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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54号文件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时间
研究生处于每年的3月、9月份两次受理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员从研究生处的网页
直接下载《桂林工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二、资格审查
1.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必须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2)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院组织的相应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考试合格,学位课(不包括英语)平均成绩75分以上;必须取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3)申请人必须出示能表明本人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取得一定业绩的证明(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的论文;或专利;或经省、部级以上鉴定的科研成果;或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2.资格审核
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人员详细审阅申请人提交的《桂林工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给出书面意见,做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
三、申请学位的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人员培养的基本精神,我院鼓励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申请人须完成相关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位课程,如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且已通过全国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可以在每年的3月和9月到研究生处办理以下申请手续。
1.从
2.院学位办组织有关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两个星期后通知是否接受申请。如果同意接受,将选派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指导。论文书写要求详见《桂林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书写要求》;
3.学位论文完成后,一式3份送研究生处用于评阅,并将从
4.根据评阅人意见修改的论文需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封面及内芯(请于上班时间到研究生处购买),同时交纳指导论文、组织论文评阅及答辩等所需费用。
5.答辩通过后,将学位论文一式5份(含用学校统一内芯打印的原件2份)交研究生处供有关单位存档。
四、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核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我校选派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提交论文的同时需交《桂林工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书》(此表下载地址同上)。论文答辩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申请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书写要求详见《桂林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书写要求》
2.学位论文评阅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
硕士论文评阅人为3名,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一位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写出详细评语。
3.答辩工作根据
《桂林工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有关条款实施。
答辩委员会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但必须是经过修改后的论文。若再不能通过或逾期未申请,则本次申请无效。
4.如本次申请无效,下次提出申请仍按上述条款重新审核。从办理修课手续开始到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时间不得超过6年。
五、硕士学位的授予
1.各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答辩委员会的建议,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后,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2.根据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根据
《桂林工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硕士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院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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