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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硕士学位按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二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各学院 (教学部、中心、所) 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任期二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 、审定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2 、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4 、审定申报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5 、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6 、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
7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三章 学位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1 、我校招收的硕士研究生,通过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经导师同意,方可提出学位申请,其申请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
2 、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并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四年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须与我校硕士研究生同时参加同试卷的考试)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在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经两位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可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其申请由学位办公室受理。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四章 学位水平要求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l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读期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 1 篇论文;
4 、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评阅与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l 、论文的结论正确、资料或数据可靠,并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 、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能较好地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4 、论文的撰写应由本人独立完成,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5 、论文的篇幅文科一般不少于 2.5 万字,理科一般不少于 1.5 万字,中外文摘要一般为 500 字左右。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
1 、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 2-3 名与论文研究方向相关的具有教授、副教授或者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应聘 3 名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人是外单位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2 、论文评阅: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一个月前,由学院 (教学部、中心、所)指定专人将论文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如两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不能举行论文答辩。如有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应再聘一名评阅人评阅论文,如再属否定,则不能举行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答辩:
1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者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设主席一人。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硕士生导师,一至二人是外单位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具体事务。
2 、答辩程序:
( l )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学院 (教学部、中心、所)负责人宣布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2 )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 3 )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 4 )委员或其他与会人员提问。
( 5 )申请人对所提问题进行答辩。
( 6 )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由秘书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委员就学位论文水平和申请人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商定答辩委员会决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论文成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 7 )答辩会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三条 因故未能参加答辩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可在三个月以后、半年内参加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修改论文。论文修改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答辩委员会同意,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一般应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
第六章 学位评议与授予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将所有申请学位的材料按人整理立卷,报送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公室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自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之日起,即获得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已授予的硕士学位,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授予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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