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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是指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处理的诉讼、执行等案件不满所引发的信访活动,是信访群众在法律程序以外向人民法院申请监督、督促、纠错的一种表达意愿方式。该制度的存在让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能更深入地的体察民情、发挥民主优势,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当前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动摇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滋生缠访闹访和信访腐败、催生“拦访”“截访”“花钱买平安”等怪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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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寻求特殊救济的需要
在中华德育故事中有个著名的“缇萦上书救父”的故事,孝女缇萦就是典型的通过上访的形式向汉文帝表达诉求,从而达到改变父亲将受肉刑的结果,该故事至今仍被民间传为佳话。我国唐代还形成了较成熟稳定的类似涉诉信访的相关制度,如邀车驾、登闻鼓、立肺石、上表,凡有重大冤屈而不得正常申诉或者不服司法结果即可采取上述方式上访。这些传统制度在人民心中形成了深深的烙印,根深蒂固,至今人们仍抱着这种思想,企图通过采取向中央或上级国家机关走访或寄信等方式,在司法救济之外寻求捷径,改变其所不满意的司法审判结果。
(二)法院与人民群众互相沟通的需要
涉诉信访制度可以加强法院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联系,促进法院工作,也可成为缓解社会矛盾的“减压阀”。一方面,法院通过接待来访群众,可以听到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建议,便于日后能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及时弥补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对改进工作和提升工作质效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信访群众通过到法院信访接待窗口倾诉心中的不满,宣泄心中压抑已久的“悲愤”“怨气”,在得到法院信访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和耐心的释法明理之后,可以大大减少信访人对法院或法官个人的“仇恨”,弱化信访人对社会的危险性,对社会矛盾纠纷起到“缓冲带”“减压阀”的作用。
(三)监督、督促法院工作的需要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违法行为危害更大,因为违法行为只是污染了河流,而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由此可见社会最痛恨司法腐败,不允许有任何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因为它地位特殊,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权力不受监督必然会滋生腐败,司法权力也不例外,这是人类社会的规律,而有了涉诉信访制度的存在,人民群众可以更好的监督法院的工作,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信访人中大多是亲身经历司法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他们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更深刻的感受,他们通过信访投诉、举报可以为查处法官违法违纪行为提供相对充分的线索材料,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错误和瑕疵提出针对性的批评意见,监督司法活动中的懒散、粗暴行为,督促法院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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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治色彩浓厚,有损司法权威
司法之所以能够得到尊重是因为司法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法学理论上一般将司法救济定位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为法院本身就是最专业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关,严格的诉讼程序已为实现公正配置了最充分的制度保障。而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却另辟蹊径,企图绕过正常的司法救济途径或打破司法制度固有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寻求法外特殊救济,将信访奉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的法院涉诉信访制度让信访人在得到终审判决后,拥有了无时间限制、无次数限制、无审级限制的申诉权利,他们寄希望于遇到能依其意愿对其案件启动再审的接访、处访的某位领导,因此便反复地通过走访、寄信等各种途径信访,这不仅有违法治初衷,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使已经生效的司法裁判结果在永无休止的涉诉信访程序中被质疑、被反复复查,动摇民众对法律的信仰,降低司法公信力。同时,上访当事人也将反复经受申诉上访之累,甚至会耗尽家资、耗尽青春芳华。
(二)以上访数量作为绩效考核标准不科学且易滋生腐败
在法院系统的综合工作质效考评中,涉诉信访工作占相当大比重,而涉诉信访数量又是该项考核的“重中之重”,它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当做反映法院工作质效和群众满意度的“晴雨表”,但是信访数量本身并不能科学地反映一个法院工作的优劣,因为并不是每个信访案件都是“冤假错案”,并不是每个信访人的诉求都是合法合理的。引起信访人的上访原因有很多,其中大多是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片面理解,持错误观点而又固执己见,不听信正确的释法明理,不信任办案法院、办案法官的判后答疑和劝说,甚至有的信访人在四级法院先后审理、复查后仍满意,便“转战”到党委、人大、政府等机关上访,可以说是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因此以信访数量论英雄是有失公允的。
另外,以上访数量作为绩效考核的标准还会滋生信访工作领域腐败问题。部分基层法院为了在信访工作绩效中能取得好成绩,不惜花“重金”向上级法院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行贿,希望对本院信访工作排名予以照顾,将本院的信访案件予以“销号”,减少信访案件被登记、通报、交办的数量。以2013年国家信访局腐败窝案为例,国家信访局原副局长许杰仅在修改信访数据、处理信访事项方面就受贿550多万元,其下属来访接待司二处原处长孙盈科收受百余名地方信访干部钱物520多万元,六处原处长路新华收受114名信访干部和两名上访人员钱物130多万元,就连从xxxx市信访局借调到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的李斌也靠此敛财30万元。该事例虽是反映了政府信访部门出现的问题,但相同绩效考核“指挥棒”下的法院立案信访部门也不会幸免。
(三)信访门槛低,交办随意,多头交办、重复交办现象严重
法院为了扩宽和畅通人民群众申诉信访渠道,设立有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投诉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举报网站,除此之外,法院还得兼顾自媒体时代下的其他网络平台的舆情。现实中群众申诉信访表达自身诉求时往往不会只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而是为达目的“使出全部招式”,甚至反复“发招”,有的还会“全面撒网”,既向法院系统信访又向人大、信访局、政法委、纪委监委、巡视组等其他单位信访。如此,一个信访案件在不被严格审查、筛选、去重的情况下,便会“裂变”成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信访案件,先后被交办下来,本可办理一次的信访案件却要重复办理多次,反复“翻烧饼”,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四)缠访、闹访等以访施压现象时有发生
实践中,法院接触到的涉诉信访事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咨询类、不服裁判结果申诉类、督促执行类、检举控告类。法院在日常的信访接待中遇到最多的就是一般的咨询类来访,经过法院工作人员的一番耐心释法明理、判后答疑后,信访人都会得到较详细、具体的答复和解释,满意而回。
但是有时也会遇到重复上访、缠访的信访人,这类信访人的诉求一般为不服裁判结果申诉类和督促执行类,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又固执己见,持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心态,不听信法院工作人员的解释,因无理诉求得不到满足,便长期重复上访、缠访,有的情绪过激的群众甚至采取聚众上访、闹访等非正常上访手段,扩大事件影响,利用舆论或维稳形势向法院施压,企图引起有关部门、有关领导的特别关注,满足自己的无理诉求。此类信访案件多为诉讼程序已穷尽,或者穷尽执行手段之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信访人多为文化程度低的中老年农民、知识分子中的离退休人员。这两类信访人不用上班工作,有充分的时间上访,由于不懂法,或者对相关法律知识学习了解不全面,仅凭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片面理解便质疑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五)维稳高压下法院信访工作出“怪像”
经调查统计,令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者最头疼的工作内容,不是处理重复访、缠访,而是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信访维稳工作。每逢这个时期,中央机关都会三令五申要畅通信访渠道,不得“拦访截访”,而省级以下党委和法院却严肃强调不得出现信访人失联失控和赴省进京上访的情况,一旦出现将严肃问责。基层信访责任法院夹在中间左右为难,只得通过劝说和思想教育这种平和的方式去稳控信访人,甚至低三下四地去“乞求”“迎合”那些上访老户,而上访老户恰恰利用特殊时期的维稳压力要挟法院,满足其无理信访诉求。况且信访人有言论自由、通信自由、人身自由等权利,腿在信访人身上长着,信访人想去上访,法院工作人员光靠说服教育是不济事的,于是责任法院为了完成信访维稳任务,实现“零上访”的目标,往往会使出以下“怪招”:花钱买平安迎合信访人、轻易许诺哄骗信访人、滥用处罚权打击信访人、使用非法手段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等等。
法院本身审判执行工作就非常繁重,案多人少矛盾异常突出,而迫于上级对信访维稳工作要求,法院不得不抽调人力对一些“不稳定信访人”进行稳控,被要求时时掌握信访人动态,千方百计地将信访人稳控在当地,搞得法官们人心惶惶,唯恐自己包的信访人出现失联失控后跑到省里或者xx上访,因为一旦稳控工作做不到位,打破了全区或全市“零上访”的预定目标是要被上级问责的。在如此这种紧张的信访维稳气氛之中,法官还能安心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吗?还能静心书写裁判文书吗?另外,基层法院按照上级要求还得抽派干警到xx或省会城市接访。所谓的接访在信访人看来其实就是“截访”,就是在信访人离开经常居住地之后,到省法院、省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信访局等信访接待场所递交材料和信访登记之前,找到信访人并劝其回家不要上访,但通常劝说往往是无济于事的,这时便使出前述种种“怪招”。总之就是不能让信访人到达目的地,在信访接待场所完成信访登记,免得被通报批评或者其他形式的问责。
当前的法院涉诉信访维稳压力下,不仅造成了法院人力资源的浪费也造成了财力资源的浪费。以1个基层法院为例,不计算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的信访值班时间,每年出差接访的累计时间最少是3个月(省高院1个月、“四巡”1个月、最高法1个月,),按每次出差2人算,平均住宿标准每人400元/晚,出差补助每人180元/天,三个月累计需财政支出10.44万元,我市10个基层法院加一起就是104.4万元,推而论之全省法院、全国法院为此付出的经济代价更大。如果不是信访数量考核和维稳压力,这笔开支本是可以避免的。
法院传票送达方式篇3
(一)完善有关处理涉诉信访事项的工作制度
建议上级法院对不同信访途径的来访事项筛查、来访登记、信访事项的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重复访的处理、办结标准、信访终结、信访事项答复等环节进行统一规定,让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有章可循,有规范的流程可运转。
1、对来访信息统一集中管理,分类交办。当前法院内部一般有信访局或者立案庭负责涉诉信访工作,除此还有督查联络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信访,如此多头管理、“各自为政”不易对来访信息进行集中、筛查、去重,建议对来访信息统一交由信访局或立案庭集中管理、分办、交办。
2、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筛查方面。建议将一般咨询类来访、正常依程序申请再审和申诉类来访,与控告、检举、投诉类来访和督促执行类来访区别开来,对前者应尽量当场予以解释、引导,不必录入信访管理系统进行交办,对后者方可录入信访管理系统,进行交办、督办。
3、在处理重复信访反面。建议将初次来信来访与重信重访进行区别对待,对前者要严格按程序登记、交办、督办,对后者应予退回或者明确告知不再重复受理。
4、在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方面。应科学制定规范的办理工作流程,如先由案件承办人做好判后答疑,对信访人就信访事项予以详细的解释,进行思想疏导教育。如信访人仍不满意不停访,可交由其他员额法官或执行员组成评查组,对案件进行评查,如果案件存在瑕疵或错误,该补正的补正,该再审的再审,该加大执行力度的加大执行力度,该道歉的道歉,该追究办案过错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在办结标准方面。对不服判决裁定类、督促执行类等不同种类的来访事项要分别制定专业性、针对性较强的办结标准。
6、在信访终结方面。建议简化信访终结流程,尊重审判权的终局性和绝对权威,弱化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让司法审判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实施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穷尽诉讼程序的案件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一审法院组织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社区代表等7人组成的听证会,就信访人所反映的信访事项予以公开答复后,直接予以终结。将决定终结的信访事项纳入“信访黑名单”,分别在上级法院及信访局等国家机关信访部门备案,发现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再次信访的,直接予以退回或明确告知不予受理,既能减少因重复信访而产生的法院人力、财力资源的浪费,又能促使信访人停访,放弃通过信访来改变审判结果的念头,从而尊重司法权威。
(二)优化涉诉信访绩效考核指标
上访访量并不能客观反映法院工作的优劣,如果一定要将其纳入考核指标的话,建议应当对上访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将投诉举报不属实,案件审理裁判实体和程序都没有问题的来访数量予以剔除;将信访投诉举报情况属实、法院办案存在过错和瑕疵的信访案件作为考核数量。只有这样统计出来的信访数量,才能相对更科学地反映被信访法院工作的成绩好坏。
(三)减轻法院非常时期的信访维稳任务
国家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的维稳任务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需要加强维稳力量,由公安机关加强该特殊时期维护社会秩序的力量即可,建议上级部门不再强制要求法官进京接访维稳,减轻法院信访维稳工作任务,让法官能集中主要精力用于审判、执行工作,而不是去忙于实时关注重点信访人的动态和重复地写信访报告,既能缓解法院目前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又能为国家节省一大笔因出差信访值班而产生的财政支出,还能减少“截访”“花钱买平安”等怪像的产生。
以上粗鄙之见,不足之处望大家多批评指正。愿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越来越规范、越来越科学,也盼望上级领导能到基层法院调研信访工作,倾听基层信访工作人员的心声、了解当前法院信访工作之实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