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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导师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为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落实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以科研项目为引导的导师资助制,特制定本条例。
一、岗位性质和上岗审核
第一条 导师是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教授中一个固定层次或终身制性质的荣誉称号。导师岗位的设置必须与各院系的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导师与专业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导师小组成员由同一学科或同一学院不同学科点的导师,或者院外、校外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2-3人。博士生导师小组提倡有交叉学科的专家参加。
第三条 凡按学校规定的导师资格遴选程序,经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取得博士生导师(简称博导)、硕士生导师(简称硕导)任职资格的教师,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上岗招收研究生。
1.具有持续的科研活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2.承担一定的科研课题,有足够的研究经费以保障研究生培养与完成学位论文等工作的需要。
3.有培养研究生和教学工作的经验,能组织起结构合理的导师小组,较好的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
4.能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5.博导年龄超过62周岁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特殊情况须经本人申请,所属院系推荐,由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在上述规定年限的基础上适当放宽1-3年。两院院士不受此年龄限制。
第四条 对学校、院系重点引进人员,按照规定的认定程序,取得导师任职资格后可上岗招收研究生。
第五条 导师上岗招生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院系根据导师研究水平、研究经费、在研项目的级别与重要性,及以往培养研究生的质量和年度考核情况等对当年上岗招生导师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每位博士生导师原则上每年最多招收2名博士生。每年六月上旬,研究生院公布上岗招生的导师名单。
第六条 导师每招一名博士生,应根据学校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要求,将相应的资助经费逐年划入院系研究生培养经费账户,与国家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学校筹措的经费一并作为研究生的奖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助基金,支持部分基础学科、新兴交叉学科以及业绩突出的导师上岗招收研究生。专项资助基金只能用于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的助研津贴。
二、岗位职责和岗位权力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的根本职责是培养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力。
第九条 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了解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条 导师对研究生德育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导师在为人、作风、学术道德等方面应以身作则,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经常与研究生交流思想,了解研究生的行知修养状况,给予学生人文关怀和人格尊重。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和院系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导师参与制定研究生招生标准,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选拔工作,把好入门关,挑选合格的研究生。
第十二条 导师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地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指导研究生选课,组织导师小组成员,进一步确定科研方向,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
第十三条 导师在认真承担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工作时,应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能恰当区分出本科、硕士和博士等不同层次的要求;力争编出研究生适用的教材。
第十四条 导师全过程指导和培养研究生。定期与研究生见面,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等,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名校博士生的交流与沟通。
第十五条 导师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包括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制定论文计划等。在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的整个过程中,导师应认真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定期检查论文的质量和进展情况以及最后的组织预审、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导师要注意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导师要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研究生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和精神。
第十八条 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并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若长时间离校(半年以上)又无法指导研究生的学习,一般应更换导师。
第十九条 导师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基础上,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研究生院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导师有自由表达学术思想的权力,自行安排教学与指导工作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学生提前攻博或联合培养等、以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人申报、“助研”岗位的申请与分配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第二十二条 导师有权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考评并给出考评结论。对于所带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业问题,导师有权根据《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提出退学或暂缓毕业等处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作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导师有权依据规定的合法程序,提出解除与研究生的指导关系的申请,并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岗位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行导师岗位考核制度,目的是检查导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的情况;对导师的学术贡献和研究生培养业绩做出及时、公正、合理的评价;为导师的上岗、评优、奖惩等提供客观依据,为导师队伍建设中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和合理的分配体系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五条 岗位考核内容主要为导师的工作态度、德才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支撑条件(包括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指导研究生的质量(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情况)等。除上述基本考评指标外,导师获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国家级研究生教学成果、师生在顶尖杂志发表论文、培养的博士生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为推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做出贡献等均将作为加分指标。
第二十六条 考核类型分年度考核与综合考评。年度考核与人事处教师考核工作基本并轨;综合考评每三年为一次,综合考查导师三年来在研究生培养方面岗位履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考核方式除导师自我总结外,引入学生评价与院系意见。学生评价主要由学生就导师培养研究生的精力投入、指导力度及其效果、教学情况、治学态度、师德师风等方面给予评分,采用5分制,总分达4.8分以上或3分以下均需学生举实例佐证。院系意见是由院系根据导师总结、学生评价等给予客观评价。
第二十八条 考核工作由院系组织实施。各院系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和研究生培养规律,制定考核实施办法。考核结果作为来年继续上岗及招生数额优先倾斜、校优秀博导评选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和综合考评中,对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违反学术规范,因有悖师德、责任心缺失等导致重大问题或事故的导师,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暂停招生、取消博导资格等处理。
四、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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