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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器部队政治部干部部(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中央军委《实施军队人才战略工程规划》,以及教育部关于招收硕士生的有关规定,现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简称国防生)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攻读硕士生的基本条件
1、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
2、符合国家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报考条件。
3、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达到录取条件;或符合毕业生所在学校推荐免试生条件。
4、报考专业必须符合部队建设需要。
5、一般应报考军队院校、军队科研单位和本校的研究生,也可报考与军队有签约协议的其他普通高校。
二、报考程序
1、国防生报名前应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确定报考院校和专业。申请时间为本科生第三学年7月20日前。
2、驻校选培办接到国防生考研申请后,应对报考对象的政治思想、现实表现、报考院校和专业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和把关,于当年8月底前将符合报考条件的国防生情况上报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
3、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对驻校选培办的上报意见进行审核,于当年9月底前下达审批意见。
4、驻校选培办应及时将审批情况通知报考对象,未经批准不得报考。
三、录取工作
1、驻校选培办应积极协助有关招生单位共同做好录取和入学后的复查复审工作。
2、普通高校在复试前应认真核查本科毕业国防生报考审批表(附件2),未经军队主管部门同意的不得复试及录取。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报考专业。
3、对志愿到军队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综合素质特别突出的国防生,经驻校选培办与研究生招生单位协商同意后,可酌情破格复试。
4、各招生单位对报考的国防生,应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读军队院校、军队科研单位研究生
1、普通高校要积极支持国防生攻读军队院校、科研单位研究生。被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的国防生,经复查复试合格后,由录取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入伍手续。
2、国防生在军队院校、军队科研单位攻读研究生期间的待遇、管理和毕业分配,按照军队院校、科研单位招收研究生工作的政策规定执行。
五、攻读普通高校研究生
1、被普通高校录取者均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生,其研究生入学资格予以保留,先到军队报到工作1至2年之后,再以军队干部身份返校学习。
2、保留入学资格的国防生入伍后,军队有关单位应在保留资格的有效期内,按时安排其返校攻读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在部队表现较差、不适合继续担任军队干部的,按任任免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政治部通报普通高校,有关高校应根据军队意见取消其入学资格。
3、以军队干部身份返校读研期间的管理和学费问题,按照教育部和军队关于军队干部到地方攻读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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