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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加强研究生培养经费的管理, 规范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程序, 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经费管理
  学校研究生培养经费是指各培养单位(学院)直接支配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包括两类:第一类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和定向招生的研究生培养经费,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第二类为自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培养经费,经费来源于自费和委托单位所交的委培费。
  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和定向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研究生院每年从研究生教育经费预算中, 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额度划拨到研究生所属学院, 由学院审批, 各学位点导师实额使用。
  自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 由研究生院每年从自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所交学费中, 按38.5%比例划拨到学院, 1.5%留在研究生院作研究生培养基金,用于研究生公共课程建设、优秀导师奖励、研究生管理奖励、研究生精品课程奖励、实验课程建设、研究生助管经费等。
  学院再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额度进行审批, 并分配给各学位点导师使用。划拨到学院的38.5%经费中,各培养单位可适当留一定的经费作为研究生管理经费,但必须保证用于研究生本人培养经费不低于自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所交学费的35%。
  经费使用额度
  非定向和定向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额度
  1.哲、经、法、文、史、管科类非定向和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经费使用额度为生均7000元,其中第一、二学年培养费各2000元,第三学年学位论文答辩费3000元;理、工、农科类非定向和定向表示研究生的培养费使用额度为生均8000元,其中第一、二学年培养费各2500元,第三学年学位论文答辩费3000元。
  2.哲、经、法、文、史、管科类非定向和定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经费使用额度为生均3700元,其中第一、二学年培养费各900元,第三学年学位论文答辩费1900元;理、工、农科类统招和定向表示研究生的培养费使用额度为生均4100元,其中第一、二学年培养费各1100元,第三学年学位论文答辩费1900元。
  委托和自筹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额度
  各学科委托和自筹博士、硕士研究生每年的培养经费使用额度应不低于其所所交学费的38.5%(含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费),保证直接用于研究生本人培养经费不低于35%。
  经费使用原则和范围
  经费使用原则
  研究生培养经费必须以节俭高效为原则,严格依据各硕士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使用,直接用于研究生课程教学和科研活动。
  经费使用范围
  教学科研所必须的器材和耗材;
  必须的调研出差、教学实习;
  导师带领下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
  教学科研所必须的资料、书刊等;
  研究生院组织的学术活动、文体活动等;
  研究生发表论文需交的版面费;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制作及复印费用;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购置器材、书籍的有关手续
  使用培养经费购置器材,应按学校规定,由校资产处办理相关手续;
  使用培养经费购置书籍,应归所在学院资料室,由所在学院资料室办理登记、借用手续。
  经费使用程序
  研究生院按每年上半年在校生人数,分年度将应拨款金额划拨到相关培养单位,由各培养单位领导签字向财务处借款。
  各学院根据经费使用原则和计划,按学位点填写请款单,由研究生院审批后向计财处请款,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定额度使用;
  培养经费使用后的所有票据交各学院分管院长审核签字,汇总后报校计财处办理结算培养经费手续。对无手续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培养经费使用范围和额度的用款,各级审核人应拒绝签字,校计财处不予结算。
  研究生院每学年向研究生调查一次各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情况,如果研究生反映培养经费使用有问题,计财处、研究生院将对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确实有违反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的单位,研究生院将向全校通报,并对其今后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实行严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5日起执行,原《贵州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校发[2003]64号)停止执行。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贵州大学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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