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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检---548号篇一
2011年,xx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全年共查出价格违法案件20件,处结3件,没收违法所得11,660.00元,罚款6,000.00元,退款183,200.00元,其余案件正在处理中。在报纸刊物上发表稿件53篇。获得了省级“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价格举报先进集体”、xx市级“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价格举报先进集体”、“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宣传工作先进集体”、xx市委、市政府授予“和谐文明服务窗口”等荣誉称号。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1年的工作
(一)以惠民、利民为工作重心,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一是沉稳应对突发事件,全力保障我市价格稳定。
受日本地震引发的核泄漏影响,3月17日我市发生食盐抢购现象,我们立即组织力量分为五个检查组对全市五大超市和个体经营食盐商店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边检查边宣传食盐价格政策,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各镇街价格监督站对本辖区内的经营食盐商铺进行监督检查,把好食盐价格关,保障了市民正常生活。
二是快速应对政策调整,努力实现政策衔接无等待。
3月底,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确定了自5月1日起实行“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等新规定。
为此,我们在认真研读新出台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制订出符合我市实际的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统一标准格式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在售楼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通过与住建部门的联合通知及5月份开展的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规范了商品房市场秩序,保障了新政策的实施力度,实现了全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全部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维护了广大市民的合法利益。
三是坚持做好各类专项检查,全面保障群众各项利益不受侵害。
通过组织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社会团体和市场中介组织收费专项检查、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检查、教育收费专项整治等一系列与群众实际利益切身相关的专项检查,切实减轻了农民不合理负担,减轻企业负担,净化了市场环境,为xx市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价费环境。
(二)以维护城市形象为工作重点,建立良好旅游市场秩序。
于年初,组织召开了“全市规范流通领域价格秩序暨价格自律动员会”,向企业颁发价格维权公告牌,并与参加会议企业签订了《明码标价责任书》。
各企业均承诺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增强自律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得合法权益。
同时,组织开展了“明码标价检查月活动”,举全局之力,组成五个检查组,对市区内的经营单位展开了“拉网式”检查。
共检查经营单位2673家,下发法律法规宣传纸6000余张、各类标价牌1000余个、标价签8000余张。
我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力量开展旅游市场价格检查,重点对全市的旅游景点、餐饮、宾馆、停车场、旅游纪念品商店的明码标价和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共检查各类与旅游相关的经营单位347家,下发宣传纸1000余张。
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九份,通过检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明显好转。
(三)以“3.15”活动为契机,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畅通群众举报渠道。
在“3.15”期间,我们在市区中心位置和主要街道悬挂过街横幅、宣传法律法规政策。
先后发放了价格法律法规宣传纸5000多份,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者文明经商、守法经营的自觉性,使更多的市民了解相关物价政策法规。
同时,认真落实价格举报投诉工作制度和措施,“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
在工作日中,值班人员不掉岗并能够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调解价格纠纷。
对发生的旅游投诉,随时投诉、随时处理。
定期向xx市局反馈价格举报受理情况,提高了价格投诉受理的效率,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利益。
树立了物价部门良好形象。
全年共受理价格举报25起,答复群众价格咨询11起,回复网上民声21起,罚款260.00元,退款1601.50元。
(四)以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为基础,构筑和谐价费环境。
采取 “六项措施”指导镇街价格监督站工作。
一是大力开展“价格服务进企业、进农户”活动。
镇街价格监督站对辖区内的企业和农户进行走访,了解企业和农户的愿望诉求,并做好记录,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二是加强对辖区内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协助价格主管部门重点对餐饮、商业、医疗卫生、农资价格、成品油等经营单位价格行为和价费公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镇街价格监督站的作用。
三是加强价格监督员的培训。
全年对村级义务价格监督员进行培训不少于两次,通过培训帮助义务价格监督员了解物价工作基本职能和当前物价形势,掌握基本的价格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他们履行价格监督服务的能力。
四是进一步抓好物价工作和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
结合各镇街(社区)实际情况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方式来宣传价格政策和物价工作内容,让全社会了解物价工作、支持物价工作。
五是积极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工作。
充分利用价格监督站对本辖区情况熟悉的优势,及时配合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处理价格举报,主动化解各类价格纠纷,避免事态扩大和激化。
六是加大镇街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建设力度。
在各镇街政府网站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网页,加速信息传递、提高办公效率、增强涉企、涉农价费透明度和价格政策宣传。
9月29日,xx市价格监督“三级网络”建设现场会在我市召开,展现了我市价格监督“三级网络”建设的工作亮点,得到了xx市物价局领导和xx市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2012年的整改重点及措施
2011年,我们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距离上级的要求和兄弟县市区还有一定的距离。通过自查自纠,我们确定了2012年需要着重整改的五方面问题及相关整改措施,具体如下:
一是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解决干部职工自身素质有待提高的问题。年内,以“解放思想大讨论”和“一学三促”活动为契机,推荐全局干部职工读2本好书,并以自查自省、集中讨论等方式,充分调动大家“比、学、赶、超”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讲政治、有原则、会干事、干成事的干部队伍。
二是树立争先创优意识,解决工作中眼界不广、思路不宽的问题。加强对行业内新举措、新动态的了解,多渠道地深入挖掘各类社会事件背后的真实工作情况,对值得推广借鉴的在全局内部进行宣传学习,从而拓宽工作思路,打开工作眼界,全面提升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水平。
三是狠抓工作落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惰性。在工作中,锁定奋斗目标,细化任务,强化措施,夯实责任。将工作目标与责任人紧密联系在一起,真正实现分工和职责有机结合,从而克服工作中存在的惰性,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掷地有声,落到实处。
四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解决检查难、处罚难的问题。充分发挥市委市政府的核心作用及加强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解决强势部门难处罚的问题。通过主动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执法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争取市领导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支持,从而彻底解决检查难、处罚难的问题。
五是加强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力度,解决工作纪律性不强的问题。建立健全保障制度执行的工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执行的程序性规定和违反制度的惩戒性措施,为制度执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优越的条件。同时,结合典型案例多形式、多渠道地加强对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工作人员了解制度、熟悉制度,领会制度精神,不断增强制度意识,牢固树立严格按制度办事的观念,养成自觉执行制度的习惯,克服工作纪律性不强的心态。使全体工作人员时刻想着维护规章制度的公信力,时刻以各项规章制度为自身工作的行为准则,做到令行禁止、不随意变通,杜绝恶意规避等违反制度的行为。
xx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发改价检---548号篇二
发改价检[2010]794号
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部、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审计厅、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纠风办: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经过连续的集中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近几年来,涉企乱收费的现象有所反弹:一些地方越权出台涉企收费政策,擅自增加涉企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部分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等依附行政权力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乱收费问题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企业发展活力,危及中小企业生存,广大企业反映强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央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这项工作对于营造良好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强通胀预期管理、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促使涉企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负担明显减轻。
二、加大力度,做好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各项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这一中心,积极开展工作。
(一)认真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涉企收费的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认真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过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清理完成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三)严格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严禁强制入会。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对社会团体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
(四)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与行政部门脱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挂靠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脱钩工作,切实推进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做到组织分开、场所分开、工作分开、经济分开,切断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联系,打破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
(五)切实加大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管,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对涉及企业收费较多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收费开展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令将多收费用退还给企业,无法退还的违规收入收缴财政;开展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检查,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涉企收费秩序;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团体会费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强制入会行为。
(六)积极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的违规违纪问题,要督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坚决纠正加重企业负担的不正之风,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和顶风违纪向企业乱收费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督促检查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的落实。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领导
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求真务实,确保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各部门抓好落实,并及时汇总报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共同推动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要求,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和完成时限,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人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对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各级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涉企收费登记制度、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收费公示制度、政府部门收费审计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和审计监督,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要对照涉企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查遗补缺,健全涉企收费管理制度,建立预防、监督、惩处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涉企收费项目、降低收费 标准的政策文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宣传治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听取企业对减负工作的建议,提升企业战胜困难的信心。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要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收费标准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进行总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省级其它各主管部门也要按照隶属关系将工作情况分别上报国家主管部门。
发改价检---548号篇三
发改价检„2010‟1023号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厅(局),环保厅(局)、各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严格落实对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坚决纠正地方越权实施优惠电价,严肃查处电力企业不执行国家上网电价、脱硫电价政策的行为,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开展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2009年三季度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逐步回升,部分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快速增长,一些已淘汰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能耗强度、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速度放缓甚至由降转升,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
组织开展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坚决纠正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行为,全面落实差别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是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具体行动,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电价检查对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
按照中央要求,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力气,做更大努力,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检查工作的内容重点与政策界限
此次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主要检查优惠电价、差别电价、脱硫电价与上网电价。重点是:
(一)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不执行或推迟执行对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的行为;
(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制定并实施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的行为;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或产业园区实行优惠电价的行为;
(四)发电企业脱硫设施未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执行脱硫电价政策的行为;
(五)发电企业享受国家脱硫电价政策却不按规定投运脱硫装置套取脱硫加价款的行为;
(六)电网企业不执行或降低标准执行脱硫电价,以及擅自扣减脱硫电价的行为;
(七)电网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政策,压低或变相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行为;
(八)电网企业违反规定以超发电量,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以及优惠电价为名,强制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要求,加强清理整顿与自查自纠工作。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在6月10日前停止执行对高耗能企业和各种产业园区的越权电价优惠,有关越权文件必须立即废止。各级电网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6月1日起对有关高耗能行业执行新的差别电价政策。
三、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和区域、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检查工作从2010年6月1日开始。
各地必须立即行动、周密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价格、环保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各地越权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的问题,以及所有高耗能企业的电价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火力发电企业脱硫电价、上网电价执行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要保证对所有被查单位的全面覆盖。
要抓住重要问题,重大案件,查深查透。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保证检查工作的针对性。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检查电力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禁止已关停的小火电和违规建设机组并网发电。
环保部门要加强脱硫设施运行核查和烟气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时汇总有关脱硫与排污数据,为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监察机关要严格落实问责制,对责任人依纪依法作出处理,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为加大检查力度,推动检查工作有效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将按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大区组成6个联合督查组赴各地进行重点督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成31个检查组,对部分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直接检查。
四、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节能减排工作,要按照中央提出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坚决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并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各级价格、环保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采取集中检查、重点督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排除行政干扰,打破地方保护,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检查威慑力。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行纠正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的地区,将予以公开通报,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有关电力企业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差别电价、上网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的,除没收全部价格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最高5倍罚款。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此次电力价格大检查,特别是清理取消优惠电价,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涉及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方方面面利益调整,情况极为复杂。各级价格、工信、监察、环保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沟通,互相支持。各级电网企业、各发电集团要全力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共同把电力价格大检查工作抓深、抓实、抓出成效。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检查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要做好检查总结工作,各省级价格、环保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要在2010年12月15日前将电价检查总结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和国家电监会(价格与财务监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
察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电 监 会 国 家 能 源 局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发改价检---548号篇四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
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6〕89号
省公安厅消防局:
你局《关于将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请示》(鲁公消〔2006〕62号)收悉。
根据《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56号)的有关规定,消防安全评价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同意将《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附件一)和《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附件二)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火灾危险评价和火灾隐患的评估认定参照附件一收费标准执行,评价人日数最高不超过5个。
本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接收委托的中介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必须坚持申请单位自愿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消防安全评价收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公示收费标准。
本规定自二oo六年四月六日起执行。
附件二
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按实际检测场所的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
一、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茶馆(含咖啡厅、棋社等休闲场所)、网吧、桑那浴等高档洗浴场所等场所,1.8元/平方米;
二、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健身房、保龄球馆、高层综合楼、写字楼、通信枢纽、广播电视楼及铁路、港航调度中心等场所,1.5元/平方米;
三、幼儿园所、老年公寓、福利院等场所,0.8元/平方米;
四、其他场所,1元/平方米;
五、每次检测(按合同规定)收费金额低于200元时,按200元收费; 六、一个月内整改对不合格项复检的,不收费; 三个月内整改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30%收费,复检收费仅限一次。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一、评价收费标准
序号 单位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销售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2 公众聚集场所,广播电视、电信,电力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3 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 10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4 其他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 13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二、消防安全评价所需人日数
评价人日
雇员人数 评价人日数
首次安全评价 监督评价 复评
总计 现场 办公室 总计 总计 1-10 2 1.8 0.2 1 2 11-25 3 2.7 0.3 1 2 26-45 4 3.6 0.4 1.5 3 46-65 5 4.5 0.5 2 3.5 66-85 6 5.4 0.6 2 4 86-125 7 6.3 0.7 2.5 5 126-175 8 7.2 0.8 3 5.5 176-275 9 8.1 0.9 3 6 276-425 10 9 1 3.5 7 426-625 11 9.9 1.1 4 7.5 626-875 12 10.8 1.2 4 8 876-1175 13 11.7 1.3 4.5 9 1176-1550 14 12.6 1.4 5 9.5 1551-2025 15 13.5 1.5 5 10 2026-2675 16 14.4 1.6 5.5 11 2676-3450 17 15.3 1.7 6 11.5 3451-4350 18 16.2 1.8 6 12 4351-5450 19 17.1 1.9 6.5 1 3 5451-6800 20 18 2 7 13.5 6801-8500 21 18.9 2.1 7 14 8501-10700 22 19.8 2.2 7.5 15 〉10700 依次类。
初评人天的1/3 初评人天的2/3 注:
1、“雇员”指其工作活动维持着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所描述的评价范围的所有人员,即单位所有员工(含临时工);学校指所有教职员工。
2、监督评价的总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1/3;复评的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2/3。
3、评价时间以0.5为单位取整。
发改价检---548号篇五
今年在价调科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在局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指导下,按照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农产品成本调查局的总体工作部署,以及省、市物价工作会议对今年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工作的总体安排,今年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工作,要深入贯彻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及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精神,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主线,切实履行监测与成本调查工作职能,认真落实好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为价格调控和成本调查提供信息支持。价调科今年完成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成本工作
1、今年根据国家下达的指令性工作任务新的农产品调查核算指标及省、市文件精神,具体落实我区三大类6个调查品种,其中包括大棚黄瓜、露地黄瓜、露地柿子、肉鸡、生猪、散养生猪,对农户数据采取常规调查、直报调查、月报调查、专项调查,调查面覆盖我区四个乡镇,农村调查户25户,农产品调查工作,需要经常深入下去,深入到农户家中,深入到猪舍、鸡舍。
2、今年我们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使用农产品调查核算指标规定。每个月上报小规模生猪饲养成本、人工成品、饲料用量等常规调查,按软件统计汇总上报省局成本调查局。
3、按照省局要求12月15日前将年终汇总数据上报市局,我们通过农户提供的数据成本及各项直接费用的核算,运用成本调查资料核算办法,我们对数据整理、数据的分析一并上报省、市局,通过省、市局的年终审核,对xx区上报数据非常满意,受到省、市局领导给予一致的好评。并取得了省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二、价格监测工作
1、继续做好农产品、工业消费品、服务项目价格及能源、原材料价格的日常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对经济增速影响较大的居民收费、汽油、进出口商品等价格的变化态势,适时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假日市场价格监测值班工作,重点做好今年传统节日和“五·一” “十·一”期间居民生活必需品和市场供求情况监测反映工作。定期对国家和省、市部署重要商品价格、生产资料价格、居民收费价格、农副产品价格进行菜价、报价和分析预测,上报价格分手机、传真、网络软件。价格监测承担局里年末考核任务。具体上报品种和日期如下:
1、日报包括: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生猪、鸡蛋收购价格品种有64个品种,上报次数624次。
2、周报包括:粮食(玉米、大豆)、生猪、生产资料、肉鸡出厂价格监测报表共83个品种,上报次数144次。
3、旬报包括:原粮供销、居民食品零售、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报表共156个品种,上报次数108次。
4、月报表包括:农村居民服务收费报表12次、价格监测快汛13次。
5、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冰雪节、五
一、端午节、八月十五、十一上报居民食品零售价格。
6、今年我区按照省、市要求,临时调查任务共5项:秋粮生产情况、秋粮收购价格、暴雪应急临时报表、汛期主要商品及服务价格报表、秋菜价格报表。
7、我区价格监测品种417个品种,上报次数1049次.在今年上报过程中没有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缺报现象,上报率达100%。并取得了省、市先进集体、个人的荣誉称号。
8、按照省、市文件精神要求我区设立了三个低收入调查户,调查每户每月消费金额。其中三户分别为兰河街道、呼兰街道、建设街道,每个街道一户。从3月15日开始,以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测算统计汇总表》上报市局商品价格管理处。
三、价格监测预警突发波动情况
1、根据经济和价格形势变化的新特点,在坚持做好副食品价格,每日监测报告工作基础上,加强重要消费品、服务项目、房地产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动态监测分析。扎实开展市场调查巡视工作,加强与价格监测点的联系,重点做好流通环节涨价前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着重抓好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价格突发性上涨等活情况的搜集报告工作,确保价格异常、突发波动情况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
2、根据xx区6月份-7月份蔬菜市场监测数字显示,超市、市场监测人员提供的价格来看,叶菜价格比前几天价格涨幅比较快,所以我们抽取监测的2个蔬菜品种平均价格为每公斤11.00元,与前一阶段价格相比蔬菜价格每公斤涨3.00元左右,蔬菜价格上涨了110%。涨幅最大的分别为菠菜、油菜等其平均价格分别为每公斤6.00元、5.5元,环比分别上涨了200%、150%;通过数据价格波动非常明显,我们及时上报市局。
四、成本调查监审工作
成本监审工作是价格决策中一个后续工作程序,只有先明确了调价项目后,才能启动成本监审工作,目前我局还没有确定重要商品调价项目,所以我科还未确定成本监审的工作任务。因此,目前我科主要是做好成本监审准备工作。
明年价调科工作计划一、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第一时间反映价格异常、突发波动情况
加强重要商品价格动态监测,坚持做好粮油、肉、蛋、菜等食品价格每日监测报告以及生猪、鸡蛋出场价格、农资价格每周报告工作,第一时间反映价格异常、突发波动情况。密切监视成品油、液化气、化肥、煤炭、居民收费、居民生活用品等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分析价格变化对下游产品价格的影响。
继续开展好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的联系,重点做好流通环节涨价前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继续完善应急监测预案,加强节假日监测值班,保持移动预警电话24小时畅通。要着重抓好倾向性、苗头性的搜集报告工作,确保价格异常、突发波动情况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
二、继续做好重要商品价格日常监测和各项制度执行工作
继续做好农产品、工业消费品、服务项目价格及能源、原材料价格的日常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对经济增速影响较大的居民收费、汽油、进出口商品等价格的变化态势,适时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假日市场价格监测值班工作,重点做好明年传统节日和“五·一”“十·一”期间居民生活必需品和市场供求情况监测反映工作。
继续执行好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根据市场变化和区域特点,及时修订监测项目,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做好日常监测项目与应急监测项目的协调工作,规范、完善监测调查口径。
三、进一步拓展价格监测领域,完善价格监测制度体系
在现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监测领域,扩大监测范围,逐步覆盖所有商品领域,努力将各种商品价格纳入监测报告范围。新拓展的领域及新增加的监测品种要报市局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建立并组织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切实形成覆盖收购、批发、零售环节的农产品价格监测体系。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订相关监测报告制度。
四、落实设立监督考核员和实施监测质量定期通报制度,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扎实做好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继续下大力气抓好监测质量管理。认真落实设立监督考核员制度,确定的监督考核员要向市局备案。监督考核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单位领导做好监督考核具体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价格监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沟通联系,按规定统计上报有关监督考核报表。
五、深入开展政务信息报送、公共价格信息发布和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继续做好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树立责任意识和精品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报送质量,为各级党委、政府服务。
加大公共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力度,重点做好在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网站的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并开展“货比三家”活动,在新闻媒体上定期进行信息发布,发挥好价格信息对市场预期的引导作用。
深入开展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活动,加强对农民关心、又缺乏信息来源的特色农产品等专项信息的服务,并着重抓好价格信息进村入户工作,逐步建立以农村合作组织为重点的价格信息联络员制度,使联络员成为农民信息需求上传下达的桥梁,增强信息服务的实效性。
继续做好联合信息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不同社会群体对价格信息的需求。
六、以加强价格监测点指导、管理为重点,狠抓各项工作制度建设,价格监测工作基础
进一步梳理和调整价格监测点,完善备案确认制度,健全价格监测点动态管理目录。加强对监测点的指导,做好监测点价格台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规范监测点采报价行为,从源头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推广企事业单位价格信息员制度,开辟广泛的市场价格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和报告市场新情况、新问题。继续组织开展优秀监测报告评选工作,并组织开展价格监测点评优工作,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保持与监测点经常性的沟通、联系,努力做好信息反馈及通过监测点搜集市场动态信息工作。
七、继续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农产品调查是国家、省下达的指令性工作任务,具体落实我区的是蔬菜、肉鸡、生猪等三大类,继续做好常规调查、直报调查、月报调查、专项调查。
八、继续做好成本调查监审工作
要深入学习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