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商事领域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书。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应当遵循法律和诚实信用原则,寻求和解和有利于双方的解决办法。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写作,下面是一些实用的合同案例供参考。
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要求篇一
王先生10月8日被上海某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聘为销售人员,月工资底薪元,底薪之上按完成的销售额提成8%。被雇佣期间该公司未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国家规定向社保机构缴纳各项保险费用,但口头上承诺会根据工作业绩补签合同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王先生认为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而且公司的发展环境还说得过去,就劳动合同的事未继续找公司领导询问。11月15日,王先生因背后发了几句牢骚,还顶撞了领导,公司管理层就以销售人员富余为由,将王先生解雇,工资支付到解除当日。王先生不服公司的解雇决定,于月21日向本市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a公司承认雇佣王先生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申诉人王先生解雇的处理是错误的,违反了《劳动法》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导致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并主动提出撤消解雇的决定,请王先生尽快上班。王先生认为劳动纠纷已经发生,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没法协调,不愿回去继续工作,要求企业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并补交其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a公司同意王先生的这些要求,并按规定补交了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同时承担了所有诉讼费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李某是一名在上海某公司从事it的人员,今年4月10日进入公司工作,
面试时说明试用期3个月,工资待遇为50000/年,每个月要扣掉30%,作为年终奖。李某进入公司后并没有和公司签订合同。由于家庭的原因,李某想离开上海。现在要求辞职,但由于公司扣下的30%工资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李某想跟公司讨回。但公司方面说李某自动辞职要赔偿公司的损失,李某的工资作为对公司的赔偿金,无权要回。无奈之下,李某将劳资纠纷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分析: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招用员工,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此作为双方确立劳动关系、履行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在受聘过程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是在试用期过程中,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因个人原因辞职,应当提前30日向企业提出辞职报告,但得不到经济补偿。如果是公司辞退员工,那么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如果出现以上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还可起诉到法院。
在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基础上,《解释》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或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等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就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问题,《解释》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都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外资企业也不例外。同时,每个劳动者都应了解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面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要求篇二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在实务中有一定的争议。有人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有人说从未签合同满一年时起算。两种说法,在实务中都有采纳。20xx年xx月8日江苏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对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计算一年。按此规定,在20xx年xx月8日之前实务中按第一种说法,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之后按第二种说法,即从未签合同满一年时起算。两种说法,涉及到双倍工资性质的认识。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前的做法,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超算时效,是把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为劳动报酬。现在的做法不视双倍工资为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这种规定也不无道理,因为《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的描述规定在第八十二条,这一条所属的章节为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一章更多的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求,属于处罚性规定。从这个逻辑关系上来看,把双倍工资界定为惩罚性的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也有一定的道理。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未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年期满时,从一年期满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一年的时效,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再主张双倍工资,那就不会得到支得支持了。比如,劳动者是2019年1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应当在2019年1月31日之前与劳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到28年12月31日满一年,从次日起即29年1月1日起计算一年的时效,那么劳动者最迟在29年12月31日前要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过了这个时间就超过仲裁时效了。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会给企业带来多大的损失,反而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双倍工资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如果不签订就有可能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双倍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实际收入来计算,如果满一年计算xx个月,那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用人单位更要注意的是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的问题。有些用人单位也知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对新入职人员要求很严格,都能签订,但对于续签合同往往有所疏忽,如果合同劳动期,但没有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同样视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要支付双倍工资。所以,人事部门在工作中尤其要细致认真。
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要求篇三
小王是上海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的一名检验员,于2007年6月3日进入服装公司工作,至今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9日,服装公司因订单减少,业绩下滑,要适当调低小王的劳动报酬,同时,鉴于《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施行,故要求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是,服装公司当面交给小王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将小王原来的3000元工资调整为2800元,小王不同意2800元的月薪,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日,服装公司向小王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没有对小王作出任何补偿。小王认为服装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应当赔偿其损失,而且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服装公司认为是小王不愿意签订合同,不是公司不与其签订,鉴于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故随时可以通知小王不用上班,不需要进行补偿。双方协商不成,小王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服装公司支付2007年7月3日至2008年4月9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并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小王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专家解析”
上述案例是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二倍工资以及终止时经济补偿的问题:
一、关于一个月的“宽限期”及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一个月我们俗称为“宽限期”,换言之,用人单位可以在这一个月内的任何一天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了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两倍工资了。
本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服装公司是在与小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个月后,即2008年4月9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且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小王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服装公司可以通知小王终止劳动关系,但应当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至于经济补偿年限的起算时间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从07年6月3日起计算小王的工作年限,故服装公司应当支付小王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是小王在服装公司的月平均工资。
“专家建议”
针对上述法律分析,关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关系所涉及的问题,我们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做如下提醒: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作出了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在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签订,可以依法终止;对于劳动者来说,这一个月是个不稳定期间,其不稳定性尤甚于试用期,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对于用人单位的建议
1、用人单位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不与其签订;
第二: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即在“宽限期”内,完成上述两个步骤。
2、用人单位在实务中,应当注意证据保留:
第一:留存两次书面通知及签收回执的凭证;
第二:留存支付劳动报酬的凭证。
3、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于劳动者的建议
对于弱势劳动者,在这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应当注意保护自己:
1、尽量在用工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书面的录用信;
2、在这一个月的“宽限期”内,注意保留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凭证,如:工作证、考勤卡、工资条、工作服等。
3、注意保存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承诺的相关资料。
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要求篇四
谢谢,如果我无法出具工资证明,我的工资一般都是老板在发放工资时由我们打收条的,我是否可要单位同事做认证?而且我有很多人都可以证明在此期间却是受雇于单位!回答人的补充2010-02-0914:14那些收条你都没有么,或者有些书面的东西,比如说上面有你名字并且盖着公章的文件,其实这样的文件应该很好找吧。给你老板打电话,然后做电话录音,到时候他们也不得不承认了,至于保险,只要去社会保障中心一查就知道单位有没有给你缴纳了,因此只要证明你是单位的员工就可以了。至于让你同事去作证,当然最好的证据了,但是你想想,现在哪个同事愿意趟这样的浑水呀。
编辑。
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要求篇五
按《。
劳动合同。
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目前越来越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规定,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四是明确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大多数都是由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所引起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广大普通的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有了更加充分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武器。
人民法院应当对拖欠工资单位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拖欠问题予以了特别的关注,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程度严重的需予以处罚。同时还规定职工一方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近20万条70%是职工反映。
全xx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介绍说,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近20万条意见中,有近70%是职工反映的。全总代表职工反映的上百条意见建议,绝大多数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和采纳,并在法律条文中给予体现。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规定,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保障。
劳动者自身不愿意再续签合同将不获得经济赔偿。
全xx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劳动者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愿意继续再签订劳动合同,将不给予这种经济赔偿。如果用人单位还要和这个劳动者继续签订合同,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愿意继续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来继续续订,并且提高劳动者的待遇,但是劳动者不乐意进行续订,这个时候不进行补偿。
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要求篇六
案情简介:
李小姐于7月25日入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进入该公司工作后李小姐多次要求该公司和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故李小姐和该公司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7月25日该公司通知李小姐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李小姐向该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双方系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合同到期为由拒付经济补偿金,于是李小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按其工资标准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李小姐的申诉要求。
律师点评: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订立合同7日前,将合同本交付劳动者,但劳动者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可在现实生活中,某些用人单位往往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为了所谓的方便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最近上海市进行的劳动执法检查中发现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现象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复函办法中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在本案中无论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还是从情理上说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正确的。
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要求篇七
我们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点,就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里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间,在我们接触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经常讲一些单纯约定工资的一些备忘录或者证明,还有一些入职的邀请函,确认函等经过一定处理后当作劳动合同来处理,以规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另外还有一些所谓”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单方合同”问题.这个就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和庭审经验,认真具体分析,利用举证原则,法律知识,来揭穿单位的抗辩理由.
在实践中,一些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毕业生的三方协议等一般是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双倍工资”支持多长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北京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法院判决不一,有支持多余11个月的,西城区法院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个月未签合同该如何主张双倍工资呢?当然也有救济手段,可以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给开个不受理通知书,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诉。
四、“双倍工资”该怎么计算。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五、“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1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
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特别是一些远郊区的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定,我们说是适用法律不当,劳动者应该坚持起诉或者上诉的。
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要求篇八
张某于2007年3月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7月张某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到乙公司兼职,并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全日制劳动合同。甲公司得知情况后,要求张某改正,张某未予理睬。甲公司遂于2007年9月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要求篇九
咨询:我在无锡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合同(未签劳动合同),并且公司招我的时候承诺的工资是1500,转正之后,但是签试用期合同时公司强行将工资降至1300,并未给我交社保,试用期于2月4日结束后,公司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我仍在公司上班。
回复:由于你陈述的事实过于简单,对你提出的问题本律师也只能作原则性的答复。
1、关于合同约定。
试用期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规定,当承诺的工资与签合同时的工资不一致时,你可以有权拒绝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既然你已经签字了,关于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只能按约定执行。
2、关于社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你既然与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有义务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在劳动者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给与其帮助和补偿的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关于劳动合同。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与否,不影响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存在。根据你陈述的情况,你的试用期合同就是你的劳动合同,据此合同你享有劳动者的一切权利。
4、关于工资报酬。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定;(二)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等有关规定,你为企业提供劳动了,你就享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工资标准的权利。
5、如何主张权利。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第三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当事人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从其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五)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劳动者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等有关规定,企业应当为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单位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你不仅有权利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你还有权利获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关于应当向哪个部门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企业提出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劳动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网。
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要求篇十
11月起到用人单位上班至5月因个人原因需要即时离职.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也没购买社会保险.只口头说明每月工资,“离职前和离职时”并未说明离职需要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在离职后却以因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需要离职为由扣押或削减未出工资.
在这样的情况我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全额工资吗?
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要求篇十一
一种观点认为,该条只适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未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二倍工资。《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是据以判断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待遇标准的规定,没有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试看一例:
2012年6月30日,张女士入职天星公司,担任财务行政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后。2015年6月2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张女士仍在公司工作。2015年12月,公司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张女士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8月至12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拒绝,双方产生法律纠纷。
经审理,法院认定公司应当自2015年8月起支付张女士每月二倍工资,至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于同年12月15日终止时,判决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15万余元。
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以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在劳动合同到期前(通常为30日前),用人单位通常会向劳动者送达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简称续签通知书),通知续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出于种种原因,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可能并未办理续订手续,甚至因待遇问题没谈拢而拒绝续订,但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
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但该理由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据此,面对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赋予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救济措施,但并未规定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免除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有鉴于此,实务中有用人单位未雨绸缪,欲通过续签通知书替代劳动合同。具体做法为:将双方拟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事先在续签通知书中列明,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培训、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其他条款,并在续签知书回执中注明“本人(指劳动者)已详细阅读并同意以上信息”的条款。
用人单位希望通过此种方式证明,续签通知书中已包含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出具续签通知书,是向劳动者发出要约的行为。劳动者签字同意,是对该要约的承诺。此时,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据此,可以免除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后顾之忧”。
然而,此种方式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并非一劳永逸的避险之道。事实上,即便在续签通知书中体现了劳动合同的全部必备条款,甚至在回执中注明“本人已详细阅读并同意以上信息”,也很难据此认定该续签通知书系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一方面,续签通知是用人单位单方出具的法律文件,出于对劳动者利益倾斜保护的考量,劳动者签收的行为不足以视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劳动者在签收的同时亦可注明:“对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条款,本人不予(全部)认可”,以证明双方并未形成合意,劳动合同此时并未成立。
因此,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续签通知书中,应当写明续签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劳动者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否则,如放任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状态延续,一旦出现劳资纠纷,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三、原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条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原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如职位、薪水、福利待遇等发生变化,根据前文所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劳动合同。如果双方以原劳动合同内容续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履行的是新标准,则用人单位虽然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依然存在法律风险。
以工资为例,根据司法实践,此时应当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当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时,应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认定劳动者的公司;而是当实际支付的工资低于约定的工资时,视为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补齐二者之间的差额。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续签通知书中注明。尽管该注明并不意味着双方已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一旦发生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用人单位可据此免于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仅适用于劳动合同已经签订而变更该劳动合同的情形,不适用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要求篇十二
6月入职现在职---年后准备走人,原因为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社保只交了4个月,还有5个月不给补交。
如果提出劳动仲裁,是否可申请双倍工资与补交5个月社保?----另:双倍工资支付标准是怎么算的?本人销售行业本人薪酬:底薪1025+补助550+绩效不低于1500=每月收入不低于3000元。本地区最低工资不低于1350元(含社保)--谢谢!
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要求篇十三
本人于04月份进入一家民营企业担任生产经理职务,起初年薪:9万/年(入职时即执行),但同年因经济危机所以同意将原有的9万/年下调至6万/年(于08年的12月份起执行)。到目前为止工作:2年整。该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交任何保险。现在面临离职,请问我可以向公司要求索赔多少?急,急,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