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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加强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防范和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
一、学校教师及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等有关人员凡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规程,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视情节及后果的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级认定。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教材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方面。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级别
一、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教师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到达教室组织教学,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2、教师上课不带教案、教材、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或课前准备不足,影响正常教学。
3、教师在课堂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在学生中造成不良的影响。
4、教师上课接听、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
5、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应布置作业而在一学期从未布置作业或未按要求批改作业。
6、考试试卷印制、校对出现3处以上错误。
7、考试前考试试卷未按时到达,造成考试延误。
8、主考、监考人员考试迟到或未组织好考场秩序,影响考试。
9、考试结束后,教师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成绩,影响学籍管理工作。
10、本科生指导教师不履行导师职责,致使学生选课严重失误,未能按期修完学业。
(二)教学管理类
1、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出现失误或疏漏,排课、排考时间、地点冲突,10分钟内不能妥善处理,对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2、学院实验管理人员课前未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影响实验教学按时进行。
3、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将教材、开课任务书、学生花名册等送达任课教师,影响教师备课及 开课的准备工作。
4、学院管理人员课前未作检查维护,教学设施损坏或不完备,影响教学效果。
5、学院未按规定给学生配备导师,致使学生选课无人指导,影响学生学业。
(三)教学保障类
1、教室灯具、黑板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修后因人为原因3日内未能及时维修,影响教学。
2、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实验等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3、教师休息室未按时开门,粉笔等教学用具准备不足,或供水、卫生等服务、保障条件太差,造成不良影响。
二、较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教师上课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2、教师备课不认真,一学期讲课教案缺失1/2以上。
3、教师在课堂上辱骂、体罚学生,或语言粗鲁、举止不文明或擅自离开课堂,使教学中断,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4、教师个人事先未经学院或教务管理部门批准,请他人临时代课或擅自变动上课或考试时间、地点,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5、教师无特殊原因,实际课程进度与教学进度安排表相差2周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5以上。
6、教师考试命题质量差,卷面分值误差5分(百分制)以上,试题及标准答案有3处以上错误。
7、监考人员考试试卷收发失误(短缺、丢失),影响学生成绩;
8、主考、监考人员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影响考试纪律,或包庇、纵容作弊行为,对学生违纪事实知情不报。
9、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人为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分数;或评卷后遗失学生试卷,影响学生成绩;或登载成绩错误,成绩上报管理部门后,更改的成绩达5%以上。
10、教师对教材及主要教学参考书误选、错选,致使学生无法使用,影响教学。
(二)教学管理类
1、学院未经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教学大纲、调整和变更教学计划。
2、学院在教学工作开始前,未按教学计划落实课程安排,或未落实任课教师,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3、学院实习、教学实践活动前未落实实习、实践场所,使实习、实践任务无法完成。
4、主管部门或有关责任人因主观原因造成的教材迟订、漏订、错订,致使教材开学2周内不能发放,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5、教学资料缺失严重、管理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和各类教学评比检查工作。
6、学院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严重损坏或被盗,影响正常教学。
7、学校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整,因通知失误造成全校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恶劣。
(三)教学保障类
1、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2、教室未按时开门或教室卫生环境脏乱差,影响上课等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三、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教师擅自停课或无故缺课。
2、教师无所授课程教案及相关教学材料。
3、教师在课堂上讲授内容、观点违反宪法,在学生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4、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
5、考试前,教师有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泄漏考试内容,或在考场协同学生作弊。
6、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二)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因失误造成3个以上班级停课。
2、未经学校批准,学院或其他单位随意通知全校或全学院学生停课。
3、因准备不当、指导不力,在实验、实习及教学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使学生受到严重伤害。
4、教师及管理人员私自篡改学生成绩。
5、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在学籍、证书管理中,有意出具或办理不真实的成绩、学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
(三)教学保障类
1、管理部门修缮、改造工程,因组织不力、指挥失误,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造成学生停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2、因工作人员失误或人为破坏,造成大型、贵重教学设备的损坏。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2次较大教学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对于一学期内连续出现3次以上教学事故的单位,要同时追究单位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的情节及后果,成立由学校领导或事故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事故调查认定小组,对责任人的事故情节进行核实并认定级别,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管理部门审核,通知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报学校研究处理。
三、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凡不属个人责任的,由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反映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者,可从轻处理;出现事故,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从重处理。
四、教学事故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由院系或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任人当年的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良好。停发一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
2、较大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责任人2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停发责任人3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予以缓聘。
3、重大教学事故,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人当年的年度综合考核定为不合格,停发1年的校内岗位津贴,2年内不能参加晋级、职称评聘。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五、各类教学事故由相关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报教务管理部门记录备案,同时将教学事故认定结果呈送相关处室予以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一、本规定中未涉及但对学校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事件,学校均可认定为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二、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本专科教育。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等其它各级各类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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