申请一个招生计划的扶持基金(依据研究生修业年限资助2-3年),但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年。
5. 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部分学科专业和导师招收研究生进行适当的经费支持。
四、加大研究生教育投入,构建新的研究生奖助体系
(一)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学校经费投入、导师资助经费和社会赞助等资源,加大对研究生的奖励与资助力度。改革中学校、院系、导师都要增加经费投入,分担研究生培养成本。
(二)突出导师的主导作用。在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与管理过程中,导师有充分的建议权和决定权,强化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健全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和考核体系,以学年为周期实行动态调整。
(四)研究生奖助体系
1. 奖助范围:全日制脱产学习研究生(含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
2. 奖助体系: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岗位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
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学费和生活补贴。
专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或由社会、企业、个人捐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特定学科/专业的优秀研究生。
岗位助学金:指研究生通过校内兼职工作获得的岗位酬金,包括助研助学金、助教助学金和助管助学金等。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完成学业。
本方案主要针对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其他奖(助)学金的管理办法按学校现有文件和规定执行。
(五)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标准
1. 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全部由学校负担,学业奖学金标准与比例见表2。
表2 学业奖学金标准(单位:元/年·生)
培养
层次
|
学费
标准
|
等级
|
比例
|
奖励
额度
|
奖学金构成
|
博士生
|
9000
|
不分等
|
100%
|
14000
|
全额学费+5000元生活补贴
|
硕士生
|
7000
|
一等
|
60%
|
10000
|
全额学费+3000元生活补贴
|
二等
|
20%
|
6500
|
50%学费+3000元生活补贴
|
三等
|
20%
|
3000
|
3000元生活补贴
|
注:① 博士生、硕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其学费由学校从奖学金中扣除,剩余部分作为生活补贴发放。
② 硕士生二等、三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每年需分别按照半额、全额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学校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③ 硕士生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比例向国家重点学科、照顾专业倾斜,各专业学业奖学金各等级人数由学校于每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前下达。
(1)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学业奖学金由各学院组织评定。第一学年统考研究生按照入学考试录取总成绩排序评定奖学金等级,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享受二等以上学业奖学金;第二、三学年根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参加科研工作和社会活动等综合评定其奖学金等级。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国家定向招生计划研究生在校期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3)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享受三等学业奖学金。
(4)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每学年调整一次,发放年限不超过3年。
2. 助研助学金。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其科研需求设置,导师原则上应为其指导的所有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和助学金。
助研助学金由学校、导师共同分担。学校设定助研助学金基本标准,其中导师资助部分学校只规定起点,导师可依据研究生的科研业绩自主提高资助额度,不设上限。助研助学金基本标准及构成见表3。
表3 助研助学金基本标准及构成(单位:元/年·生)
培养
层次
|
等级
|
比例
|
额度
|
导师资助与学校配套
比例(%)
|
博士生
|
一等
|
30%
|
7000
|
50:50
|
二等
|
60%
|
3000
|
硕士生
|
一等
|
导师
自定
|
2000
|
二等
|
1000
|
注:① 此表为学校核算各学院助研助学金导师资助和学校配套经费总额的测
算依据和考核依据。
② 硕士生助研助学金学校配套经费上限按一等30%、二等50% 的比例进
行核算。
③ 本标准不包含导师原自行发放的助研津贴。
(1)研究生向导师申请助研助学金,由导师确定等级。助研助学金导师资助经费须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或学校划拨给导师的研究生培养费中列支。
(2)各学院每年先将导师确定的助研助学金各等级人数汇总后报学校审核,学校审核通过后再将具体的发放名单报学校备案。
(3)助研助学金经导师签字后由学校统一向学生发放,每学年调整一次,发放年限不超过3年。
(4)学校每年对各学院博士生导师资助情况进行汇总,并按照学院实际资助经费总额占应资助经费总额的比例,调整该学院下一年度博士招生计划。
(5)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助研助学金标准与发放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学校将学费按比例划拨至各学院。
3. 为统筹做好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工作,学校将制定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各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六)调整改革前原在校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
1. 实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后,原在校研究生的录取类别、学费缴费标准仍保持不变。为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生活待遇,自2009年9月起调整2007、2008级在校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发放标准,硕士生提高到3000元/人·年,博士生提高到5000元/人·年。
2.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其延长期内由导师视实际情况给予资助。遴选进入优秀博士论文培育计划的研究生,学校另外设立基金给予资助。
五、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学校改革总体方案的设计实施。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党、政)为副组长,各学科(学位点)主要负责人、教授等为成员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六、附则
本方案自2009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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