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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
(校研字[1998]49号)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持兰州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粮户、工资、组织关系等)按规定日期报到入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出具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新生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无故逾期半月不报到或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由学校进行复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及档案由新生所在院(系)组织复查;健康复查由校医院负责,体检费用由新生自理。经复查合格者,填写《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登记表》,注册登记后方可取得学籍。凡复查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复查者,经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病请假满一个月仍不能入学报到,或报到后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及入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档案、粮户、工资、组织关系等原则上退回原报考单位;对于与学校签有协议者,按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 注册、请假和自费出国留学
第五条 研究生每学期应在开学前两天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请假或未准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委托培养和非校内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需凭交款收据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需离校者应办理请假手续。确因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拟到外单位学习者,须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离校。
第八条 研究生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在校期间请病假须附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请病假须附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事假在两周以内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周以上者须经导师、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未准假)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或擅自离校;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按旷课论。对旷课者,应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规定学习时间二分之一以上时,应由导师提出处理意见(修改培养计划、延长学习时间或休学等),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请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校不受理其请假出国探亲事宜。在学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另需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出具书面同意其自费出国留学的证明,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并办理离校和其他有关手续。学校从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的下个月起停发奖学金和业务费。研究生在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同时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学者,其学籍自动取消。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或需要较长时间治疗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十三条 休学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附有关证明),经导师及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培养单位,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校医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奖学金和业务费暂停发放。研究生休学、复学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复学申请书,于开学前办理复学手续。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导师调动工作时,应将其指导的低年级研究生转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导师指导。已进入论文阶段的研究生,可由原导师指导至论文答辩结束,论文答辩仍由原院(系)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如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研究生必须在校内转专业、转导师时,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所在院(系)及拟转入院(系)的导师和主管领导同意(必要时可组织考试和考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确因原导师变动,校内无法继续培养的研究生,经批准可以转学,但需报省高教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非重点院校的研究生不得转入我校。
第二十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要求转学、转专业者,须先征得定向、委托培养单位的同意。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因健康原因主动要求退学者,须由本人提出退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校医院的复查意见),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审查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导师和所在院(系)提出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退学:
1.因病休学期满,健康复查仍不合格者;
2.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其它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3.一学期中,硕士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4.累计三门以上(含三门)补考课程者;
5.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7.已婚研究生因生育中断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导师和所在院(系)提出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间因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被取消复学资格者;
3.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两星期以上者。
第二十四条 被退学的研究生其学籍自动取消并不得申请复学。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视具体情况,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退学或自动退学研究生的善后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将予以奖励和表彰。奖励与表彰的形式有:通报表扬,颁发获奖证书,奖学金等。学校每年进行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宝钢奖学金、汇凯奖学金、世川良一奖学金等的评选。
第二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⑧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②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限。被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兰州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由研究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对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省教委和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条 研究生受到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后,应回原工作单位或生源所在地,并不得申请复学。被勒令退学者由申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必须在一个月内离校,一个月后注销名册,停止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的奖惩材料由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收入本人档案,并不得撤消。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导师和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学校批准后,可提前参加论文答辩,通过答辩者可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申请须在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的前6个月提出。
第三十四条 对品学兼优,发展潜力大的硕士研究生,在学完全部课程,修满学分后,可根据《兰州大学关于硕士生、博士生连读培养和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在职研究生为三至四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因病连续请假—个月以上或因休学未能完成学习任务者,可延长相应的学习期限。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间不算学制,不发奖学金,并不再追加业务费,住宿费自理。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的申请应于正常毕业的前一学期提出,经导师、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经延长学习期限后,仍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视具体情况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时,各院(系)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毕业鉴定由研究生院负责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于因退学等原因中断学习的研究生,学习满—年及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自动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并按《兰州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校研字[1998]19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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