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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信贷档案管理原则和要求的是 银行贷款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篇一
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做好信贷档案管理工作,增强公司全体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促使信贷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和保全信贷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是公司信贷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信贷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档案系指以本公司贷款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为基本单位,并与本公司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贷款客户提供和公司内部形成的各项贷款业务原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盘片、声像等不同载体和不同门类的基础资料。它是保护公司信贷资产的重要资料。
第四条
信贷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1、信贷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合法;
2、档案管理要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移交档案制度化,贷款资料信息化;
3、严格执行谁贷款,谁立卷;谁建档,谁管理;
4、按照《某某某公司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规定收集整理信贷档案。
第二章 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
管理部门。业务部是信贷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责任机构,负责其所经办的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程序及人员职责。客户经理对贷款客户的档案资料,按客户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收回等操作程序运行后,按资料形成时间归类建档、保管;在规定交接内容和时间内,交由档案管理员管理,按将贷款客户资料登记归档。
(一)业务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客户经理应:
1、及时建立和搜集、整理归类所管理贷款客户从借款申请到贷款使用、回收全程的有关档案资料,按资料形成时间顺序和归类要求整理立卷、建档、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页码(页码必须连续)、专夹(卷)、专户保管,做到真实完整;
2、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信贷档案由各分管客户经理保管;
3、按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进档资料;
4、采用电脑管理的信贷档案,须及时将贷款有关数据及信贷档案等有关资料信息录入电脑数据库;
5、客户经理要对信贷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综合管理部负责信贷档案的归档保管,档案管理员应:
1、审核和接受客户经理应当移交管理的信贷档案资料;
2、对装订成册的信贷档案资料按户分类编号、登记归档;
3、负责对信贷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
4、档案管理员要对贷款客户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信贷档案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从客户申请贷款至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收回全过程形成的与该笔贷款有关的资料均为信贷档案资料。信贷档案资料按其取得来源分为从贷款客户获取的资料和公司内部形成的资料。
第八条
从贷款客户获取的资料是指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资料,是用于反映和记录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资金、财务和经营情况的档案资料。
(一)委托人的基础资料: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贷款卡及密码、资质证书、许可证书等。
(二)委托人财务资料:委托人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最近月份报表(包括主要科目的余额明细)、委托人近三年增值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最近月份申报表、含委托人最近六个月主要账户银行对账单、委托人实际使用的主要个人账户银行对账单。
(三)委托人生产经营资料:生产场地、仓储场地产权
证明或租赁合同、上下游主要购销合同;
(四)其他资料:企业简介,实际控制人、股东及高管团队身份证、简历、实际控制人婚姻证明、个人及家庭资产状况、涉及融资需求所对应的合同、凭证等证明资料等。
(五)担保人提供资料:担保人为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家庭大额财产清单;担保人为企业的,应提供本清单中所列相关资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特别资料: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款项及费用付款凭证、工程款项支付凭证、项目投资概算和实际支付情况表、项目进度安排、资金计划、峻工验收和交房时间、施工合同中协议书和专用合同部分、房屋可售和已售清单等。
第九条 公司客户经理,无论贷款金额大小,均应建立信贷档案,一份完整的信贷档案内容具体应有:
(一)企业贷款:以借款企业或贷款项目为单位,逐户建立信贷档案,内容有:
1、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
(1)借款企业依法成立的文件和有年检记录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个
体工商户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及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要素变更的通知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2)借款企业组建公司的批件、依法成立公司的合同、章程,股份制企业的股份协议,联营企业的联营协议书,董事会决议等。
(3)经与工商部门核对的借款人的专用印鉴卡。(4)商品购销合同和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商贸企业需提供商品购销合同,工矿企业需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和产品购销合同。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需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证明;若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需持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
(5)属挂靠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要出示挂靠单位证明。
2、发生贷款业务的文件资料:
(1)借款企业申请贷款的书面申请书、建立信贷关系的协议书;
(2)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必须提供公司董事会同意借款的有关决议书;
(3)借款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4)借款企业上年(季)度财务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固
定资产明细表及有关统计报表;
(5)借款企业有年检记录的代码证(卡)复印件、在其他行开立基本账户或经年检有效的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借款人主要开户及往来银行的账户与存贷款情况;
(6)借款企业法人代表(或股东个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书;
(7)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8)借款企业法人代表及所有股东个人担保声明书;(9)客户经理的贷款贷前调查报告;
(10)贷款审查报告、贷款承诺书、企业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及企业短期借款审批(咨询)书;
(11)借款借据(非正本)及有关附件;
(12)借款担保合同(含保证、抵押、质押、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其中: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提供复印件,至可办理最后一笔贷款或贷款还清后,原件方可装订归档)。
3、企业贷款担保的文件资料:(1)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①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需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法人代表和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
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个人)授权委托书、有效的贷款卡(证)复印件、有年检记录的代码证复印件、开立基本账户或经年检有效的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②保证人上年(季)度财务报表,担保贷款前一期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统计报表;
③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联营公司的,须有依法成立公司的合同、章程、协议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所有股东个人担保声明书以及其他资信评估等资料;
④客户经理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意见和核保资料; ⑤保证人对所担保的贷款知道其真实用途的便函或担保函、个人担保声明书。
(2)采用抵押担保方式。
①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抵押的,需提供抵押物的产权证明文件、单据等各项重要原件或复印件,如抵押物为房地产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他项权利转移证》等产权证;如抵押物为进口关键设备的,需提供发票、海关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如抵押物为车辆、船舶等动产的,需提供有关发票和行驶证复印件,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出具抵押登记证明。如属第三人
财产抵押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注册资本、贷款卡、代码证等相关所须复印件、财务报表及个人担保声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②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的资产验资报告或有权部门评估的报告书;
③抵押物房地产为夫妻共有的,须提供夫妻结婚证明及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抵押物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抵押登记证》;
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抵押意见书或文件资料;国有资产抵押,需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抵押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⑥抵押物清单;
(3)采用质押担保方式。
①借款人需提供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承诺书;
②质押物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正件如支票、存单、专利权证、有价证券等由会计列帐入库登记保管);
③存单质押贷款在相应的营业机构办理止付登记手续的文件。
4、申请中长期贷款还要提供以下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
(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若为续建项目要提供前期投资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工程进度等资料;
(3)公司主持进行的项目评估报告,上报执行董事的贷款请示文件,执行董事的贷款批复文件;
(4)中长期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后评估报告;
(5)在指定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6)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
(7)涉及环境保护、消防、供电供水、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税收优惠,生产产品或商品购销属专营、土地征用、城市规划、生产工艺及新产品技术鉴定等方面的项目,需提供有关方面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和审核意见。
5、其他资料:
(1)借款人自贷款日至归还日的分月(或季)财务报表;
(2)若为归还再贷的,须有还款凭证;
(3)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需要客户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个体农户贷款:
1、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
(2)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
(3)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收入、及房屋情况等);
2、发生贷款业务的资料:
(1)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书面申请书;(2)客户经理的贷款贷前调查报告;
(3)贷款审查报告、审批通知书、贷款承诺书、农户及其他短期借款审批书;
(4)借款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书;(5)借款借据(非正本)及有关附件;
(6)借款担保合同(含保证、抵押、质押、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其中: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提供复印件,至可办理最后一笔贷款或贷款还清后,原件方可装订归档)。
3、个体农户贷款担保的文件资料(1)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①保证人是个人担保的:须有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如
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个人担保声明书;保证人对所担保的贷款知道其真实用途的便函或担保函。
②保证人是企业担保的:与企业贷款采用的保证担保方式所需材料相同。
(2)采用房地产抵押方式。
①借款人需提供房地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后,复印件作为信贷档案),如属第三人财产抵押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簿)、代码证等相关所须复印件、财务报表及个人担保声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②经有权部门评估的报告书;
③房地产为夫妻共有的,须提供夫妻结婚证明及身份证;
④房地产须到土地局或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抵押登记证》;
⑤房地产抵押物清单;(3)采用质押担保方式
①借款人需提供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承诺书;
②质押物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正件如支票、存单、专利权证、有价证券等由会计列帐入库登记保管);
③存单质押贷款在相应的营业机构办理止付登记手续的文件。
凡是贷款客户提交的复印件,客户经理应要求提供人签名盖手印并负责与原件进行核对;且为了档案的整齐,要求复印件统一为a4纸张。
(三)公司内部形成的档案资料包括记录和反映客户贷款申请、调查审查、发放、检查、保全、收回等全过程运行情况的资料,是用于界定内部管理责任的基础档案资料及围绕贷款使用、监督、检查贷款本息收回及贷款保全所发生的行为资料,也是贷款重要法律文件及贷款动作记录资料。公司内部形成的档案资料有:
(1)《贷款审批表》;
(2)借款企业授信额度(限额)文件;
(3)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中长期贷款审批书》;贷款项目评估报告及贷款调查报告。
(4)设立并登记《贷款审批登记簿》;
(5)贷后检查资料。包括《贷款贷后检查报告》;客户经理对贷款特别是大户贷款的按月或按季、定时或不定时跟踪调查分析报告。
(6)风控部对贷款运作问题稽核意见书、通知书和整改意见书。
(7)借款人违约的《信贷制裁通知书》。
(8)贷款归还、展期的档案资料。短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10天发出的《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若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根据计划财务部门填写的《还款凭证》,客户经理登记《贷款登记簿》;贷款需展期,借款人到期前15天写出的《借款展期申请书》,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同意担保延期的书面证明,并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展期还款协议书》及批准书。若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获批准,又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客户经理登记《贷款登记簿》相应进行调整。
(9)《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的档案资料。客户经理对每次签收到的《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应粘贴在已立卷好的每户贷款后面的粘贴处,不能放另处。
(10)不良贷款档案资料:
①《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②新增不良贷款稽核情况表;
③《呆滞(呆帐)贷款认定审批表》、呆帐贷款核销清单及批文复印件;
④对借款人依法诉讼、仲裁的有关法律文件(诉讼、受理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书等)资料;
⑤以资抵债的登记、保管和处理后的有关资料;
⑥处分抵押物或处分质押物通知书、拍卖抵押物的拍卖书。
(11)贷款清偿后的档案资料。
(12)设立《贷款登记簿》台帐,及时登记贷款发放、归还、占用形态等情况。《贷款登记簿》要有延续性和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换页。如确须更换,客户经理更换后应重新建帐,原《贷款登记簿》要核实归档管理。
(13)信贷电子化管理的有关信贷档案。(14)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对上述按《某某某公司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规定要求归档的有关报表和文字资料以外的档案,也要按公司制定的其它管理制度和办法的有关内容对信贷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章 客户经理建档、登记、移交管理 第十条
客户经理按第九条规定内容,及时建立和搜集、整理归类所管理贷款客户从借款申请到贷款使用、回收全程的有关档案资料,按资料形成时间顺序和归类要求整理立卷、建档、装订成册(装订成册后客户经理应加封、盖印)并按顺序编页码(页码必须连续)、专夹(卷)、专户保管。
第十一条
客户经理对信贷档案的建档。
(一)个体农户贷款,信贷业务档案以户立卷建档;
(二)企业贷款信贷档案按户分类立卷建档:对某一客户的独笔贷款档案资料按贷款运作程序及取得的时间归类
建档,单笔单卷单档;对某一客户的多笔贷款资料按贷款发放日先后顺序整理保管立卷,即一笔一卷,一客户一档;
(三)卷内材料按材料属性编写页码,页码必须连续,并在卷内目录上表示材料属性和页码,文件本身不编页号;卷内目录一式一份,附在某一客户(或客户类别)卷内首页;档外标明客户名称(或客户类别)、贷款笔数(类别户数)和立档时间。
第十二条
已核销呆帐贷款的信贷档案资料管理:客户经理以户以类建档后,专档移交办公室档案管理员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对各自保管的未归档的信贷档案,设立《信贷档案保管登记簿》,及时记录贷款客户入档明细情况,便于查找、利用、保管。
第十四条
客户经理工作调动时,必须对所有档案资料抄列清单并在公司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信贷档案归档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须移交公司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归档的信贷档案资料,移交时间为每年年底。
第十六条
需要移交档案管理员归档的材料:已还清贷款本息的客户的信贷档案;已核销呆帐贷款的信贷档案资料;信用等级评定资料;其他需要归档资料。
第十七条
信贷档案的移交。客户经理信贷档案资料移
交给档案管理员时,客户经理和档案管理员应同时核对信贷档案资料并由双方共同在移交的信贷档案目录清单(一式两份,各留存一份)上签字。档案管理员应及时核对资料收妥存档,专卷、专档保管。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员应设立《信贷档案保管登记簿》,及时记录客户经理移交的贷款档案资料及其他归档资料;档案管理员对档案资料按时收集、整理、登记,按装订成册(装订成册后应加封、盖印)归档入柜;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员因工作变动离岗的,应对信贷业务档案所有资料列好清单,全部移交指定专人后方可办理有关变动离岗等手续。档案资料办理移交手续,要由部门负责人进行监交。
第六章 归档后的信贷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信贷档案的调阅。
(一)内部人员调阅信贷档案。凡已归档保管的信贷业务档案和由客户经理负责保管的信贷业务档案,一律不准借出。因工作需要调阅的,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并经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调阅。客户经理和档案管理员应登记调阅人员名单、时间和调阅内容;调阅的信贷档案不得涂改、圈划、复制、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
(二)外部人员调阅信贷档案。信贷档案原则上不对外调阅借出。当发生借款纠纷或依法起诉、处理案件等情况
时,有:(1)司法、法院等部门需查阅、复印时,必须持有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介绍信,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查阅;(2)己方律师如有需要可以查阅;(3)对方律师原则上不可以查阅,若其通过法院来查阅,法院须持有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介绍信,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时,公司应有专人在场陪同,查阅人需要索取复印有关证据和资料时,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抄录和复印,但严禁将原件抽出借出。
(三)客户经理或档案管理员对调阅归还的信贷档案,要检查其完整性和原始性。对发现档案不完整或有改动的,可以拒绝接受,并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信贷档案的存放。客户经理和档案管理员应将各自管理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放置在坚固的箱柜内,并加强防盗、防火、防潮湿、防虫蛀、防腐蚀等方面的设施。
第二十二条
信贷档案保管期限。信贷档案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保存和永久保存。
(一)短期保存的信贷档案5至10年:短期贷款本息已收回的信贷档案,再保管期限为5年;中长期贷款本息已收回的信贷档案,再保管期限为10年。
(二)长期保存的信贷档案10年至15年:短期、中长期贷款到期未收回,直至贷款收回或以资抵债,资产处置完毕,其短期信贷档案再保存10年;中长期信贷档案再保存
期限为15年。
(三)永久保存的档案:短期和中长期贷款到期、逾期至今仍未收回和呆帐核销贷款的信贷档案要持续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
信贷档案的销毁。对超过保存期、需要销毁的贷款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并经过档案管理员提出和慎重鉴定,业务部负责人审核,经总经理审查批准后,送专门文件销毁单位或指定造纸厂进行销毁,并由监销人员监督销毁。档案管理员和公司总经理同时在留存销毁清册上签字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票据贴现等业务档案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罚款资金由综合管理部设立专户管理,用于今后对信贷档案管理好的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贷业务档案内容是指至少应包括的基本内容,不仅限于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某某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中补充完善。
不符合信贷档案管理原则和要求的是 银行贷款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篇二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贷后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公司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和信贷运作资料等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
第三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部门负责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二)保密性原则。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本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三)规范管理原则。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本公司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 部分,信贷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部门,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由县级联社集中统一管理和其它信贷业务档案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二章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公司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
第五条
客户经理职责。客户经理负责收集整理所经办业务的信贷资料,将已审批或发放信贷业务的资料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交管理员统一归档管理,不得长期留存信贷资料原件。抵押物他项权证、产权证明书、保险单、质押权利的证明、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原件应于收件当日移交会计部门现金库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六条
信贷部门职责。信贷业务档案形成后、移交档案库前,信贷部门负责收集管理信贷业务档案。信贷部门要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对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完整性和保密工作负责。信贷管理系统是信贷电子档案的主要档案库,信贷部门要严格执行信贷管理系统相关管理规定,确保信贷电子档案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保证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在时间和内容上的统一性。
第七条
不良贷款按规定移交给综合部后,由该部门履行客户档案管理职责。
第八条
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职责。信贷业务档案库负责审核、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管理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入库档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有权对相关机构和部门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信贷业务档案内容
第九条
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分为五类:
(一)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押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
(二)要件类: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
(三)管理类:法人客户的基本资料;
(四)保全类:贷后管理及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
(五)综合类:本公司内部管理资料。
第十条
信贷业务档案按照客户建立,一户一档,一笔(项)一卷,即一个客户除权证类原件(只保存复印件)以外的所有档案存放在一起,一笔业务(一个项目)的档案设为一卷(一个借款合同项下分次发放的视同一笔),每个客户档案内再分权证区、要件区、管理区、保全区和综合区,分别存放各区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
权证类档案包括:抵押物他项权证、产权证明书、保险单、质押权利的证明、有价单证的复印件(原件入会计部门金库保管),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或作价依据,抵押物清单,法人客户贷款的抵押(质押)公证书,有权机关办理的抵(质)押登记表。
第十二条
要件类档案包括:
(一)企业授信情况有关资料、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和审定意见、各类法人客户信贷业务申请报告和申请书、各类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各类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审贷会会议纪要;
(二)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函、各类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借款合同(协议书)、借据、担保合同(担保协议)或担保函、核保书、抵(质)押核实书、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保证保险合同、贷款法律审查意见、保证金进账证明资料、外汇贷款(转贷款)和对外担保在外汇管理局登记的证明文件或上级联社下发的生效通知,以及涉及贷款审查、审批、发放的其他必要资料。
(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还应包括担保涉及的有关合同、协议、标书及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资料。融资类担保业务应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批复,担保涉及事项按照规定需事先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应有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文件。
第十三条
管理类档案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表》副本或复印件、《企业资质登记证》复印件、《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某些行业必备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前置许可证明复印件;
贷款卡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最新年检证明,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样本,法人授权证明书,企业章程、联营协议复印件,印鉴卡,借款人企业项目责任人任职资格表,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企业各期财务报表,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资料,有关审计报告,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事项的文件复印件等。
(二)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还应包括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保证人的居住证明、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四章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移交和归档。
(一)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及移交。信贷部门经办人员要按信贷业务档案内容的分类要求对档案资料逐笔整理、排序、组卷,编制归档目录,及时移交。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要及时对相关部门移交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入库;建立目录索引,记录信贷部门移交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审核确认移交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并与移交人员共同在移交档案目录(一式两份,各留存一份)上签字。
(二)信贷业务档案的归档。
档案资料归档要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1.立卷、建档要求:档案资料要按户编号建档,专盒(或夹)保管,标明客户全称和立档时间。
档内有多笔业务的,要按笔立卷,以信贷业务审批时间排列卷号。
卷内资料按照信贷业务档案内容的分类要求进行排序。
客户基本资料可以归集后独立组卷,作为首卷;授信、最高额抵押担保作为单笔业务立卷。
2.目录、标注要求:以方便检索为目的,分层次建立三级目录。
一是建立档案库客户目录,检索定位到客户层次,法人客户及个人客户分开编目。
二是以客户为单位建立档案目录,检索定位到单笔业务,档案目录应包括客户名称、卷号、卷名(包括审批时间、业务品种、金额、期限)等,并注明卷与卷之间的从属关系。
三是建立卷内目录,检索定位到具体业务资料。
3.装订要求:已结清信贷业务要按卷装订成册,以运作程序及资料形成时间编制页码。
4.贷款台账等难以逐户归档的信贷业务档案以及核销客户档案等重要档案另柜存档。《贷款审查审批表》、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本等贷审会档案,以会次装订成册,逐年建档。
第十八条贷后检查记录、贷款五级分类资料、企业各期财务报表、各种证书的年检证明复印件等业务后续资料,应及时移交。即主管信贷员(客户经理)取得资料后,实时或批量移交给原信贷档案接收部门的贷后监督检查部门指定人员,双方签字确认。贷后监督检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后,次日由指定人员将全部资料移交给综合部。
第十九条
信贷业务档案的借阅
(一)内部人员借阅信贷业务档案。借阅本人经办业务资料的,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负责登记借阅人员名单、时间、借阅内容和借阅用途,借阅人签字确认。因工作需要借阅他人经办业务资料的,应由借阅人出具借条,并由借阅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借阅。借阅的档案不得涂改、圈划、复制、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
(二)外部人员借阅信贷业务档案。信贷业务档案要严格保密,原则上不对外借阅。当出现经济纠纷、案件等情况,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需查阅、影印时,必须持有协助查询通知书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书,以及查阅人工作证明。查阅时,本公司应有专人在场陪同,不得将原件借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外借的,需经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借。外借档案必须填写档案外借单,登记外借人姓名、外借日期、外借档案内容、外借原因及归还日期等。存放在金库的权证类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第二十条。要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调阅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档案库房建设及档案存放。档案库房要按照当地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设置。档案库应配置相应铁柜和防盗、防火、防强光、防潮湿、防虫蛀等方面的设施。
第二十二条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人员要对信贷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规借出或透露档案内容。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情况,检查间隔期为每半年一次,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
档案保管期限:短期信贷业务到期结清的,其信贷业务档案再保管期限为至少5年;中长期信贷业务到期结清的,其信贷业务档案再保管期限为至少10年;信贷业务到期时未结清,其后以现金或以资抵债方式收回的,短期信贷业务档案再保管期限为至少10年,中长期信贷业务档案再保管期限为至少15年;信贷业务到期未结清、至今未收回的(包括已核销的信贷业务)信贷业务档案、各种报表的年度汇总表、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要永久保管。
第二十三条
信贷业务档案的销毁。保管期满的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要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经档案保管部门的负责人同意,并在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档案管理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信贷业务档案前,应按照销毁清册上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主管信贷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档案损毁、遗失,及擅自销毁、擅自对外提供、涂改、伪造客户信贷业务档案和擅自透露客户信贷业务档案信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信贷业务档案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以录音、录像、扫描、缩微等方式保存的客户信贷业务档案也要集中到综合档案部门保管。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贷款业务档案管理比照此办法,并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符合信贷档案管理原则和要求的是 银行贷款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篇三
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信贷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
为规范信贷档案管理,做到妥善归卷、资料完整,调阅方便,查找快捷,每笔贷款都能有据可查、责任明确,使信贷档案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从档案管理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性,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贷档案的概念
信贷档案是指所经办的全部贷款和已归还的贷款资料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所有记录的总和。
二、信贷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1、信贷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2、信贷档案要设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
3、信贷员要建立一户一档,包括客户基础资料、财务报表、信用全过程的所有记录复印件、办理担保保全措施的复印件、还贷——收息记录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进行编号归档。按月将当月已结清贷款本息的客户档案移交部门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
4、部门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收集保管信用全过程中的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客户借款的确定件和权利证书原件等;保管信贷人员移交的已结清贷款本息的档案资料;保管信贷文件;保管信贷报表等资料。
5、信贷档案要实现统一收集,集中保管的办法。
6、信贷档案要在本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同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7、按照信贷档案归卷要求,对每笔贷款要求做到资料完整,装订前仔细审查。
8、各类资料要按月装订,当月资料较多的,可装订多卷。对卷内的资料要逐页编写顺序页码,位置在每页的右上角,同时填写每卷的封面目录和封底,填写时须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或打印,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
三、信贷档案的内容
1、文件类:各类金融法律、法规,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竞赛通知,领导讲话等。
2、申请书类:各类借款的申请、审批表,贷款展期申请书及审批表、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同类:各类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清单、房产土地、船泊、他项权利证书复印件等。
4、、报表类:期限管理类报表,再贷款管理类报表、贷款质量分析类报表、贷款信息咨询类报表、五级分类报表、不良贷款监测类报表等
5、台帐类:贷款期限类管理台帐,五级分类台帐,不良贷款管理类台帐,抵债资产类等台帐。
6、其它类:客户经理的贷款调查报告,会议记录薄,贷后检查报告、催收通知书,五级分类分析表、认定表,企业基础资料、财务
报表,诉讼保全类资料,抵债资产资料,已核销呆帐贷款台帐、房产承租协议等。
四、信贷档案的装订
1、装订的信贷档案,每卷要以a4纸面为标准长宽,凡合同书、申请审批书等均应将有文字的面向外,对折后装订要求每卷加装封面、目录和封底,左边和下边双边整齐,于左边采用三孔一线法装订,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不丢页,不压字,不破损,不妨碍阅读。
2、一份文件如果既属于信贷档案范围,又属于文书档案范围,其原件首先满足文书档案的需要,信贷档案可采用复印件或摘录主要内容、文号的方法收集归案。
3、属于国家秘密或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信贷员、信贷业务部门信贷档案管理员应在档案目录“备注”栏内注明密级或保密期限,以免造成泄密、失密现象。
4、案卷封面及案卷脊背各项应逐项填写清楚。
5、当月的信贷档案应于下月的上旬前装订完毕。
五、信贷档案的期限管理
1、永久保管档案。主要包括:贷款核销审批资料及清单、信贷档案销毁核准书及清单、未收清贷款的借款申请书、合同书及清单、贷款审查委员会决策记录。
2、长期保管档案,保管期限为15年。主要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六、信贷档案的调阅
1、内部调阅档案的控制:应由调阅人出具《档案调阅单》、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并登记《档案调阅登记簿》、借阅的信贷档案不得传阅、涂改或拆散等,并按借阅期限归还。信贷档案的借阅时间、借阅人、批准人、经管人员必须在《档案调阅登记簿》上登记。
2、外部调阅档案的控制:公安、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在查处案件需要查阅档案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司法机关的正式公文或文书方可查阅。经核准查阅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登记《档案调阅登记簿》,查阅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陪同,不准将信贷档案交给调阅人带走,未经批准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复制、照像、圈划。查阅档案介绍信、《档案调阅单》和《档案调阅登记簿》一并保管。
七、信贷档案的销毁
信贷档案的销毁工作由公司统一办理,公司档案管理人员登记《档案销毁登记簿》,将已核准销毁的信贷档案整理装箱后,报送公司主管部门进行销毁,销毁工作必须由三人以上参加,监销人员要认真清点档案数量,并在《档案销毁核准单》上签名后,到指定地点进行销毁。凡需销毁的信贷档案一律不得作为废纸出售。
八、本实施细则由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制订,解释权亦同。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1
信贷业务档案调阅单
调阅单位调阅人调阅日期调阅内容调阅用途
审批人签字档案管理员签字
年月年日日月
附件12
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清册
档案类别归档号内容档案形成日期页数应保管年数已保管年限监销人签章监销人签章
监销日期
不符合信贷档案管理原则和要求的是 银行贷款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篇四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信贷综合制度和单项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业银行提供、管理、收回各类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和信贷运作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四条 下级行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
第五条 信贷业务管理行和经营行应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及时将档案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电子档案移交信贷业务档案库归档。
第六条 信贷业务档案库的设立及管理员职责。
(一)信贷业务经营行应在信贷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具有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的分理处视同经营行。
(二)信贷业务管理行应在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本级行内部运作形成的信贷资料档案(以下统称本级行信贷运作档案),包括本级行信贷决策所依据的有关资料、本级行信贷决策产生的有关资料、向上级行的报备报批材料及上级行批复。
承担经营职能的管理行参照经营行模式管理全部信贷业务档案。
(三)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职责。信贷业务档案库负责审核、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管理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入库档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有权对相关机构和部门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信贷部门职责。信贷业务档案形成后、移交档案库前,信贷部门负责收集管理信贷业务档案。信贷部门要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对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经营行客户部门职责。
客户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等信贷业务档案。客户经理负责收集整理所经办业务的信贷资料,将已审批或发放信贷业务的资料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交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统一归档管理,不得长期留存信贷资料原件。抵押物他项权证、产权证明书、保险单、质押权利的证明、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原件应于收件当日移交会计部门现金库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不良贷款按规定移交给风险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或其他专业不良贷款经营管理部门后,由该部门履行客户部门档案管理职责。
没有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履行客户部门职责的支行或分理处视同客户部门,管理信贷业务档案。客观上不具备向上级行移交信贷业务档案条件的,经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批准,可设立临时信贷业务档案库,落实专人统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年后40个工作日内将已结清或核销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移交上级行。
经营行直接审批的信贷业务,可将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原件作为各环节决策资料。经营行报上级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原件仍留经营行客户部门,需要上报的基础资料由经营行调查人员复印并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二)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行信贷运作档案。其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级行信贷运作档案资料,月后10个工作日内交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统一归档管理。
(三)管理行信贷部门职责。
管理行信贷运作档案由审查部门负责,落实部门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特事特办业务在总行层次的信贷运作档案年中由客户部门负责收集管理。贷审会审议信贷事项的运作档案年中由贷审会办公室负责收集管理。信贷运作档案于年后40个工作日内统一移交信贷业务档案库归档。
第八条 信贷管理系统是信贷电子档案的主要档案库,信贷部门要严格执行信贷管理系统相关管理规定,确保信贷电子档案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保证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在时间和内容上的统一性。
第三章 信贷业务档案内容
第九条 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分为三类:客户、担保人基础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件;本级行信贷运作档案资料;贷后管理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条 客户、担保人基础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件包括:
(一)客户基本资料。客户和担保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法人授权书(为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各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贷款卡及查询资料;客户印鉴卡,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等。
(二)业务资料。客户信贷业务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董事会同意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决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复;项目水、电、环保、消防、规划和土地等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进口合同、销售合同或代理进口协议等。
(三)担保资料。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决议;共有人同意抵(质)押书面证明;有权机关办理的抵(质)押登记,抵(质)押物清单及评估报告;抵押物他项权证、产权证明书、保险单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原件入会计部门现金库保管)等。
(四)信贷业务承诺函、意向书、合作协议,主从合同、借据等。
(五)其他综合及单项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资料及辅助资料。第十一条 本级行信贷运作档案资料包括:
(一)本级行信贷决策所依据的有关资料。
开户行负责人签署同意进行调查的客户信贷业务申请书复印件,客户及担保人基本资料、业务资料、担保资料复印件。经营行直接审批、以原件作为内部运作材料的,相关基础资料不重复保存。
有权审批行受理上报业务的,决策依据资料还包括申报行的请示报告(文件)、调查报告、审查报告、有权审批人签字的贷审会审议表、《主责任人名单表》等;其他综合及单项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及辅助资料。
(二)本级行信贷决策产生的有关资料。
1.评级、调查资料,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调查表、信贷业务调查表;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资料;信贷业务评估报告;保证人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担保能力调查的相关资料;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签字的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等。2.审查资料,包括信贷业务审查表、信贷业务法律审查表,审查经办人和审查主责任人签字的信贷业务审查报告等;
3.贷审会审议、审批、报备资料,包括会议记录本、《贷审会投票表决表》、会议纪要、行长签字的审议表、批复、《主责任人名单表》等。
(三)向上级行的报备报批材料及上级行批复,包括信贷业务报备表及报告、上报有权审批行的请示报告(文件)、有权审批行的批复等。
(四)不良贷款认定资料,包括申报行的请示报告、对应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不良贷款认定审批表》、损失类贷款的内部确认材料或外部证明材料、审查报告、贷审会审议表(没有设立贷审会的支行可以不提交贷审会审议表);本行的审查报告、贷审会审议表、会议纪要、批复等。
(五)核销资料,包括呆账核销审批呈报表、申请报告、呆账形成原因及责任的审计报告、责任人处理文件;按规定须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内部审查、审批材料等。核销申报审批材料的管理执行核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于年后40个工作日内统一移交信贷业务档案库归档。
(六)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资料,包括经营行上报的《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或客户部门组织研究制定的风险化解措施方案、主管行长审批同意的批件等。
(七)其他综合及单项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及辅助资料。第十二条 贷后管理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件包括:
(一)经营主责任人、管户主责任人、风险监控主责任人名单,重点管理客户的客户经理组名单,贷后管理方案及贷款台账。
(二)贷后检查材料:按规定填制的《贷后管理台账》、《信贷业务发生后首次跟踪检查表》及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报告;日常检查形成的《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及检查分析报告,项目法人贷款填制《项目贷款检查表》;客户、担保人的各期财务报表;《贷后管理检查表(按客户)》及所附专题报告说明等。
(三)按规定复测客户信用等级的资料,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资料。
(四)《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及报告,化解措施方案,处理情况报告;潜在风险客户退出方案。
(五)信贷业务到期处理材料:向借款人发出的《贷款到期通知书》,会计部门填写的《还款凭证》;贷款展期的,有《借款展期申请书》,担保人同意担保展期的书面证明,经营行信贷业务展期决策各环节的运作材料,展期备案材料,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等。
(六)有问题信贷业务处理材料:在诉讼时效内和保证期间内取得借款人、保证人签名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不良贷款认定审批表》及相
关认定资料;事实风险客户退出方案,不良信贷资产清收、盘活、保全方案及组织实施情况报告;通过法律程序起诉、裁定、以资抵债、保全的有关资料等。
(七)信贷业务总结评价报告。
(八)信贷管理系统中相关电子档案资料完整性情况说明。
(九)其他综合及单项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及辅助资料。
第十三条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内容执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办发[2003]481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农银办[2001]58号)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四章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移交和归档。
(一)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及移交。信贷部门经办人员要按信贷业务档案内容的分类要求对档案资料逐笔整理、排序、组卷,编制归档目录,及时移交。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要及时对相关部门移交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入库;建立目录索引,记录信贷部门移交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审核确认移交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并与移交人员共同在移交档案目录(一式两份,各留存一份)上签字。
(二)信贷业务档案的归档。档案资料归档要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1.立卷、建档要求:档案资料要按户编号建档,专盒(或夹)保管,标明客户全称和立档时间。档内有多笔业务的,要按笔立卷,以信贷业务审批时间排列卷号。卷内资料按照信贷业务档案内容的分类要求进行排序。客户基本资料可以归集后独立组卷,作为首卷;授信、最高额抵押担保作为单笔业务立卷。
2.目录、标注要求:以方便检索为目的,分层次建立三级目录。一是建立档案库客户目录,检索定位到客户层次,法人客户及个人客户分开编目。二是以客户为单位建立档案目录,检索定位到单笔业务,档案目录应包括客户名称、卷号、卷名(包括审批时间、业务品种、金额、期限)等,并注明卷与卷之间的从属关系。三是建立卷内目录,检索定位到具体业务资料。
3.装订要求:已结清信贷业务要按卷装订成册,以运作程序及资料形成时间编制页码。4.与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等合作批量办理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以将合作协议项下客户归集建立总档,以客户名称、审批发放时间建立总档目录,以具体客户为单位建立分档,分档参照立卷、建档要求管理。其他个人客户信贷业务逐户建档。
5.贷款台账等难以逐户归档的信贷业务档案以及核销客户档案等重要档案另柜存档。《贷审会投票表决表》、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本等贷审会档案,以会次装订成册,逐年建档。本级行直接经营的信贷业务,其信贷运作档案归入客户档案管理;经本级行贷审会审议、下级行经营的信贷业务,其本级行信贷运作档案作为贷审会档案附件归档。
第十五条 信贷业务档案的借阅。
(一)内部人员借阅信贷业务档案。借阅本人经办业务资料的,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负责登记借阅人员名单、时间、借阅内容和借阅用途,借阅人签字确认。因工作需要借阅他人经办业务资料的,应由借阅人出具借条,并由借阅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借阅。借阅的档案不得涂改、圈划、复制、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
(二)外部人员借阅信贷业务档案。信贷业务档案要严格保密,原则上不对外借阅。当出现经济纠纷、案件等情况,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需查阅、影印时,必须持有协助查询通知书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书,以及查阅人工作证明。查阅时,本行应有专人在场陪同,严禁将原件借出。
第十六条 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变动离岗的,应对信贷业务档案收进、移出、销毁情况予以书面说明,待接管人员到位,办结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办理移交手续,要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监交。
第十七条 档案库房建设及档案存放。档案库房要按照《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2000]135号)的相关要求设置。档案库应配置相应铁柜和防盗、防火、防强光、防潮湿、防虫蛀等方面的设施。
第十八条 档案保管期限。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短期保管、长期保管和永久保管。短期保管的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5至10年:短期信贷业务到期结清的,其信贷业务档案再保管期限为至少5年;中长期信贷业务到期结清的,其信贷业务档案再保管期限为至少10年。
长期保管的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至15年:信贷业务到期时未结清,其后以现金或以资抵债方式收回的,短期信贷业务档案再保管期限为至少10年,中长期信贷业务档案再保管期限为至少15年。
永久保管的信贷业务档案:信贷业务到期未结清、至今未收回的(包括已核销的信贷业务),其信贷业务档案要永久保管。
第十九条 信贷业务档案的销毁。对超过保管期、需要销毁的信贷业务档案由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提出并慎重鉴定,编制销毁清册,经办公室、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行长审批后,送专门文件销毁单位或指定造纸厂进行销毁。档案销毁须由监销人员现场监督。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和办公室、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时在留存销毁清册上签字备查。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有另行规定的,应同时执行,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条 信贷管理系统电子档案信息的保管和利用,执行信贷管理系统相关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要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对未按规定要求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集中统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或未按规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形成风险的,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信贷业务的档案原则上要按本办法进行补充、整理、完善和归档;新发生信贷业务档案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一级分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境外分行及公司在参照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当地监管机构有关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客户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函[1999]1059号)同时废止。
不符合信贷档案管理原则和要求的是 银行贷款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篇五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修订稿)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第三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内容 第四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 第五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调阅 第六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销毁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合法性,有效落实贷款责任,防范贷款风险,提供清收处置贷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村信用社在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 1 成的具有法律意义、史料价值及查考利用价值的资料,主要包括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第三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指信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表内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贷业务品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客户。
第六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信贷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合法;二是档案管理的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移交档案制度化,贷款资料信息化;三是严格执行谁贷款、谁立卷,谁建档、谁管理;四是按照《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规定收集整理信贷业务档案。
第七条 贷款本息结清之前,档案由信贷业务部门管理;贷款本息结清之后,统一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第八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信用社包括县级联社和辖区办贷网点,其中:县级联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辖区办贷网点是指县级联社辖区有权办理和经营信 贷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应筛选熟悉信贷业务、责任心强、严守秘密的专(兼)职人员担任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负责信贷档案的立卷、保管和移交归档工作,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一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提高业务素质;
(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三)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
(四)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第三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大类:权证类档案、要件类档案、管理类档案、保全类资料和综合类档案。
(一)权证类档案是指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能够证明对抵(质)押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 要件。主要包括:
1、抵(质)押物评估报告和作价依据;
2、抵(质)押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或证明文件;
3、已办理抵(质)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或有关证明文件;
4、抵(质)押物清单;
5、权利质押的各种有价单证;
6、抵(质)押物保险单;
7、抵(质)押公证书;
8、其他资料。
(二)要件类档案是指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信贷业务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主要包括:
1、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及授信资料;
2、信贷业务申请书;
3、信贷业务调查、审查报告;
4、利率测算表;
5、信贷业务审批表;
6、贷审会会议纪要;
7、上级管理机构审批(咨询)意见;
8、贷款意向书;
9、贷款承诺函;
10、信贷业务借款合同(协议书)、借据、担保合同(担保协议)或担保函;
11、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及回执;
12、贷后跟踪检查记录和贷款检查报告;
13、企业经营活动分析报告;
14、保证金进帐证明材料;
15、贷款五级分类相关资料,包括认定表(季度)、风险分类报告等;
16、涉及贷款审查、审批、发放的其他必要资料。
(三)管理类档案是指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表、企业资质登记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国(地)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以上资料的最新年检证明;
2、企业法人最近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样本及简历,法人授权证明书,企业章程复印件,印鉴卡,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3、企业各期财务报表,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资料,客户资料数据采集表,有关审计报告,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事项的文件复印件等;
4、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还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建设批准文件、项目资本金及项目自筹资金落实到位的证明材料、项目融资意向书、项目竣工及决算报告、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
5、借款人和担保人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的,包括借款人、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或户口本的索引卡、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财产共有人承诺函等。
(四)保全类档案是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处置等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1、贷款诉讼全过程的相关资料;
2、以物抵贷资产清单、权属证明、抵贷协议、法院裁定书;
3、企业兼并、破产的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件等;
4、呆坏账核销的相关资料。
(五)综合类档案是指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内部有关信贷业务的各类报表,授权及转授权文件,行业分析资料,信贷分析报告,调查检查报告,审计稽核报告等。
第四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
第十三条 信贷员是信贷档案收集的第一责任人,对信 贷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并负责完成信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 信贷档案的建立实行一户一档、一笔(项)一卷,即一个客户除权证类以外的所有档案均要存放于一处,一笔业务(一个项目)的档案设为一卷(一个借款合同项下分次发放的视同一笔)。每个客户档案内再分为立卷区和归档区,在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档案,在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档案。
权证类档案存放区域为权证区,其中有价单据必须存放于金库,执行中借据由会计部门保管,执行终了的借据按照要求归档,其他权证类档案存放于档案库内的保险柜中,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综合类档案存放区域为综合区。
第十五条 业务发生后,责任信贷员要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好贷款原始资料,登记信贷管理档案台账,编制信贷员档案移交清单,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将全部资料移交给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
其中权证类资料责任信贷员应建立登记簿,在业务发生时移交给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并签收,同时填写收据,一式两份,一份给抵(质)押人,一份存档留底。贷款归还结清后,凭此收据将权证类原件退还客户。第十六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对责任信贷员移交的信贷业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信贷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
(一)遵循档案资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管价值,以便保管和利用;
(二)归档的档案资料种类、份数及每份文件的页数要齐全完整;
(三)在归档资料中,应将每份资料的正件与附件、复印件与原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与原件等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同时按照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处理性决定、判决性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的顺序要求进行资料归档;
(四)卷内资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码和卷号,统一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填写页码;
(五)卷内资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资料应进行托裱、修补,字迹易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使用标准的档案封皮,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不能装订的案卷,如定期统一报表等,应使用标准的报表封面、封底,用细线装订;
(六)按规定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第五章 信贷档案的保管调阅
第十八条 信贷业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和柜架保管,库房、柜架要坚固,并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等功能。库房内不能存放与信贷业务档案无关的物品,要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资料安全。
第十九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将已结清的信贷档案转入该借款人的归档区保管。填写档案皮的归档号,将档案装入归档区对应的档案盒中,填制档案盒封面,建立已归档档案保管清册。
第二十条 农村信用社应建立档案调阅管理制度。调阅档案时,按照档案保密和调阅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调阅范围和履行调阅手续,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农村信用社保存的信贷业务档案主要供内部使用,只能现场调阅,一律不得外借。
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内部人员调阅信贷业务档案应填写调阅单,建立调阅登记簿,登记调阅人姓名、调阅日期、调阅内容等;非信贷专业人员需要调阅信贷业务档案的,需经信贷部门和县级联社(或办贷网点)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公安、纪检、司法等部门处理案件,需查阅档案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介绍信,经县级联社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陪同,不准将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需 索取有关证据和资料时,需经有权批准人同意后方可抄录和复制,严禁将原件抽出借走。查阅档案的介绍信要粘贴在原件后保管,并将查阅日期和有关情况在案卷封底作详细记录,同时登记“借阅信贷业务档案登记簿”,由信贷部门负责人、有权批准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
第二十三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信贷人员调离时,对经管的档案资料(包括年内临时保管的文件资料),要逐件填写交接清单,在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确保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完整。
第二十四条 因业务需要提取出纳业务库中的权证类档案时,信贷员要填制重要抵押、质押档案出库单,经县级联社主任(行长)审批同意,由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到会计部门办理必要的出入库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要对信贷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章借出信贷业务档案或透露档案内容。要定期检查各类档案的保管情况,检查间隔至少为每季一次,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信贷业务档案应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未结清的信贷业务档案要永久保管;已结清的信贷业务档案,自结清后次年1月1日起,保管五年。
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及销毁清册为永久保管。
第六章 信贷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七条 档案保管期满后应进行销毁,具体步骤包括整理、审批和销毁。
(一)根据档案管理规定,符合销毁条件的,由档案管理部门(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造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档案管理部门(办贷网点)负责人在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联社。
(三)销毁前的整理。县级联社信贷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销毁后,信贷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整理和审阅。
(四)县级联社信贷和稽核部门共同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对需销毁的档案共同派员监销。在销毁信贷业务档案前,监销人应按照销毁清册上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联社分管领导。
第二十八条 对保管期满但仍具有一定查考利用价值的信贷档案,应视情况继续保管3年以上,确无保存价值时方可进行销毁。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对损毁、遗失、擅自销毁信贷业务档案,擅自对外提供、透露信贷业务档案,涂改、伪造信贷业务档案,出卖信贷业务档案及相关资料,以及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要根据本办法对信贷业务档案进行清查立卷或归档。
第三十一条 信贷业务档案所用附件及档案盒由县级联社统一印制,办贷网点按需领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