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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存在问题篇一
国企改制对当事者是一个承重话题,至上世纪末和本世纪以来一直受到各方面的持续关注、责问和拷打,其根本原因在于国企改制关系到国家、社会以及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员工安置、产权重组等如何规范,以及改制后企业如何改变观念、如何发展、如何加强监督与约束、如何塑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等问题,都是国企改制必须面对而不可回避的事实。
当前谈论较多的是国企改制中的体制改革,如“最后的晚餐”“腐败的摇篮”“一人家天下”等等,为此国家与地方政府颁布了各种法规和条例进行规范,这些都是从外部来规范国企改制过程。是不是这些处理好了国企改制就算成功了呢?这可能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基本问题——目标和手段链问题,国企的体制改革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改制的目的是要企业取得持续发展,为各利益相关者——国家、社会、股东和职工带来切身的利益。
常听人欣喜地说某工厂改制为公司了,某国企改制为民企了,就好像国企体制一改就带来新生,“一片光明在眼前”,“成功的果实只待采摘”;事实果真如此吗?可能答案会令许多人失望的,国企体制改革后由于管理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和倒闭的已经不是一家或两家了;为何会这样?这就是国企改制不彻底,我们这里不是说国企体制改革不彻底,而是说国企整个改制不彻底——只进行了体制的改革而没有进行机制的改革。
从东方大成咨询公司多年为国有企业提供一体化改制——体制与机制改革的咨询经验来讲,体制改革成功最多也只能说国企改制成功了一半,却不能说国企改制全部取得成功。如我们只进行体制改革而不进行机制改革,我想国企也就不必进行改制了,因为国有企业由于管理机制健全而取得经营成功的例子在国内国外比比皆是;而体制属于民营管理机制不健全而破产倒闭的事例在国内国外也不是少数。因此,国企在体制改革以后,还要面对最为艰巨的任务——经营管理机制的改革。如果我们把体制改革比为阵痛,那么机制改革就是长痛,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它就会不间断地对企业经营产生持久影响——影响到企业的成功和失败。
一、国企改制后应先改人
改人不是说国企以前的职工就不要了,这样话既不符合改制各方的根本利益也不符合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国企改制后改人就是要改变人的思想观念,我们常说观念决定行动,行动决定成败就在于此;企业没有好的经营观念就难以取得好的经营业绩,而职工没有好的思想观念就不可能取得令企业满意的工作业绩。
这样,改变观念应从两个层次着手:一是改变经营观念,即要树立以人为本而不是以资产为本的改制观念,还要从生产经营转变为产品经营和市场经营直至社会经营,立足于长远为企业搭建良好的管理平台,创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二是改变员工的思想观念,过去那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饭大家吃而无饭大家饿的观念必须废除,应在企业内部创建一种竞争、协作、充满热情的工作氛围。因此,国企改制后的改人就不能只停留在口上,还应体现在行动上,即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来进行落实。
二、处理好两种关系
国企改制后在改变职工思想观念时还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股东关系,二是劳动关系。一方面,国企体制改革以后,有些或全部职工就会持有公司股份——成为股东,即职工和企业是股东关系,作为股东的职工享受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比过去那种虚位的国有企业主人更实在,这种关系处理得好就会给职工带来无穷的动力,毕竟企业的成功与失败与自己身家性命相关联,而处理不好可能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以至伤害职工积极性,甚至职工可能会产生我是股东您不能把握怎么样的想法。另一方面,国企改制后应与建立符合国家政策与法规的劳动关系。
在处理这两种关系时,首先要职工明确股东关系和劳动关系并不是一回事,就如同我们在股市买股票一样,我们拥有某公司的股票,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一定是他的职工,股东关系是一种投资行为,而劳动关系是一种雇佣行为。虽然作为国企改制后的职工可能存在这两种关系,处理起来比较复杂;但还是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来规范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
三、建立运行机制
1、健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机制。大多数国企改制后,都面临“老三会”向“新三会”过度的问题,建立和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机制是经营的关键,否者会陷入“一人堂”“家天下”的决策怪圈。因此,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做出,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建立企业的用人机制。通过组织和岗位分析,建立企业用人制度的决策基础,使合适的人配置在合适的岗位上,打破过去那种用人终身制观念;完善企业用人标准和条件,以体现能者上、平者下、庸者让的用人机制。
3、建立企业的分配机制。通过对企业与行业薪酬状况及影响因素的分析,以企业经营发展为指导,分配机制应以岗位和胜任资格为基础以体现对企业经营的价值贡献;使分配机制既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人才,也有利于激励员工不断进取,改变过去那种身份薪酬制度。
4、建立企业的激励机制。通过建立企业全方位的绩效管理机制,使之与分配机制像配合,激励职工追求事业和业绩的热情,改变过去那种做好做坏一个样的状况。平衡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关系,使经营者既关心企业近期目标也关注企业长远利益,避免过去那种年头好时过好日子,年头不好时勒紧裤腰带过日子的情况。
总之,国企改制任重道远,它不仅涉及体制的改革,更涉及机制的改革;要想国企改制真正成功,必须要像浴火凤凰一样,经过不断的磨练,才能取得国企改制后的事业发展,使国企改制的各利益相关者得到实惠。
国企混改存在问题篇二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工能得到那些补偿
关键词:国有企业破产 来源:华律网整理 时间:2012年03月15日 浏览:6648 次
一、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政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
2、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无论1986年10月1日前后参加工作,出中心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
1、一次性安置费计发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00]13号)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符合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条件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计发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
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在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企业破产时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本人进中心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三、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国有企业破产后,凡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其原企业及本人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费的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每年将符合条件的“内退”和“协保”人员花名册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备案一份。企业应按规定为“内退”和“协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发票和职工缴费明细表等有关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报财政部门核拨补助资金。
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财政补助,以下岗职工进中心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乘以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标准=下岗职工进中心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实际工资年限×财政补助比例。
改制破产国企职工权益有保障
关键词:改制 破产国企 职工权益 来源:华律网整理 时间:2012年03月15日 浏览:5785 次
鞍山:改制破产国企职工权益有保障
2005年06月13日 来源:鞍山日报
昨日,记者从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鞍山市出台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安置的实施办法》,将妥善处理企业在改制时出现的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取暖费等职工关心的债务问题。
据悉,《办法》规定,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不短于3年,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改组为非国有法人控股公司的,原主体企业应当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企业应按规定接收原企业在岗职工(本人自愿离开除外),并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不短于3年。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将经济补偿金及内欠转为股份,但是,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办法》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办法》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针对社会保险关系、偿还职工债务等问题,《办法》规定:企业在改制前后,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原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改制时,要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企业改制后,应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统筹外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拖欠解除劳动关系并已转入失业人员的债务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偿还和补齐。对继续留在改制企业职工的债务,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补齐。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
关键词:国有企业破产 职工安置 来源:华律网整理 时间:2012年03月23日 浏览:6559 次
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破产已屡见不鲜,但因部分人对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存在误解,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同时领取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经济补偿金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支持国有企业减员增效而再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无现行的法律依据,不属企业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补偿措施。根据对一次性安置费与经 济补偿金的解释来看,这是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两种方式,国家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主要体现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性,所以企业职工在接受国家补偿时,只能择其一种安置方式,而不能同时适用。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职工也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国务院于1994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1997年公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这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支付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惟一条件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而支付及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注1】因此,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符合情况也更具适用性。
第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显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从而更能显示国家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充分照顾。
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除对破产企业职工具有补偿性质外,更具优越性。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及职工,这些人员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凡企业破产公告之日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办法进行安置。凡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未满三年且尚未就业的下岗职工,继续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三年期满后尚未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方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未证明其已经就业的之前,从理论上讲可视为自谋职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人员,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金。企业在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负有向劳动者准确详细说明安置方案的义务,自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要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特别是对自谋职业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之有关情形,要明确具体的约定清楚。
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
时间:2010-04-05 13:08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破产条件】新《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一、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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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存在问题篇三
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根据深圳xx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xx经资委纪要〔xx〕x号)、深圳市xx有限公司于xx年x月x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改制的决定》(xx公司〔xxxx〕x号),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的国有股东向民营社会投资者转让控股权,改制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公司。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改制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 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 名。2.无离休人员或退休人员。3.工伤(职业病)职工 人。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人。
5.无请长假、停薪留职、档案挂靠、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不在岗人员。6.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人。7.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1.接收安置的职工 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 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等。
二、职工安置总体思路和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确保稳定。
2.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职工安置 1.职工安置人数
改制企业解除职工人数为
名,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 名。
2.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的规定,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因此,改制企业改为国有参股公司,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批准改制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公司的改制方案之日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基准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
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按职工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3.补偿金额
改制企业的平均工资为
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 人,总工龄为
年,经济补偿金总额为 万元。职工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依照国家及深圳市的规定缴纳单位应缴部分。
4.参加社会保险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接续
(1)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情况(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缴存情况见(附《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表》)。
(2)改制企业已为其职工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3)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积极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理顺和接续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继续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5.支付方式
职工安置所需总费用
万元,由深圳市xx有限公司从股权转让款中支付。
四、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
本方案需经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并最终报深圳市xx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xx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国企混改存在问题篇四
混改,国企改制面临哪些重大问题
国企改制面临着十大要素问题: 1.动因、目的; 2.性质、特征; 3.现状、价值; 4.资产、人员; 5.改制模式; 6.改制节奏; 7.改制程度; 8.大股东态度; 9.管理团队决心和意愿; 10.改
制
成本
承
受
能
力。
对十大要素的调查及问题的回答,是选择并最终确定改制方案的基础和前提。其中1-4是基础分析调查,5-7是改制关键问题,8-10为改制决定因素。三顾咨询认为,混改最终还是要回归到企业中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视角来看待,回到企业的发展问题上来看,不能是为了混改而混改。通过内部资源能力与外部机会的综合分析,提出企业存在的经营问题,判断公司持续发展的核心命题与关键驱动力,阐明未来发展的总体思路与逻辑。即通过混改,彻底激活内部机制与活力,吸引人才,培养队伍;引进战略资源,规范内部治理结构,提升决策效率,促进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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