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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项目)是指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在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中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并师从一流的导师的留学项目。
第三条 实施公派研究生项目要坚持面向学校需要、依靠学校工作、服务学校发展的宗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要为加强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服务,着眼于培养一批能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填补我国前沿学科及空白学科的人才缺口;打造国际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使重点支持的科研团队及学科专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第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公派研究生项目的总体实施和管理,并适时对项目组织评估;国家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负责选拔和落实国外院校、导师工作;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协助办理派出手续;驻国外使(领)馆负责在外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五条 2007-2011年计划每年选派5000名研究生出国留学。留学基金委与高校以签署协议的形式确定年度选派计划,年度选派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实际录取人数将根据各校选拔的人员质量确定。
第六条 公派研究生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金国及院校学制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第七条 重点选派的领域为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及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各高校应根据国家战略、国家重大工程、重大专项以及国内空白学科发展需要,结合本单位创新团队、创新基地和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定具体选派专业和领域。
第八条 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关于申请人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3.签约高校的全日制脱产在读学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
4.身心健康。
本项目选派范围暂不包括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
第十一条 关于申请类别及要求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需提交国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为在读博士生;需提交国外院校导师出具的邀请信及详细的研修计划,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二条 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三条 高校负责选拔工作。选拔工作要与高校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相结合。
第十四条 采用网上报名的申请方式,报名程序按照《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使用简介》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关于申请受理程序
1.申请人按所在高校要求进行网上报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各校负责审核及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候选人并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如下材料:
1)正式公函;
2)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报初选名单一览表(网上打印);
3)候选人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具体包括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表(含单位推荐意见表)、国外院校入学通知书/邀请函复印件、免学费或提供学费证明;
4)报名、评审费汇款凭证或交费收据复印件。
3.留学基金委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时间统一受理各校提交的网上报名数据和书面材料,时间一般为每年2月20日~3月20日。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须交纳报名、评审费500元/人。
第十七条 留学基金委负责审核与录取工作,录取结果将于每年4月底公布,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高校。
第五章 派出及管理
第十八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派出的留学人员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派出高校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留学人员管理和回国工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前各校应为其办理同意派出的函件。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意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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