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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研究生院管理处依照本规定主管全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必须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户籍迁移证明),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有关学院或系(所)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党、团员必须转党、团组织关系,在职研究生为党、团员的,须办理党、团员临时关系。有以下情况者,不予报到:
  1.培养合同(定向、委培、自筹)未签订者;
  2.需转入学校人事档案的未转入者;
  3.未按合同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者。
  第二条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准时报到者,应事先凭本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上报研究生院管理处,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必须接受三个月的政治思想、业务、健康(包括体格健康检查和心理测试)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由研究生院发给校徽、研究生证。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系(所)签报,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
  1.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2.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法、违规、违纪者;
  3.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报考过程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4.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被录取者;
  5.复查中发现在健康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6.自愿放弃入学资格,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者。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在职研究生需要原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博士研究生需要导师签署同意意见),院系(所)签报同意,并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1.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治愈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入学前已怀孕或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怀孕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证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3.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去工矿企业、边疆、贫困地区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并有具体单位接收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4.学生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经审查,确系特殊原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病推迟入学的新生,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并按国家有关病假规定对待;原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硕士毕业生,由原培养单位参照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其他人员回家休养。
  第六条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在一年保留期满前三个月,由本人书面提交恢复入学资格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凭原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推迟入学研究生的推迟期为一年,如一年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校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在注册前,生活费和医疗费自理。注册后,按《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学生医疗保健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包括推迟毕业的研究生和外籍研究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网上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困难学生缓交学费",经院系审核,报研究生院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见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在校研究生只有注册后才能进行该学期后续相关的学习活动。
  通过注册的研究生,除了因退学等原因导致学籍中止之外,其学籍有效期截止到下个学期开学之前。
  更换指导教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研究生一般不能更换指导教师。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得转专业领域或转学。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更换指导教师或在原专业领域内转专业方向(以下"转专业"均指"原专业领域内转专业方向"):
  1.导师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
  2.本人身体条件变化不符合所学专业方向身体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条更换指导教师或转专业方向者,由本人及所在学院、系(所)向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审核并与研究生院管理处共同签署意见,其中更换指导教师,由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备案;校内原专业领域内转专业方向经研究生院批准。
  专业学位研究生更换指导教师、转专业方向,应在入学后三个月复查期内申请。
  学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一般不再受理更换指导教师或转专业方向的申请。
  研究生更换指导教师或转专业方向后相应的学籍关系也随之变动(即按照导师、专业方向的所属院系变动)。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方面的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不能在校坚持正常学习者;
  2. 在学期间怀孕、生育者;
  3.经批准,非毕业生以学生身份创业者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者;
  4.在职研究生因原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5. 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十二条研究生办理休学,应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系(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系(所)同意后签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休学。其中因病、生育休学的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由校医院审核。
  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一学期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学期。
  休学研究生在休期间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在职研究生除外)。休学期间,户口一般不迁出学校,往返路费自理。
  研究生休学不视为当然的延长学习年限,休学期间仍须缴付休学当年学费。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四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期满前十五天,书面向所在学院、系(所)提出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后签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医院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正常学习的,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
  休学与复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系(所)签报至研究生院,经批准后,由研究生院管理处备案并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退 学
  第十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收任何单位聘用(包括出国留学)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按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
  5.一学期内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6.无故不完成论文计划,或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的;
  7.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8.在校研究生重新报考国内其它院校研究生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10. 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系(所)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学习满一年者可向研究生院申请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不发给任何学力证明。
  第十八条各培养单位对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无故拖延不办、纵容包庇者将由研究生院上报学校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退学者自批准之日(或实际自动退学)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停止公费医疗,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退还已发放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并送交本人,同时上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2. 专业学位研究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原培养单位负责,拟在其来源省推荐就业,报培养单位所在省的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因病休学一年不能复学而退学者,病愈后按社会闲散科技人员对待,由家庭所在地的人事部门推荐工作。
  专业学位研究生退学后按本科毕业生推荐。在学校规定的时间之内没有聘用单位的退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其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退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档案、户口一般转至其考取大学前的家庭户籍所在地。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表扬和奖励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毕业生等评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具体办法另订。
  被开除学籍者由研究生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时,应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其所受处分的申诉。具体办法另订。
  第二十四条给予研究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
  1.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或系(所)提出研究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由分管校长批准后统一编号发文。
  2.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系(所)提出研究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校党委审批。
  学籍变动与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具有学籍的研究生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考试成绩合格,毕业(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申请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的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具有学籍的研究生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答辩者,德体合格,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补行论文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证书编号不变;如论文答辩仍未通过者,则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规定为2-4年。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的要求,德智体考核不合格者,或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并未办理延期毕业手续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研究生因某种原因(开除学籍处分除外)中断学习的,其学习资格认定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报上海市教委注册。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由本人向院、系(所)提出申请,经院、系(所)和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延期以学期为时间单位。延期学生无资格申请各项研究生奖学金,一切费用自理。如需要学校安排住宿的,可向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申请。延长学习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超过规定学习年限仍不能毕业者,一般作肄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毕业研究生需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业务学习和健康状况等方面,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允许本人申述或保留不同意见。研究生的鉴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毕业后,必须服从国家的毕业生就业政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对于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反复教育不改者,学校不再负责推荐工作,并按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结业和肄业研究生,学校不负责就业推荐工作。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研究生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需要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需有主管(办)单位证明。
  请假一周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辅导员同意,学院、系(所)主管领导批准;
  请假一周以上者,由导师签署意见,辅导员同意,研究生院管理处批准。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校。因故需要早离校或晚返校者,需先行办理请假手续,报请批准,否则作旷课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视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旷课累计41节及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日常上课与论文期间的考勤由班长、任课教师、导师分别负责,辅导员和学院、系(所)教务办公室检查。
  在职研究生
  第三十二条在职人员攻读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委培生),培养和管理要求同非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在学研究生应提倡晚婚,在学研究生申请结婚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研究生院不提供未婚证明、未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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