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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提出本要求。
第二条 任课教师
研究生学位课(包括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的主讲教师,应主要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担任。凡我校在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应积极承担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任务,无特殊情况,不得拒聘。
第三条 教学内容和方式
(一)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按《内蒙古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内容讲授。应力求分清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本科生的课程层次。要注重培养研究生的优良学风、自学能力、探索研究精神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应进行正规的课堂教学,选修课可采取导读或规定内容自学等教学方式;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可采取导读、讲座或讨论班以及规定内容自学等教学方式。
(三)任课教师应不断探索适合研究生层次的教学方法,及时吸收国内外该领域最新科研成果和教学经验,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条 课程安排
研究生的课程安排严格按照《内蒙古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考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开课计划一经确定,必须按时开课。因特殊情况变更开课教师,须在开课前一个月向学院(中心)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更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条 课程考核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内蒙古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做好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教学检查和教学总结
(一)任课教师应对所任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负责,并以身作则,教书育人。对研究生要加强优良学风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二)任课教师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因特殊情况需短期离校者,应提前向学院(中心)主管领导请假,并做好调课安排或请合适教师代课,经学院(中心)主管领导同意,研究生教学秘书确认教学安排无误后方可离校。一门课在一个学期内临时调课或请别人代课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周。
(三)任课教师平时应该注意听取学院(中心)和研究生对该课程的意见和要求。积极配合学院(中心)和学校对该课程的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
(四)各学院(中心)可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指定有关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时,认真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开课学院(中心)和研究生对该课程的意见和要求,今后改进意见,教学体会,以及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教学总结应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完成,经学院(中心)领导审阅后保存,供研究生院及学校有关部门审阅和参考。课程教学总结是改进和完善研究生教学的重要参考资料,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五)任课教师如果无故缺课或课程教学不认真、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将视其情节由学院(中心)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直至停止授课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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