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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章程内容(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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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章程内容(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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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文是一种以辩证的思维方式陈述观点的文章,可以引起读者的思考和讨论。如何提高写作水平是许多人关注的话题,下面给出几点建议供参考。小编为大家精选了一些写总结的好例子,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小公司章程内容篇一

“总则”部分。

第x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及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x条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增加“党委会”单章内容。

第x条公司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不少于职工总数1%的比例配备。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按不少于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从企业管理费用列支。

第x条公司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全局、保落实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x条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x条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事项。

第x条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第x条组织落实企业重大决策部署。企业党组织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企业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第x条党委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省委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董事会”部分。

在“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条款结尾处增加: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部分。

该章“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条款结尾处增加: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

小公司章程内容篇二

第**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有关规定及《公司法》,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条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公司党组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责任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第*章党的基层组织。

第**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务工作者的待遇和奖惩原则上与同一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一视同仁。

经×××批准,设立中共×××公司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共×××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人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审批。公司党组织关系隶属×××。公司党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委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员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适当增加进入董事会的党委委员人数,经理层成员与党委委员适度交叉任职。

第**条党委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织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与公司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公司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条党委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党委讨论和决定公司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四)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九)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条党委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党委的讨论和意见应作为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的前置程序。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条公司党委的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遵循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议事规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条公司党委切实承担、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委员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与反腐倡廉工作。

第**条公司纪委按上级纪委(纪检组)、党委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开展检查监督,查处腐败问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条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场所等必要条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总则”部分。

第x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及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x条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增加“党委会”单章内容。

第x条公司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不少于职工总数1%的比例配备。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按不少于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从企业管理费用列支。

第x条公司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全局、保落实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x条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x条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事项。

第x条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第x条组织落实企业重大决策部署。企业党组织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企业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第x条党委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省委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董事会”部分。

在“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条款结尾处增加: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部分。

该章“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条款结尾处增加: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

第一条公司设国有企业党组织机构,加强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条党组织机构设立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中设党组织书记1人,为党组织机构负责人,由董事长同一人担任,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如党组织副书记等根据实际情况设立。

公司健全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并稳定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工作,有效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

第三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四条党组织在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负有考核、监督等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切实解决公司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加强公司的企业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第五条切实落实公司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纪检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公司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正确履职行权。

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与公司考核等挂钩,实行“一案双查”。推动公司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公司巡视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反“四风”规定,努力构筑公司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小公司章程内容篇三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街道党工委工作职能。

七、承办区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党员学习培训制度。

物力、财力支持和保障;社区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一、党工委每年组织一次不少于3天的集中培训,每3年完成一遍轮训;流出党员春节返家期间组织开展座谈培训活动。

二、坚持党员经常性学习。街道机关党员每周进行一次集中学习,社区党组织每月组织党员学习一次。

四对老弱病残等不能正常参加活动的党员,采取结对助学、上门送学等办法,将学习材料及有关文件精神传达到位,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党工委每年组织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二、民主评议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作风、联系群众、廉洁自律、敬业精神、

服务能力等方面,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三、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严肃认真,组织严密。

四、党工委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向党员本人反馈评议结果,对不合格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征求本人对组织的处理意见。

五、民主评议时,可吸收办事处其他工作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各类人士参加,力求评议结果真实可信。

党工委组织生活制度。

1、三会一课制度。党工委应根据教学计划,紧密联系实际,联系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在学以致用上下功夫。

小公司章程内容篇四

第十一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四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十五条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份数额]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数额]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分比数].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股份数额]股,包括不少于[股份数额]股,不超过[股份数额]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分比数],以及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数额]股的内资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份数额]股,其中发起人[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股份数额]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额]股。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备注:

第一百六十四条《必备条款》申明确规定到香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应当载明的内容,无须载人到香港以外的其他地区或者国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第一百六十五条对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必备条款》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核数师”相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必备条款》中,“[]”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以“()”标示的内容,必须载入公司章程。

小公司章程内容篇五

为了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定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登记事项说。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xxxxxx。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为: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字公司批准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直接作出决定,并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决定。

(五)向股东提出议案;。

(六)依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四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五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办法。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应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三十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股东可以红利提取。

第六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公司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依法组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第二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股东签字(盖章):

小公司章程内容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县(区)xx路xx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天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缴纳出资时间:

(注:一次性缴足的,可不分首期、第二期、……,股东亦可不在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

第九条股东xx以xx出资,经评估作价xx万元,x年x月x日已过户移交公司。(股东全部以货币出资的,此条可删除)。

第十条股东以xx净资产出资,经评估作价xx万元。(不属于企业改制的,此条可删除)。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备置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不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公司股权转让。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十六条股东向全体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聘任和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或经理(此处选其一)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公司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制作会计报告。会计报告依法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四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年或长期(此处选其一),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七)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三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情形而解散的,依照有关破产的法律事实破产清算。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一式x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盖章(非自然人股东):

签名(自然人股东):

x年x月x日。

小公司章程内容篇七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实务分析。

按照公司法设定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层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董事会的组织者、代表人;总经理(公司法的用语是“经理”,民众的习惯用语为“总经理”,本文使用“总经理”一语,取公司法“经理”之意)是公司经营的组织实施者、执行者。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这个公司的代表者由谁担当,是公司决策层的代表人董事长,还是执行层的掌舵者总经理,是个让立法者很纠结的事情,最终公司法决定将选择权交给股东。

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使用、文件签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

股东在决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一般要权衡以下因素:

(1)信任与制衡。从权力位阶上看,董事长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董事长时,董事长的实际权力大增;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总经理时,由于公司的经营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又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经理的实际权力大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的可能。如何在董事长、总经理身上分配公司经营管理的掌控权,需股东综合考量。

(2)公司控制权之争。对公司运营的参与、控制程度,是每个股东十分重视也应该重视的问题。从实务角度看,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构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财务资料的掌控等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对控制权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当一方股东提名董事长人选,另一方股东推荐总经理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财务负责人由谁提名,对公司控制力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3)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特征。当董事长为股东推选,总经理为社会招聘的职业经理人时,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总经理担任。当董事长、总经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时(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单),只能由另一方担任。

3、操作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落实到职位层面,不落实到自然人,以免人员变动导致公司章程的修订。

二、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1、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非职工代表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实务分析。

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董事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规定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也可约定由股东会选定,甚至还可以规定由某个或某些股东推选的人员担任。同时,副董市长职位可设可不设,可以设1人也可设多人。

实务中,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任,往往体现了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之争。副董事长职位可能成为摆设,也可能通过制度设计使2-3名副董事长对董事长形成有效制约,还有可能由副董事长联合其他董事架空董事长。

3、操作建议。公司法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无规定,故应注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切不可表述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按法律规定执行”。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务分析。

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使用的是列举法定职权后,增加一兜底条款,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此处的其他职权与已列举的法定职权是并存关系。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使用的是列举后,另款行文,“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行文意味着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的职权可以否定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此点差异,在实务中予以注意即可。

此外,公司法通过“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与“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两项规定,为总经理职权设置了相当大的蓄水池。总经理获得股东会及董事会充分授权时,可以权倾朝野、放马奔腾;总经理职权被刻意限制时,则需小心翼翼、步履蹒跚。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董事长、董事会、总经理之间如何分配,股东在多大范围内对总经理进行授权,这需要根据股东的需求、总经理对公司的作用等等众多因素确定。

3、操作建议。对总经理放权、束权都被公司法所允许,两个方向的操作本身无好坏优劣之分。但是,无论向哪个方向操作,股东都应当通过公司章程以及相配套的其他管理制度,细化、明确,避免授权不明,公司治理秩序混乱。

四、执行董事的职权。

1、法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简要分析。执行董事的职权并非参照董事会职权执行,而是由公司章程规定,且如何规定完全授权股东决定。

五、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监事会职权扩充。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除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六项职权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扩张监事会的职权。

小公司章程内容篇八

为了深入贯彻局党委《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建设服务型党组织的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组织建设,我场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强组织、增活力,着力增强凝聚力,全面提升公信力,创先争优迎十八大”这一主题,扎实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强化服务功能,以服务促发展、赢民心,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喜迎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以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目标,以创先争优为动力,以建设服务型党组织为载体,以创建党建示范点为突破,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发展为主要内容,着力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着力完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扩大党建工作覆盖面,科学合理地健全完善基层党组织,配齐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形成顺畅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巩固阵地建设。加强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党员活动阵地作用,积极筹集建设资金,整体堆进党员活动阵地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制度、联系群众制度和为人民服务制度。

(三)丰富党建活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开展党内活动,结合纪念建党91周年,开展“党建宣传月”活动,开展党员“奉献周”和“奉献日”活动,在全体党员中深入开展“个人形象一面旗,工作热情一团火、谋事布局一盘棋”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党员党性修养,不断激发党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党员完成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各项任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四)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通过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使各项工作更加规范。要做到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各尽其责,团结协作,优势互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确保基层组织生活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做到一个支部一个堡垒,一个小组一块阵地,一个党员一面旗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积极探索新时期党员管理的途径,完善党员管理措施,做到定点联系、定期活动、定期组织培训、定期考核评议。

开展“建设年”活动,要在解决基层党支部建设上下功夫,要把切实增强基层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作为衡量基层组织建设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

(一)摸底自查阶段(3月25日-3月31日)。

对党组织设置是否合理、领导班子是否健全、组织制度是否完善、经费场所保障是否落实、作用发挥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全面地摸底调查,针对摸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找准问题。

(二)落实整改提高阶段(4月1日-12月底)。

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

整改措施。

明确整改目标和重点确定整改时限及责任领导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公开做出整改承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整改措。

施落实到实处。整改重点:一是完善党建制度,加强党员阵地建设;二是深化落实创先争优活动;三是加强日常党建工作督查力度等组织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小公司章程内容篇九

新疆呼图壁县教育系统把创先争优活动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常态性工作,紧紧围绕教育事业的中心去谋划和部署,高标准严要求,成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重要保证。

“党员示范岗”和“教师示范岗”创建活动同步推进。通过把“三示范,两争当”与党员承诺相结合,党员自觉履行承诺积极性大大提高,打造一批政治上强、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过硬的教师党员队伍。目前教育系统设立示范岗512个,示范班118个,示范课169节,确定教学能手238个,教学骨干628个,有机的把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相结合在一起,有效促进了学校的管理工作。“五个一”主题活动和教师师德教育活动同步推进。“五个一”活动是我们对党员教师提出的新要求,即“上好一节课改示范课,撰写一篇体现课改精神的论文,带好一名青年教师,转化一名学困生,联系培养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重点从这五个方面对党员进行具体的目标管理,开展党员责任区建设,每个党员结合工作岗位的特点,负责单位的一条线或蹲好一个点,联系一批群众,协助党支部做好日常的沟通交流和思想工作“四个培养”工作和教师专业发展同步推进。抓好“双培”(把优秀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优秀骨干教师)”,在“四个培养”工作中,各校制定了落实“四个培养”的工作措施,做到党员每学期上一节献优课,撰写一篇论文,确定并实施一个教研专题,“四个培养”工作进展有序。大党建工作格局与民办教育机构党建全覆盖同步推进。我们以“民办教育机构建到哪里,党组织就覆盖到哪里”为指导思想,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加大对民办教育机构党建工作指导力度,做到了民办教育机构党组织全覆盖。目前,已有一名民办教育机构教师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党建工作信息范文二。

一、深化理论教育,加强思想业务建设。

1、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开展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干部创建工作,强化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意识,把学习作为工作第一推动力。认真学习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及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学习省政府关于发展定位和省领导视察指示要求,学习省代表团参加全国“两会”关于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提案;围绕“对接大交通”主题,加强对党务干部、普通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鼓励参加资格考试和自学升造,听专家领导报告、博客论坛、读书演讲、知识竞赛,观看多媒体片,拜访企业、现场交流等培训形式,增强党员干部学理论、学法规、学业务、学典型的实效。

2、打造和谐优良的人文机关。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和人文内涵,大力推介和宣传人文环境,深化“五星级”文明创建活动,开展“迎世博,庆五一、七一、十一、与文明同行,建设人文机关”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乡友会、洽谈会、对接会、协调会,加强思想交流和工作沟通,组织参观农业产业园和招商企业,开展健康向上文体娱乐活动。

3、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随时掌握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关心干部职工诉求表达,理顺工作情绪,化解内部矛盾,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同时做好企业信访稳定工作。

二、夯实工作基础,推进规范化建设。

4、创建“四强”党组织。按照“四强”党组织、“四好”班子、“五好”支部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延伸组织触角,理顺管理关系,塑造组织新形象,提高支部工作能力。

5、实行党员信息化管理。依托局域网建立“信息党支部”,内设党内基本信息、流动党员qq群、党员服务站,并实现党内年报统计自动化。通过互联网了解信息,拓宽知识领域,丰富文化生活,宣传政策,发布项目,提供服务,听取思想汇报,并对党员提供党务政策咨询、传播党建理论知识、办理党内有关业务、建立服务热线。健全党员日常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三会一课”和支部成员上党课,抓好党费收缴清理和台账建立。

6、夯实党建工作基础。按照组织工作条例和“十有”工作标准,完善党员活动室、学习园地和党建装具,做到有人办事,有工作轨迹,有资金保障,有地方活动,有宣传报道,有工作特色。

7、切实改进机关作风。认真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行政效能建设,切实解决服务不主动、工作质量不高、机关常见“慢性病”三个突出问题,力所能及帮扶贫困村、困难企业、困难群众、困难党员和关爱留守学生。

8、务实抓好廉政建设。开展廉风伴我行“六进”活动,重点抓好经常性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落实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严格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把党员干部工作作风主生活作风等行为规范、借婚丧喜事宜大操大办作为廉政建设重要内容。

9、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行党组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支部成员积极抓,根据党建工作目标,制定《党建和廉政工作责任制明细表》,逗硬考核追究责任。

三、创新工作特色,提高党建工作品牌。

10、实施“党员先锋工程”。以开展“学党章、戴党微、树形象”活动,亮出党员身份;搞好“双向培养”,开展“一帮一带一树”,巩固和扩大党员示范集体和示范岗;认真开展评选优秀党员和公务员活动。

11、扎实推进党内民主。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等党内制度,全面推行党员旁听党组织会议制度,换届公推直选“223”模式(两公开:制定规则、报名竞选;两票制:推荐票、选举票;三轮选:书记、副书记、委员),书记双述职一评议(向上和向党员述职,接受党员民主测评),入党民主测评,重大事项票决制等制度,认真落实“三联”制度,以实际行动迎接全国党内民主政治研讨会在巴中召开。

12、开展城乡党建结对共建。与红武村党支部开展结对共建,与旅游局开展支部联建,与外资企业等“两新”和流动党组织开展联谊交流活动,明确帮扶目标和措施,在政策、规划、思路、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管理和培训等方面采取切实行动,让广大农村和企业流动党员所接受和欢迎。

13、争创党建综合示范点。积极探索支部建在网上、项目上、产业上、企业上等新特色,不断拓展党建领域,整合资源和要素,组织招商引资活动,打造招商引资示范区,实现充分开放合作,加快招商引资步伐。

四、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14、落实领导干部回乡开展群众工作。按照市县要求,做好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对友谊村、临江村的调研工作,制定帮扶工作措施,并协助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15、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按照省“三打破、三提高”要求,达到县“四化”、城镇“五不”、农村“三不”标准,抓好本单位和联系点环境治理及风貌特色改造工作,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发展环境16、抓好植树造成林工作。深入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打窝100个,栽种树苗100余棵,并与当地村民建立管护责任,并确保植树造成林的成活率。

17、搞好春玉米帮扶工作。落实帮扶领导、组织帮扶物资,安排帮扶人员,确定帮扶面积。到大宁村开展“送资金、送物质、送技术、送劳动、送宣传、送项目、送政策、送服务”活动,落实副科级领导干部回出生地督导春耕生产,协调解决农村生产生活困难和问题。

18、完成党务信息调研任务。完成市机关党建研究会工作,围绕贯彻科学发展、实施重大发展战略、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党内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开展调研工作,完成党务信息12篇,党建文章4篇,努力提高机关党建科学化水平。

小公司章程内容篇十

和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九)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条党委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党委的讨论和意见应作为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的前置程序。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条公司党委的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遵循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议事规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条公司党委切实承担、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委员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与反腐倡廉工作。

第**条公司纪委按上级纪委(纪检组)、党委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开展检查监督,查处腐败问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条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场所等必要条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小公司章程内容篇十一

我国公司法第43条和103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会和股份公司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但该条款规定的是公司表决权的最低数量限制,为了保障小股东权益和股东整体利益,公司章程设定中完全可以根据公司自身需要提高上述行使表决权的比例,如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上述“三分之二”标准可以提高至“四分之三”。

2、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

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该条款中例外情形给予了公司章程在股东间有关股权转让内容制作的空间,换言之股东间转让股权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定股东优先购买权事宜。这一自主设定可以防范和避免股东利用股权转让形成对公司的绝对控制。

3、股权继承。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股东资格的继承在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是可以作为股东合法继承人或配偶主张个人遗产的权利范围。如公司章程中不加以限制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的法定继承人变更为公司股东将势必会影响到公司的人合性和稳定性。笔者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如下内容:(1)、因继承、赠与、析产原因发生股权变动的,权利人只能取得股权中的财产权利。经过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方可取得股东资格。(2)在制作公司章程中提前设定如出现自然人股东死亡,公司可直接指定受让股东,与股东继承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如一定时间内没有订立的,公司按照最近一期审计的净资产价格回购上述股权,股权价值由股东法定继承人予以分配。

4、公司僵局的预防和解决。

我们经常遇到公司僵局的`情形:如股东间出现所持有同比例股权或所持股权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的;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这些僵局如在公司章程中没有提前设定解决步骤和方案,会造成维权实际困难。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僵局内部救济方案:(1)规定和完善股权退出制度。可以设定特定情形下股权可以退出及退出股权由其他股东购买或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并事先确定回购股权价格的计量方式等。(2)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完善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如董事会表决出现僵局时,可以将此表决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赋予董事长在出现表决僵局时以最终决定权等。

小公司章程内容篇十二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实务分析。

股东在背景、能力、资源、诉求等方面均会有所差异,有的股东并不看重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愿意从治理结构上让渡一部分权力,但同时希望在红利分配上做适当倾斜。对此,公司法给出了一个一般规则,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同时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的分配规则,改变后的分配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

从实务角度分析,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可将红利部分或全部优先向一部分股东分配;可以在不同的股东之间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可以约定优先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剩余部分再由全体股东分配……等等,公司法无特别限制。

(2)红利分配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前提是: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润。当公司亏损时,不做分配;当公司微利,无法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收益要求时,仅能以可分配利润向该部分股东分配,非红利部分的资产不得随意分配。

(3)“优先股”问题。实务中,有的企业会要求按“优先股”概念设计股权结构,即部分股权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实际上,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设计优先股制度,目前国务院层面也仅在开展优先股的试点工作,且限于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允许股东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自行约定,允许公司红利分配由股东约定,利用这种制度放权,已经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由股东自行设计“优先股”制度了。

关于增资认缴,一般原则是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增资。股东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改变此项原则。

3、操作建议。

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实务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但是,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以及对法律理解的差异,稳妥起见,笔者建议一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可以节省众多不必要的解释、沟通工作。

股权转让的条件。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实务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股东间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的基础。基于此,当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的股东,故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因会引入新的“陌生”股东,故赋予其他股东优先受让以排除“陌生”股东进入的权利,但同时又设定此类优先受让应是“同等条件下”的,以防止转让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法在设定了一系列的用心良苦的转让规则之后,笔锋一转,允许股东不按公司法设定的转让规则处理,而由股东约定新的转让规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这意味着,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式转让。根据实际需要,股东的约定可能使转让更加简化,甚至简化到无需征得同意、无需通知;也可能使转让变得更加复杂,甚至限制部分股东的'转让股权。无论怎样,这种允许股东以事先约定的规则转让股权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

3、操作建议。

实务中,对该问题应充分重视,并应向股东重点提示。股东确有特殊需求,如希望能够灵活退出,或者希望限制某些技术股东退出,则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1、法律规定。

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股东会召集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实务分析。

公司法规定了十项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规定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此之外,在股东会职权的增设、股东会召集程序、股东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方面均充分允许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这一系列充分放权的重要实务意义不限于:

(1)股东会的内部治理绝大多数内容均可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体现各自的利益诉求。

(2)财务投资者可以对公司经营有更大的影响力。财务投资者不以控股为目的,一般持有公司小比例股权。通过增设股东会职权、设计合理的表决权制度(例如特别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可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甚至否决,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3)使股东让渡部分经营决策权以换取其他方面的优惠成为可能,股权在一定程度上的结构化设计有了制度空间,例如前文提到的“优先股”之事。

3、操作建议。

公司法尊重股东自治,但不意味着自治内容越多越好。从思维习惯看,公司法规定的规则是被普遍认知、接受的,股东大幅调整时,容易因不符合思维惯性而被忽略掉,造成“违规”。因此,除非确有必要,尽量少做调整;但如果做了调整,则建议对调整部分重点标注或单独编撰成文,以提示使用者、执行者。

此外,近几年pe(私募股权基金)队伍逐渐壮大,很多pe机构喜欢将国外的“投资条款清单”照搬进国内使用,这种舶来的投资条款喜欢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无微不至”的各类限制,而此种限制往往要在股东会职权、股东表决权中落实。以笔者的经验,如此众多的限制并不符合中国企业的管理风格,容易造成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之间的关系紧张,甚至制约企业适度灵活、高效快速的成长。因此建议在增加股东会职权时,限制性条款的设置应慎重,在兼顾风险控制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运营的灵活度、便利性需要。

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1、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非职工代表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实务分析。

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董事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规定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也可约定由股东会选定,甚至还可以规定由某个或某些股东推选的人员担任。同时,副董市长职位可设可不设,可以设1人也可设多人。

实务中,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任,往往体现了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之争。副董事长职位可能成为摆设,也可能通过制度设计使2-3名副董事长对董事长形成有效制约,还有可能由副董事长联合其他董事架空董事长。

3、操作建议。

公司法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无规定,故应注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切不可表述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按法律规定执行”。

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除行使法定的十项职权外,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增量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实务分析。

如前文所提,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决策机构。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的法定十项职权外,扩充董事会的职权;也可以对董事会职权的行使进行限制。董事会职权的扩充体现了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对董事会决策事项的限制,体现了股东对风险控制的谨慎态度;当将本应由总经理决策的内容一部分升格至董事会讨论决定时,则体现了公司经营的进一步谨慎。

综合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划分及职权扩充或限制的自治授权来看,公司法对特别重要的事项明确划定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管辖,对其他事项均允许由股东自行在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进行授权、分配。这类似于一座宫殿,公司法规定应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各十项职能,是这座宫殿的承重墙,不得拆除;其余墙体、隔断、装修装饰均可由房子的主人自行设计、安排。

3、操作建议。

与股东会相比,董事会的职权可作更加具体、量化的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否则将出现无法可依也无据可依的情况。董事的表决权为一人一票,无协商余地。

总经理职权。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实务分析。

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使用的是列举法定职权后,增加一兜底条款,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此处的其他职权与已列举的法定职权是并存关系。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使用的是列举后,另款行文,“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行文意味着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的职权可以否定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此点差异,在实务中予以注意即可。

此外,公司法通过“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与“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两项规定,为总经理职权设置了相当大的蓄水池。总经理获得股东会及董事会充分授权时,可以权倾朝野、放马奔腾;总经理职权被刻意限制时,则需小心翼翼、步履蹒跚。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董事长、董事会、总经理之间如何分配,股东在多大范围内对总经理进行授权,这需要根据股东的需求、总经理对公司的作用等等众多因素确定。

3、操作建议。

对总经理放权、束权都被公司法所允许,两个方向的操作本身无好坏优劣之分。但是,无论向哪个方向操作,股东都应当通过公司章程以及相配套的其他管理制度,细化、明确,避免授权不明,公司治理秩序混乱。

股东资格的继承。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实务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资合性双重特征,且通常认为人合性特征更为明显,股东间的相互了解、信任是合作的基础。股东的亲属往往与其他股东相互熟识,再考虑到维持公司股权结构基本稳定、合理保护继承人股权权益等问题,公司法允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但是,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时,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1)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股东资格由其继承,股东人数迅速增加,且每个继承人的经营理念可能差异较大,会导致经营决策、公司治理上的不顺,甚至形成公司治理僵局。如果死亡股东没有第一序位继承人,其股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继承中再引入转继承、代位继承等问题,则股权分配、公司治理问题将更加复杂。

(2)继承人中如有法律意义上的外国人,公司性质将因股东“外国人”的身份发生变更,股权变更的审批、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开展等均可能受到影响。

(3)有些股东间的合作,仅仅是基于对股东本人的信任、对其能力的认可而展开,换作股东继承人时,合作基础可能不再存在,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基于以上考虑,公司法在规定股东资格可由继承人继承的同时,增加一但书,允许股东约定继承,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3、操作建议。

中国已经进入到无股权不富的时代,对股权的重视和争夺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实务者应特别重视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的处理,笔者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退而求其次的方案是,由股东指定被其他股东认可的继承人继承,且应注明当被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的,股东资格不允许再被继承。

文档为doc格式。

小公司章程内容篇十三

公司本部所在地由董事会决定。其可设在马萨诸塞州之内或以外的任何地方。如果本部设在马萨诸塞州,公司秘书应在本部内保存此公司章程附则原件或一份副本。如果本部在马萨诸塞州之外,公司章程附则应当保存在马萨诸塞州主要营业地点。本公司办事人员必须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2条的规定向马萨诸塞州文务部提交年度报表,说明公司本部的详细地址。

第2款其它办事处。

公司也可在董事会随时指定的或应公司业务所要求的其它地点设立办事处。

第二条股东大会。

第1款股东大会地址。

所有股东大会必须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董事会所决定的其它地点召开。

第2款年会。

股东每年于×月×日×时举行年会以董事会和开展其它任何例行事务。如果该日期为法定假日,会议将在假日后的营业日的相同时间内举行。

第3款特别大会。

应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或应拥有至少10%公司投票权的一个或多个股东的提请可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第4款股东大会开会通知。

股东大会年会或特别大会的通知应由秘书或秘书助理,如没有设立此种办事人员或他或她疏忽或拒绝办理,则由任何董事或股东作成书面送达给在大会上享有投票权的股东。

此种通知书必须亲自投送或按公司股票转让登记簿上所登记的股东地址或该股东所提供的用于通知的地址通过一级邮件或其它书面方式投送。通知书送达时间最迟不得晚于开会前十(10)天,最早不得先于开会前六十(60)天。

此种通知书必须写明开会地点、日期和时间,且(1)如果召开特别会议,即将解决的议题的大概性质,以及不处理其它议题,或(2)如果召开年会,董事会在邮寄通知时旨在提出让股东们解决的议题,但根据本章程第六条规定,任何正当议题均可在年会上提出并同样予以解决。凡要选举董事的会议的通知书必须写明送发通知时董事会旨在提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的姓名。休会不必送达通知书,除非休会期从原定会议期算起长达四十五(45)天或以上。

第5款撤销通知。

任何股东大会的议题,不论该会议是怎样召集或通知,或在何地召开,只要予会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其是否是亲自出席或由人代表不论,且凡不能亲自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的每位有投票权的股东在会前或会后签署了一份撤销通知或同意会议召开或赞同会议记录的文书,均应视为与正式召集和通知且如期召开的会议的议题一样合法。

第6款特别通知以及撤销通知规定。

除下列规定之外,任何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就下列提案的赞成意见均应视为合法,只要被赞成的该提案的大概性曾在会议通知书上,或在其它任何撤销通知的文书上有过说明: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201条对公司作重大调整;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900条通过投票自行关闭和解散公司;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条分配股份,将其作为公司关闭。

计划的一部分。

如果上述提案在股东大会上经有投票权的股东一致通过,则不管其是否作过通知,此种赞成均应视为有效。

第7款不用开会决定采取的行为。

凡可在股东年会或特别股东大会采取的行为均可不必开会或不用事前通知而采取,只要经不少于最低投票数额的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在书面文书上签字提出,并授权或提交股东大会让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出席投票表决即可。

就下列任何提案,除非经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书面认可,任何未经股东全票赞同的不用开会即采取行为的通知,必须在该行为完成前十(10)天发出。

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对公司代理商进行赔偿;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202条对公司进行重大调整;或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2007条分配股份,将其作为公司关闭计划的一部分。

任何不经开会即采取的公司行为,凡未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必须立即通知那些有投票权但未曾书面赞同的股东。

尽管本款有以上各项规定,除本章程第三条第4款规定之外,如不经具有选举董事权的股东一致书面同意,董事仍不得经书面赞同而当选。

书面同意可由文件撤销,但必须在要求授权采取行为的股东书面同意的票数由公司秘书登记之前收到文件,过时则无法撤销。生效时间以公司秘书收到文件时为准。

第8款法定人数和股东行为。

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人代理出席即构成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如果大会达到法定人数,出席会议且就一切事项有权投票的股东半数以上的投票赞成即构成股东行为,除非法律规定需更多票数或本款下面段落另有规定。

出席合法召集或召开且达到法定人数的大会的股东,即使与会股东离去而所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仍可继续进行议程,除非一项决议的通过至少需要法定人数的过半数,此时则可休会。

如果不能达到法定人数,任何股东大会均可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亲自或由人代理出席)投票而随时休会,但不得进行其它任何议题,本款以上作有规定的除外。

第9款投票。

只有在董事会按本章程第八条第3款确定的登记期限前登记的股东,或者,如果没有确定此种登记期限,在以下所规定的登记期限前登记的股东方可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如果没有确定登记期限:

认定股东是否有权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或有权在大会投票的登记期限应为开会通知送出前的一天,一直到停业时间为止,如大会不用通知,则为开会前的一天,一直到停业时间为止。

认定股东是否有权在不开会且董事会不采取先行行为的情况下用书面文件同意公司行为的登记期限为收到第一份书面同意文件日期。

因其它目的而认定股东的登记期限为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的那一天,一直到停业为止,或为采取该其它行为之前的第60天为止,两者中以最迟日期为准。

凡有投票权的股东可按所持股份的数额每股投一张票,法律、公司章程或本章程附则其它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选举董事之外,任何有投票权的股东均可用他或她的部分股份投一提案的赞成票,而剩余的股份不投票或投反对票。如果一股东无法具体说明他或她用于投赞成票的股份的数额,则应确凿推定该股东的赞成投票包含了他所有的有投票权的股份。

每次选举董事,股东均无权累积选票,除非在投票开始前候选人已经被提名,且股东在投票开始之前已经通知大会他或她想累积选票。如果有一股东递交通知,则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均可以增加他或她的股份额或按同样原则,以将此种选票分投给他或她认为恰当的候选人的方式累积选票,使一位候选人所得的选票等同于当选董事的选票数。根据所选董事的数量,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将当选。反对票或弃权票无效。如有股东在投票前提出要求,董事选举得用投票而不是用口头赞成进行。

第10款代理。

任何拥有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均可通过向公司秘书呈送委托书而授权其他一人或多人代理此种股份投票。在本章程附则中,“委托书”是指业经签字的书面授权书或经股东或股东的律师授权的电子传送件,是将此股东的股份所附的投票权具体授予其他一人或多人的书面文件。在本章程附则中,“业经签字”是指在委托书(手书、打印、电报、电传或其他形式不论)上由股东或其律师签署股东的姓名或其他认可标记。如能提供材料,证实确为股东、或他或她的律师授权,亦可用电话进行口头委托。

委托书在签署十一(11)个月后即失效,委托书中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书签署人可在委托投票前撤销委托,否则委托书将视为合法有效,《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705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董事。

第1款权力。

根据本公司章程和《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各项规定,公司的业务及事务均由董事会管理,所有的公司权力均由董事会或按其指示行使。

第2款数额。

董事的法定数额为××名。

股票发行后,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发行在外有投票权股份的多数股东赞成;此外,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均不得将法定董事的数额降为五(5)人以下,本章程第四条附加规定的除外。

第3款选举和任期。

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年会选举产生,任期到第二年年会新的董事被选出任命为止。

第4款空缺。

董事会只能因董事死亡、辞职或免职或因法定董事数额的增加,或因在股东大会年会或选举董事的特别大会上股东们没有选足法定的董事数额而出现空缺。凡董事被法庭宣布为精神不正常或定为重罪犯,董事会可宣布其职位空缺。

除因董事被免职而出现有空缺外,董事会空缺可经董事会批准,或如在任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1)经在任董事一致书面同意,(2)在通知召开的或不经通知而根据本章程本条规定召开的会议上由多数在任董事同意,或(3)经唯一在任的董事同意填补。因董事被免职而出现的董事会空缺,只有经股东投票选举才能填补。凡如此当选的董事将任职到来年的股东大会年会的召开,直到他或她的继任人被选出和任命为止。

股东可在任何时间==选举董事以填补董事空缺。任何此种选举需经发行在外且具有选举权的股份的多数股东书面认可,因免职而出现的空缺不得照此填补。

任何董事均可向董事长、总经理、秘书或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辞职申请一递交即刻生效,除非授权书中明确写有以今后某一时间为生效期。如果生效日期为以后某一时间,辞职生效时可选举一继任董事以接替职位。董事会法定人数的减少不得成为免去任期未满的董事的理由。

第5款免职。

任何或所有董事均可无故被免职,只要此种免职是经发行在外且有投票权的股东多数赞同,并符合《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3条的规定。除《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2、303和304条规定的外,董事在董事任期未满之前不得被免职。

经持有已发行的任何种类股票最少10%股份的股东的提请,有关县的高级法院可以其具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严重滥用公司职权或斟酌权为由免去任何董事的职务,并可禁止任何此种被免职的董事在法院所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当选。在此种诉讼中,公司可作为一方当事人。

第6款会址。

董事会的会址可在任何地方,即在或不在马萨诸塞州的,会址可在会议通知书中指明,如果会议通知书中没有指出会址或会议不用通知,即以公司总部或董事会随时作出的决议所指明的地址为会址。董事会可使用会议电话或类似通信设备召开会议,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董事都可相互通话。

第7款董事会年会、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

董事会年会须紧接股东大会年会之后在同样的会址召开,不用另行通知。其他董事会定期会议在董事会随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此种定期会议不用另行通知。

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秘书或任何两名董事提请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召开须提前四(4)天用邮件通知,或提前四十八(48)小时专人投递或用电话通知。开会通知或撤销通知不必说明董事会特别会议的目的。

如果会议终止长达24小时以上,会议继续召开之前得向出席原会议的所有董事递交通知书,说明延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8款法定人数和董事会行为。

董事会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除非本章程本条规定作了修正。

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条(有关批准与一董事有重大经济利益关系的合同或交易的规定)以及第317条第5款规定(关于对董事的补偿的规定),在合法举行且与会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上由多数董事采取的行为或作出的决定应视为董事会决议。凡开会时与会者人数达到法定数目,即使有董事中途退席,会议仍可照常进行并决定事项,只要所采取的行为是经此种会议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多数所同意。

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可决定让会议延期到另外时间和另外地点召开,不论出席此会议的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

第9款放弃被通知权规定。

任何董事会议所处理的事项,不论其是如何或在何地召开,均应被视为是与正常通知和召集并合法举行的会议所通过的事项一样有效,只要与会者达到法定人数,只要未到会的每一位董事在会前或会后都签署了一份放弃被通知权的文件,一份赞成召开此次会议的文件和一份认可会议记录的文件。所有此种放弃、赞成和认可文件都必须交公司登记存档或写在会议记录中。放弃被通知权或赞成会议召开的文件不必陈述开会目的。

第10款不用开会所采取的行为。

凡董事会即将规定或许可的行为,只要经全体董事集体或单独书面同意,即可不用开会而采取。此种同意书(集体或单独)必须同董事会会议事项记录一起存档。

此种经书面认可而采取的行为具有与董事一致投票赞成而采取的行为一样的效力。

第11款报酬。

董事本身不领取服务薪金,但董事会可通过决议,()同意支付一笔合乎情理的费用作为董事参加例行或特别会议的报酬。本章程的任何规定都不得限制董事以其他身份为公司服务并由此得到报酬。特别或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因参加会议而得到同样报酬。

第四条高级职员。

第1款高级职员。

公司高级职员包括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秘书和一名主管公司财务的财务主管。公司还可拥有其他一些头衔和责任由董事会所决定的高级职员。准许一人兼任数职。

第2款选举。

所有的公司高级职员都由董事会挑选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3款免职和辞职。

任何高级职员均可随时被董事会免职,可说明或不说明理由。任何高级职员均可向董事会、公司总经理或秘书提交申请要求辞职。辞职申请书生效期为收到该申请书的当天或为辞职书中所写明的日期。高级职员的免职或辞职不得影响任何雇佣该职员的合同所规定的该职员或公司所享受的权利(如果有)。

第4款总经理。

总经理为公司主要行政官员和总管,必须听从董事会的决议和指挥,负责全面监督、领导和控制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他或她得主持所有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依照职权,作为所有常设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常务委员会(如果有)在内,其具有公司总经理通常应当具有的总的行政管理权力和职责,且具有董事会或本公司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5款副总经理。

如总经理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按董事会所决定的排列顺序(如没有排名顺序,则由董事会指定),由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的一切职责,在代理总经理职责时,副总经理具有总经理所拥有的一切权力,同时得受到总经理所受到的一切限制。每位副总经理还必须履行董事会或本公司章程随时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6款秘书。

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保存,或叫人保存董事会所有会议的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包括每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不论其是例会或特==别会议,如果是特别会议,还应记载会议是如何召集或授权召开的;所发出的会议通知或所收到的放弃被通知权利的文书;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出席或代理出席会议的股份份额;以及会议议程说明。

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证券过户代理人办公室保存,或叫人保存股份登记簿,登记簿上记有股东的姓名和地址,每位股东所持股份的种类和数额,股权证发行的数额和日期,以及交还予以废止的股票的作废日期以及数量。

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保存,在叫人保存公司章程的正本或一副本,其应为最新修订或改动并经秘书验证过的版本。

秘书负责送发根据法律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予以通知的所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书。

秘书负责掌管公司印章,并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和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秘书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如设有秘书助理,应按董事会确定的排列顺序(如无顺序之分,由董事会指派)由助理负责行使秘书的所有权力,秘书所受到的限制同样全部适用于秘书助理。秘书助理(如果有)还应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7款财务主管。

财务主管是本公司的主要财务官员,负责保管或让人保管登记公司财产和业务的帐簿和记录,确保帐目完整无误。

财务主管负责以公司的名义将货币或其他贵重物品存放到董事会所指定的受托人处。他或她负责依照董事会的授权根据正当需要支付公司的资金;负责应总经理和董事会的要求,向其说明自己作为财务主管所履行的一切活动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负责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财务主管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如设有助理财务主管,应按董事会确定的排列顺序(如无顺序之分,由董事会指派)由助理财务主管负责履行秘书的所有职责,在代理活动中,助理拥有财务主管所拥有的一切权力,但也必须受到财务主管所受到的所有限制。助理财务主管(如果有)还应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8款报酬。

本公司高级职员所领取的服务报酬由董事会决议决定。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

第1款。

根据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会会议多数票通过的决议,董事会可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2个或更多的董事组成,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任何此种委员会均可行使董事会决议规定范畴内的董事会的一切权力,下列事项除外:

a.按规定必须经股东或已售出股份股东同意的行为。

b.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的补缺。

c.决定董事参与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活动的报酬。

d.修正或废除公司章程或采用新的章程。

e.修正或废除董事会的决议,而该决议的条款明文规定不能由委员会修正或废除。

f.公司股民的分红,按董事会所决定的分配率或一个定期数额或在董事会所决定的价格范畴内进行分配的除外。

g.设立董事会其他委员会或任命那些委员会的委员。

第六条公司档案和报告。

第1款股东检查。

股票登记簿可在通常的业务时间内随时让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进行检查或复印,此种检查或复印必须具有与该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利益相关的正当理由,且需向公司呈递书面申请。

公司帐簿、档案以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均可在通常的业务时间且方便的时候接受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检查,此种检查必须具有与该股东或股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利益相关的正当理由,并需向公司呈递书面申请。

股东还有权在业务时间内任何方便的时候检查保存在公司本部的最新版本的公司章程的正本或副本。

第2款董事检查。

每位董事均有随时检查、复印一切或任何种类的帐簿、档案或文件以及随时检查公司国内外实物财产的绝对权利。此种检查可由董事亲自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或律师进行。检查权包括复印权和摘录权。

第3款检查书面档案权。

凡属于本章规定检查范围内的任何档案如无书面形式,则不予接收检查,除非且直到公司出费用将此档案制作成书面形式。

第4款放弃年度报告。

在此特明确表示,如果本公司的股东不足100人,则放弃适用《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条有关对股东作年度报告的规定。此种放弃必须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包括准许股东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的《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条第3款。

第5款合同及其他。

董事会可授权任何一个或多个高级职员、任何一个代理人或多个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或代表公司缔结任何合同或签署任何文书,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董事会授权,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使公司受制于任何合同,或以公司信誉担保,或使公司承担任何目的或数额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代理人的补偿和保险。

第1款补偿。

公司必须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作最大限度的补偿,其不受《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限制。

第2款保险。

公司有权代表任何代理人投保(见《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规定)以防止任何因该代理人的职权或由于其地位而产生的责任,不论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的规定公司是否有权补偿代理人以防止这种责任。

第八条股份。

第1款股票。

对全部缴清的股份公司可颁发股票。股票必须编号发行,必须公布最多股份持有人的姓名,他/她所拥有股份的数额、名称(如果有)以及种类或类别;股票上必须印发《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任何可适用的条款所规定的说明或简介。

所有股票都必须由1)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2)财务总管或秘书或助理秘书以公司的名义签字。

第2款股份的转让。

股票须交到秘书或公司证券过户代理人处,且有合法背书或附有充足表示继承、转让或授权转让的证据,公司秘书必须负责向有权得到股票的人发放新的股票废除旧股票并将股票过户记载到公司股票登记簿上。

第3款登记日期

董事会可以确定一个时间作为登记日期,以决定股东是否可以得到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或在大会上投票的权利,或决定股东是否有权得到==任何红利或分配,或享受任何分配的权利,或决定股东是否可就其他任何合法行为行使权利。确定的登记日期不得早于会议前六十(60)天,也不得晚于会议前(10)天,对于其他行为,则不得早于行为前六十(60)天登记。登记日期确定后,只有在登记日期登记的股东方可有权得到会议通知或投票,或得到红利、分配或享受分配的权利,或行使可行使的权利,不论登记日期之后是否会在公司登记簿上出现股份转让情况。

第九条章程的修正。

第1款经股东修正。

经公司持有多数上市且附有投票权的股份的股东同意,可以通过、修正或废除章程。但如果修正后的章程使董事的额定人数降到五(5)人以下,且反对修正或不赞成通过修正本的票数等于或超过上市且附有股票权的股份16――2/3%,该章程修正本不得有效。

第2款经董事会修正。

根据股东通过、修正或废除章程的权利,董事会可通过、修正或废除任何章程,但变更董事法定人数的章程修正除外,董事会只有在股票发行前通过修正方可生效。

证明书。

兹证明以上是列出的公司章程的真实无误的章程副本,该章程已由公司董事会在以下所列的日期合法通过。

日期:(秘书签名)

小公司章程内容篇十四

注: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各投资人的规定,包括姓名(名称)、法定住所等内容。

第二章合营公司。

第二条公司名称、住所。

注:本章是对公司的基本情况的规定,包括名称、住所、组织形式。

第三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经营宗旨。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本章对公司的经营宗旨(可选,在外商投资企业中通常会规定)和经营范围的规定,经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第六条(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第七条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注:本章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事项进行规定,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十二)其他职权;。

2、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职权时,对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但股份公司则不许以此种方式做出决定。

3、对于第(十二)项表述的“其他职权”,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表述删除。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认缴出资(或实缴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对表决权的行使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份公司则必须同股同权),例如可约定abcd股东分别按照40%:30%:20%:10%的比例等;但如果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鉴于《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未明确是按实缴出资比例还是认缴出资比例,需要在此处规定清晰。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一年召开一次,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发生下述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当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当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1/3时。

注:1、会议召开多少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3、《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有明确规定,当发生法定事由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但对有限公司无规定,宜在章程中加入相应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列举)。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责任不设董事会的,本条第一款应调整为“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参会并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对于普通事项决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本条内容需要明确:(一)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列举出属于股东会决议的普通事项;(二)股东会有效召开需要代表多少表决权股东参加;(三)股东会决议有效通过需要经过多大比例表决权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七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债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2、章程可自由约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例如可以是某股东委派,或某些股东联合委派,也可以是经股东会决议(普通事项或特别决议)通过,或者是董事会选举产生等。

3、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本条第一二三款需修改为:“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根据股东会决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选举产生董事长、负责聘请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其他事项。

注:1、此条需要与第十条内容对照设计来明晰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以免引发两个机构之间的权力之争,尤其是在一些事关公司大局的事情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体现在董事任免权、董事报酬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等,如前述事项可表述为“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并由董事会据此制订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此外如“审批董事会的报告”、“审批董事会制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审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形式的制约。

2、董事会的职权并非可以无限制的行使,公司法第149条、152条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通过对董事会成员即董事的监督,来制衡董事会的权利。

3、第(十二)项内容,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内容,应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会议具体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定期召开(明确召开的具体时间)。

(二)董事会召开通知程序。

(三)董事会议题提出和讨论方式。

注:1、在《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一个详细的董事会会议议程,体现以下原则:(1)董事长和董事会其他成员商议后确定具体议程;(2)在董事会召开期间,每个董事都有权要求增加议题,该议题是否成为本届董事会的议题,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3)会议议程应正式化、书面化;(4)对于保证会议顺利召开和作出公平决议的事项,有必要制定一个详细规则明确,例如会议议程及其他会议材料应在会议之前送达董事,以便董事充分进行准备、在会议上进行充分的讨论。

2、董事会议事规则,亦可单独抽出作为章程附件规定,内容包括总则、董事的构成、义务及职权、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方程与议案、董事会会议的表决、董事会会议的记录、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1、对于有限公司经理非必设机构,如不设经理的,应删除本条;。

3、实践中,经理又称总经理,大多由董事长或董事担任,往往会导致混淆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利界区,经理的权限范围过于庞大,董事会这一上位机关的领导无法实际分散、削弱经理权力的作用。另外鉴于股东和经理层的利益趋向性不同,宜建立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设计合理的报酬激励机制与经营控制权激励机制、声誉或荣誉的激励机制、聘用与解雇激励机制,促使经理层为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而努力;另一方面,需要充分调动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进行约束,完善董事会制度,协调好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三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1、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对于股份公司监事会是必设机构),仅设一至二名监事,此条相应内容可修改为“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不同于董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的规定,监事的任期固定为三年,不得更改。

3、监事会中应保障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小公司章程内容篇十五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的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

第十七条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小公司章程内容篇十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即为发起人,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为记名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为:厦门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为: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xxx号。

第五条公司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公司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办理备案登记。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每股金额。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每股金额为1元人民币。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相应的验资证明。

第五章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三条本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一)发起人厦门xx投资有限公司;。

(二)发起人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

(三)发起人厦门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发起人厦门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发起人厦门xx实业有限公司;。

第六章发起人认缴出资情况。

第十四条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发起人一:厦门xx投资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

出资比例:50%。

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

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发起人二: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

出资比例:30%。

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

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发起人三:厦门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500万元。

出资比例:5%。

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

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发起人四:厦门xx实业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500万元。

出资比例:5%。

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

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发起人五:厦门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

出资比例:10%。

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

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备注: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自行约定)。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发起人不依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本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八章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董事会重要文件;。

(八)提名公司经理;。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三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九章经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章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小公司章程内容篇十七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实务分析。

股东在背景、能力、资源、诉求等方面均会有所差异,有的股东并不看重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愿意从治理结构上让渡一部分权力,但同时希望在红利分配上做适当倾斜。对此,公司法给出了一个一般规则,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同时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的分配规则,改变后的分配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

从实务角度分析,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可将红利部分或全部优先向一部分股东分配;可以在不同的股东之间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可以约定优先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剩余部分再由全体股东分配……等等,公司法无特别限制。

(2)红利分配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前提是: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润。当公司亏损时,不做分配;当公司微利,无法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收益要求时,仅能以可分配利润向该部分股东分配,非红利部分的资产不得随意分配。

(3)“优先股”问题。实务中,有的企业会要求按“优先股”概念设计股权结构,即部分股权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实际上,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设计优先股制度,目前国务院层面也仅在开展优先股的试点工作,且限于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允许股东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自行约定,允许公司红利分配由股东约定,利用这种制度放权,已经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由股东自行设计“优先股”制度了。

关于增资认缴,一般原则是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增资。股东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改变此项原则。

3、操作建议。

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实务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但是,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以及对法律理解的差异,稳妥起见,笔者建议一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可以节省众多不必要的解释、沟通工作。

股权转让的条件。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实务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股东间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的基础。基于此,当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的股东,故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因会引入新的“陌生”股东,故赋予其他股东优先受让以排除“陌生”股东进入的权利,但同时又设定此类优先受让应是“同等条件下”的,以防止转让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法在设定了一系列的用心良苦的转让规则之后,笔锋一转,允许股东不按公司法设定的转让规则处理,而由股东约定新的转让规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这意味着,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式转让。根据实际需要,股东的约定可能使转让更加简化,甚至简化到无需征得同意、无需通知;也可能使转让变得更加复杂,甚至限制部分股东的'转让股权。无论怎样,这种允许股东以事先约定的规则转让股权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

3、操作建议。

实务中,对该问题应充分重视,并应向股东重点提示。股东确有特殊需求,如希望能够灵活退出,或者希望限制某些技术股东退出,则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1、法律规定。

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股东会召集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实务分析。

公司法规定了十项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规定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此之外,在股东会职权的增设、股东会召集程序、股东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方面均充分允许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这一系列充分放权的重要实务意义不限于:

(1)股东会的内部治理绝大多数内容均可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体现各自的利益诉求。

(2)财务投资者可以对公司经营有更大的影响力。财务投资者不以控股为目的,一般持有公司小比例股权。通过增设股东会职权、设计合理的表决权制度(例如特别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可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甚至否决,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3)使股东让渡部分经营决策权以换取其他方面的优惠成为可能,股权在一定程度上的结构化设计有了制度空间,例如前文提到的“优先股”之事。

3、操作建议。

公司法尊重股东自治,但不意味着自治内容越多越好。从思维习惯看,公司法规定的规则是被普遍认知、接受的,股东大幅调整时,容易因不符合思维惯性而被忽略掉,造成“违规”。因此,除非确有必要,尽量少做调整;但如果做了调整,则建议对调整部分重点标注或单独编撰成文,以提示使用者、执行者。

此外,近几年pe(私募股权基金)队伍逐渐壮大,很多pe机构喜欢将国外的“投资条款清单”照搬进国内使用,这种舶来的投资条款喜欢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无微不至”的各类限制,而此种限制往往要在股东会职权、股东表决权中落实。以笔者的经验,如此众多的限制并不符合中国企业的管理风格,容易造成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之间的关系紧张,甚至制约企业适度灵活、高效快速的成长。因此建议在增加股东会职权时,限制性条款的设置应慎重,在兼顾风险控制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运营的灵活度、便利性需要。

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1、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非职工代表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实务分析。

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董事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规定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也可约定由股东会选定,甚至还可以规定由某个或某些股东推选的人员担任。同时,副董市长职位可设可不设,可以设1人也可设多人。

实务中,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任,往往体现了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之争。副董事长职位可能成为摆设,也可能通过制度设计使2-3名副董事长对董事长形成有效制约,还有可能由副董事长联合其他董事架空董事长。

3、操作建议。

公司法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无规定,故应注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切不可表述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按法律规定执行”。

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除行使法定的十项职权外,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增量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实务分析。

如前文所提,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决策机构。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的法定十项职权外,扩充董事会的职权;也可以对董事会职权的行使进行限制。董事会职权的扩充体现了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对董事会决策事项的限制,体现了股东对风险控制的谨慎态度;当将本应由总经理决策的内容一部分升格至董事会讨论决定时,则体现了公司经营的进一步谨慎。

综合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划分及职权扩充或限制的自治授权来看,公司法对特别重要的事项明确划定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管辖,对其他事项均允许由股东自行在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进行授权、分配。这类似于一座宫殿,公司法规定应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各十项职能,是这座宫殿的承重墙,不得拆除;其余墙体、隔断、装修装饰均可由房子的主人自行设计、安排。

3、操作建议。

与股东会相比,董事会的职权可作更加具体、量化的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否则将出现无法可依也无据可依的情况。董事的表决权为一人一票,无协商余地。

总经理职权。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实务分析。

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使用的是列举法定职权后,增加一兜底条款,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此处的其他职权与已列举的法定职权是并存关系。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使用的是列举后,另款行文,“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行文意味着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的职权可以否定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此点差异,在实务中予以注意即可。

此外,公司法通过“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与“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两项规定,为总经理职权设置了相当大的蓄水池。总经理获得股东会及董事会充分授权时,可以权倾朝野、放马奔腾;总经理职权被刻意限制时,则需小心翼翼、步履蹒跚。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董事长、董事会、总经理之间如何分配,股东在多大范围内对总经理进行授权,这需要根据股东的需求、总经理对公司的作用等等众多因素确定。

3、操作建议。

对总经理放权、束权都被公司法所允许,两个方向的操作本身无好坏优劣之分。但是,无论向哪个方向操作,股东都应当通过公司章程以及相配套的其他管理制度,细化、明确,避免授权不明,公司治理秩序混乱。

股东资格的继承。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实务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资合性双重特征,且通常认为人合性特征更为明显,股东间的相互了解、信任是合作的基础。股东的亲属往往与其他股东相互熟识,再考虑到维持公司股权结构基本稳定、合理保护继承人股权权益等问题,公司法允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但是,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时,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1)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股东资格由其继承,股东人数迅速增加,且每个继承人的经营理念可能差异较大,会导致经营决策、公司治理上的不顺,甚至形成公司治理僵局。如果死亡股东没有第一序位继承人,其股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继承中再引入转继承、代位继承等问题,则股权分配、公司治理问题将更加复杂。

(2)继承人中如有法律意义上的外国人,公司性质将因股东“外国人”的身份发生变更,股权变更的审批、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开展等均可能受到影响。

(3)有些股东间的合作,仅仅是基于对股东本人的信任、对其能力的认可而展开,换作股东继承人时,合作基础可能不再存在,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基于以上考虑,公司法在规定股东资格可由继承人继承的同时,增加一但书,允许股东约定继承,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3、操作建议。

中国已经进入到无股权不富的时代,对股权的重视和争夺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实务者应特别重视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的处理,笔者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退而求其次的方案是,由股东指定被其他股东认可的继承人继承,且应注明当被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的,股东资格不允许再被继承。

小公司章程内容篇十八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

第四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三)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

(四)公司党组织;

(五)董事会;

(六)经理层;

(七)监事会(监事);

(八)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九)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附则。

第六条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明确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明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等。

第七条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载明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出资人机构审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条款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表述,载明出资方式,明确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九条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设立公司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设立公司党支部(党总支)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公司党支部(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明确一般由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参照有关规定和本条款的内容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第十条董事会条款应当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和董事会组织结构、议事规则;载明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授予的权利事项;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机构(股东会)报告、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经理层条款应当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关要求,如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应当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设立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在监事会条款中明确监事会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不设监事会仅设监事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

第十三条财务、会计制度相关条款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应当确保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

第十五条公司章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增加其他内容。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一)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的;

(二)通过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新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

(三)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四)发生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出资人机构负责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出资人机构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筹备机构或董事会制订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并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二)国有独资公司筹备机构关于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对照说明;

(四)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公司除外);

(六)出资人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出资人机构收到请示材料后,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二十二条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报送单位,经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出资人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出资人机构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相关单位意见、或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相应期限,并将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报送单位。

第二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经批准,由出资人机构按规定程序负责审签。

第二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负责修改公司章程。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出资人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的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发表意见、进行表决、签署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出资人机构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一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出资人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董事,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向出资人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出资人机构应当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因违反公司章程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出资人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有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所出资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应当同时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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