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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庭模拟剧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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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庭模拟剧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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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模拟剧本篇一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入坐;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2、3、4、5、6、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司法审判的活动; 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 原告,被告:到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 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告徐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彭帅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徐兰):我叫徐兰,汉族,1942年8月9日生,现在家住南京市巴彦路12号,退休在家。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代理律师):单慧妍,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董岳,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彭帅):被告,彭帅,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2日,是江苏德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现在住在南京市湖南路1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代理律师):白一方,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殷玥,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兰与被告彭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王杨,审判员李昕倩、李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文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 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书。(宣读起诉书)

原(代理律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1073.3元:包括(1)医疗费40460.7元;(2)护理费4497元,其中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3)营养费3000元;(4)伙食费346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6)残疾赔偿金71985.6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8)鉴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经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不想被告和原告的亲属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双方纠纷一直没有解决。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是由于与被告相撞而受伤,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给原告不论是在身体、经济,还是在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予依法判决。证据和证据来源:

1、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

2、派出所提交的对被告的询问笔录电子版

3、法院对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

4、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票据及护理证明

5、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

6、法院委托鉴定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

7、鉴定费发票

此致

钟楼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徐兰

2007年11月3日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被(代理律师):

被告因原告徐兰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撞倒原告的主张,我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从案件事实来看,尽管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但被告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事实上,正是被告发现原告倒地后第一个上前对其进行帮扶,在帮扶期间,原告对被告态度十分温和,并连声表示感谢。此点,可由共同帮扶原告的第三人陈二东证人证言加以证明。在原告亲属赶来之后,被告应原告亲属的请求,协助其将原告送往医院,加以救治。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便向被告要求借款,被告出于好心便出借200元钱给原告的家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认为其所遭受的损害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原告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否则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既没有证明有因果关系存在,也没有证明被告有过错,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关于赔偿的范围和项目,我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以证明其合理性。

综上所述,原告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上,被告既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相反,被告之行为是应该被提倡的助人为乐的行为。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 任。综上,被告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此致,钟楼区人民法院

被告:彭帅 2007年11月7日

附: 本状副本3本

审判长:开庭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已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 原:收到。

审判长: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原:证据1:派出所提供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其中记录了原告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对案件经过的陈述,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经过

原:证据2:派出所提供的对被告询问笔录的电子照片,从这张照片反映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自己承认了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该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相撞事实的真实性 原:证据3:法院询问派出所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该警官回忆了当时被告询问笔录的内容,用以证明被告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承认了与原告相撞事实的发生,同时证明,证据2内容的真实性

原:证据4,由南京市鼓楼医院提供的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发票和护理证明。其中,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证明证实了原告损伤严重,需要护理,该证据是原告方主张医疗费和护理费的依据。

原:证据5,由南京市鼓楼医院餐饮部提供的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为630元

原:证据6: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提供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报告中指出原告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该证据用来证明,原告被被告撞伤后的损害结果市原告方主张残疾赔偿金的依据。

原:证据7,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提供的鉴定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追究被告责任而支出的鉴定费费用500元。

审判长:被告方对这些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直接说明质证意见

被:有异议

对于证据一,原告的陈述我方不予认可,故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没有提出其他证据,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于证据二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此项证据既不合法,也没有任何证明力。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请求法庭不予采信。原因如下:第一,被告提出的证据不合法,法庭不应予以采信。本案原告提供的电子文档是原告的亲属私自拍摄,该文档的取得方式是非法的,故不能作为证据 使用,而派出所据此非法证据所作的誊写材料亦属非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此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1995年3月6日(法复1995)二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第一,证据的取得首先应该合法,只有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二,被告提出的证据是没有任何证明力的,即使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之电子文档誊写材料是合法的,也没有任何证明力,法庭不应予以采信。首先无原件可供核对,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性,由于该电子文档并非对全部笔录的拍摄,其中没有出现任何被告的签名、手印等重要证明元素,因此该电子文档誊写材料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四款,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品、复制品,不能当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内容不真实,电子文档中表现得内容与我方当事人在询问中所作的陈诉明显不符,证据中显示是原告撞倒了我方当事人,但我方当事人至始不承认与原告相撞之事实,故电子文档之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此份证据不应予以采信。

对于证据三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出示此份证据不具任何证明力,请求法庭不予认可。1,沈某仅为此件案件的承办民警,并非本案的目击证人,其证言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侵害之间有因果关系;2,作为公安机关对该事故承办民警证言称,在事故当天和第二天制作谈话笔录时,被告承认原被告之间发生碰撞,该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无法形成正确的证据链条。我方当事人认为,对于原告方提供的公安机关对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其证言称,在事故当天和第二天制作谈话笔录时我当事人承认双方之间发生了碰撞,我方当事人予以否认。我当事人但是并未作出这样的陈诉,始终没有承认与原告发生相撞。该证人证言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询问笔录的转述,其原始笔录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现已丢失,故无法与询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三款、第四 款之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综上所诉,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于证据四、五、六、七的质证意见,被告作如下反驳。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只有由于在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不存在加害行为,也没有撞伤原告,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 案中,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上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没有侵权的行为,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生权利,故我们当事人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关于伤残鉴定报告,我方承认其真实性,但否认其有效性。伤残鉴定报告只能说明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但无法证明其受伤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此份证据无任何证明力。最后,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多项赔款,我方已经否认有侵权行为,故在侵权责任基础上形成的损害赔偿也无从谈起。同时,我方要求原告提供更详细的证据,证明各项费用的有效性。综上所述,上述证据亦不能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完毕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按照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出示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没有物证,但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陈二东出庭作证。审判长:下面通知本案证人到庭作证。(交通知,法警传唤证人)

证人:我叫陈二冬,男,年龄 60,民族 汉,职业及工作单位 :南京大学生物系教授。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没有。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你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证人:听清

审判长:现在你可以向本庭提供证言。

证人:案发当天,我在案发车站等车,这时候,两辆83路公交车驶进站台,我看见一位老太太拎着东西向后面一辆公交车跑去,当我再看到她时,她已经摔倒了,坐在被告席上的小伙子正扶着老太太。我和这个小伙子一块儿把老太太扶到旁边,并与她的家属取得了联系。她家属来了以后,我就走了。审判长:原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原: 有提问,证人陈二东,你有证明你是当时在场目击证人的证据吗?

证人:哦,可以。因为当时是用我的手机和原告家属取得的联系,我的手机里有电话记录。原:那你有没有看到原告是如何摔倒的? 证人:没有。

原:也就是说,你只看到了被告在扶原告,而对之前发生的事一无所知是吗? 证人:对。原:好,提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被:有异议。请问事发当天,你是否在场?

证人:恩,在场,就是我和这个小伙子一起把老太太扶到路边。被:那你是否看到老太太摔倒的情形? 证人:没有。

被:当你第一眼看到老太太的时候是什么样的情形? 证人:第一眼看到她时,她手里拎着东西向后面那辆车跑去。被:对这些细节,你是否确定?

证人:我确定,因为当时离老太太不远,就七八米的样子。而且当时我看老太太拎着东西,跑得很快,我就有点担心。当我看完站牌,再回头看她时,她已经摔倒了。被:那接下来你又看到了什么样的情形? 证人:看到小伙子扶老太太。被:你和小伙子之后又做了哪些?

证人:我们把老太太扶到旁边,问了她家里的联系方式,给她儿子打电话。被:也就是你是用你的手机打的电话? 证人:是的,我手机里还有记录。被:老太太伤势如何?、证人:伤势很重,我们两人把她扶到旁边。被:老太太有没有对你们说什么? 证人:老太太对我们说谢谢。被:提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审判员对你提几个问题,你必须如实回答。

审判员:证人陈二东,在老太太摔倒后,除了你和被告之外还有没有人也参与了救助? 证人:没有,就我们俩。

审判长:证人,你的作证结束,请你退庭在庭外等候,闭庭后阅读证词签字。合议庭简短合议(停顿几分钟)

审判长:鉴于庭审前,已进行证据交换、听证,双方当事人已表示在举证期限内证据提交终结,现根据庭审调查对下列证据予以认证:证据1:原告询问笔录,证据3:法庭谈话笔录,证据4:原告住院纪录、医疗费发票,证据5: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证据6:原告伤残鉴定报告,证据7:鉴定费发票,证据8: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经过的证言。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2即被告询问笔录之电子照片,本庭经调查后认为此证据是办案派出所对被告进行询问调查的原始反映,办案民警与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此份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映证,并形成证据链。因此本庭予以采信。

审判长:法庭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事实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在辩论时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争议焦点进行: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

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方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判长:下面让我们围绕争论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徐兰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相撞系属事实。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站等83路公交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一辆。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后门冲下的被告撞倒,原告左侧胯部着地,造成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原告当时疼痛难忍,一心只求速去医院,并没有当场指认被告的侵权行为,只是要求被告一同到医院陪同就诊,之后再商量赔偿问题。不想原告的亲属和被告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由于派出所的原因,原被告的询问原始笔录丢失,后来派出所保留了被告笔录的电子版,并对原告进行了补录,其电子版(电子照片)和原告的笔录作为证据提交。

在质证过程中,被告方对于原告方电子版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表示怀疑,原告方不予认同,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说: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从证据形式上来说,民诉法第六十八条已经证明该证据形式是合法的。(2)从出证人资格上来看,该份证据是由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提供,该主体具有法律上的出证人资格;(3)从取证途径上来说,该证据的取得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其取证途径是合法的;(4)从其证明效力来看,这份证据是公安机关在其职务期间对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记录,相对于一般文书来说其证明效力更强。并且作为该案唯一也是最关键的证据唯有它才能最真实的还原事实。

其次,从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角度来看。证据2中显示,被告承认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这与被告当庭对事实的否认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当庭陈述不具有可信性。原告同时提供了证据3,由法庭提供的对承办民警的谈话笔录。承办民警回忆:被告在接受询问时承认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其与电子版笔录内容相一致,印证了电子版笔录是对原始笔录的真实反映,并不像被告方所认为的原告方对原始笔录进行了篡改。因此,原告方提供的证据2是合法有效的,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第三,原告方认为,证据3也直接证明了被告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当事的民警和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其按照职业规定记录下的各方的言辞,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证明力。

最后,原告方不认同被告方提出的答辩意见。首先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多数是出于主观的推理与被告方的一面之词,而缺乏事实依据与相关证据,与我原告所述存在重大分歧,不能取信。其次,被告的证人陈二东,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他当时在现场;更为重要的是,陈二东并未看到事实发生的瞬间,他的证言并不能否定原被告双方相撞的可能性。

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基于相撞事实成立,被告假借见义勇为之名,逃脱民事责任。

二、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相撞使原告左股骨颈骨折,后经法庭委托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严重损害,为原告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而且,考虑到原告的年龄,原告作为老年人,其恢复的时间和所受的痛苦超过我们一般人,其所遭受的损失将更大,获得的赔偿理应更多。

根据侵权的构成要件:(1)原被告相撞确实发生,并且由于被告对原告的撞击造成了原告身体上的损害,侵害事实要件成立,而且侵害事实和侵害行为之间构成因果关系。(2)原告方认为被告具有主观过错。被告在下车过程中以及下车行走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原告方认为,并 不存在被告所说的视线受阻问题。尤其是被告作为第一个下车的人,其在下车过程中有注意来往车辆和行人的义务,而被告未履行该义务,而且,被告是从车上冲下来的,这也反映了当时被告的心理非常着急,忽视了注意义务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对于年老体弱者,他们在身体上处于弱势,更应当得到特殊的保护和注意。因此,原告方认为,该案件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满足,被告方侵权行为成立,应当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至二十五条之规定,现计算赔偿费用如下:

1、根据证据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0460.7元;

2、由于原告是8级伤残,年龄较大,恢复时间较长,其受伤后到康复前需护理,又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4497元,分别是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

3、根据证据六,根据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伙食补助为18元/天*35天=630元;

4、由于原告身体伤害严重,参考医院出示的病历建议,原告方请求被告赔偿营养费3000元;

5、根据证据八,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伤残鉴定费500元;

6、根据证据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2005年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为4799.04元/年*(20—5)年=71985.6元

以上各项赔偿总计121073.3元。

总之,原告方认为被告由于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与原告相撞的事实成立,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因此提出对于被告人身损害赔偿共计121073.3元的请求。而且,原告提起诉讼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目的,该案件在社会上也具有教育意义。它呼吁我们要重视对老年人的关心和保护。同时,它也是一种责任感的体现,对于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要敢于承担责任,要实事求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见证一个诚实信用的和谐社会。法庭注重的是事实和证据,希望法庭能够查清事实,做出公平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下面由我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针对刚才原告方提出的几个问题,代被告做出现场答辩。

一,事实部分,我方当事人对于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并不认可,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我方当事人彭帅乘坐83路公交车,于水西门车站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碰撞。尽到了充分的助益义务,见到原告徐兰倒在地上,便对其实施了帮扶救治行为,期间有第三人陈二冬过来一起进行帮扶,而在此期间原告一直在说谢谢。之后,我方当事人在原告家属的请求下,帮助原告家属一同将原告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由于情况紧急,我方当事人出借二百元以支付医药费,后原告被诊断为锁骨骨胫骨折,此时,原告突然提出是我方当事人将其撞倒,并要求赔偿,我方当事人对此当然不予认可,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后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原始笔录丢失,仅存一有瑕疵的电子文,对于帮扶的过程,我方有证人陈二冬加以证明。事实上,我们认为当时的情况也许存在这样的可能,一个腿脚不灵便的老太太在负重的情况下,跑去赶车,自己很可能脚下一滑就摔倒了,或者是被别人挤倒的。我方当事人在上车前后充分履行了助益义务,并未与原告发生碰撞,且在看到原告倒地后主动上前进行帮扶,而根据证人证言,原告当时态度温和,思维清晰,还在不停地说谢谢,那么我们以常理试想,如果真的是当事人将其撞倒,那么对于一个将自己撞倒的冒失青年,作为受害者的原告还会这样不停地说谢谢吗? 二,证据部分。我方当事人对原告当时提出的证据予以质疑,重申我方在质证过程中提出的反驳,首先,对于原告方提出的物证中的讯问笔录,电子材料和誊写文稿,我方对此不予认可。即使原告提出的讯问笔录电子材料和誊写文稿是合法的,也没有任何证明力。该电子文档不仅显然存在着取证问题上的瑕疵,而且在实质上也存有疑点,其真实性值得怀疑。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其次,我方当事人对于承办警官的证言不予认可。原告方证人仅为该起案件的承办民警,并未本案的目击证人,其证言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该证人证言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讯问笔录的转述。但这份原始笔录已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现已丢失,故无法与讯问笔录原件进行核对,其真实性无法确定。故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第三,我方当事人对原告方称以上两项证据与当事人所称相互印证并形成了证据链条的说法不予认可,除上述对于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质疑外,我方当事人还认为,该证人作为笔录的承办警员,只能证明作笔录时的所见所闻,但并不能证明该电子档案中所拍摄的就是笔录原件,不足以消除该电子文档制作的瑕疵及其不合法性,无法证明该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因此此电子文档的证人证言无法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第四,本案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适用过错推定的有关规定,因此原告方还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但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有过错。最后,我方当事人不认可原告方提出的现场辩论内容,我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原告方并未尽到取证责任,其辩论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与我方当事人所述存在巨大分歧,故我方不予认可。

三,赔偿款部分,关于赔偿范围我方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有精神损害,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主张精神抚恤金一万五千元明显 过高,我方当事人认为,本案中,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有侵权的行为。事实上,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客观上并不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被告不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我方当事人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并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我方认为,此案不仅关乎一人的清白,更关乎整个社会对于社会责任感的呼唤与弘扬。在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不能再看见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再次发生。如果这样助人为乐的行为被认为是有过错的,必将使人性以向恶,法庭重视的是事实与证据,希望法庭能够查清事实做出公正的判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长:下面双方互相辩论,本庭提醒你们,辩论不得超过五分钟,请注意时间。

原:关于原告方电子照片的真实性,我已经在代理词中详尽阐述了。这里我再针对被告方的代理意见补充一点,该照片拍摄后一直由派出所扣押,最后也是由派出所提交给法院的,牌时所方面为了不至于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而代为保存没有销毁,当此案诉诸法院时,派出所单方面提供次证据,那么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已与由谁取得无直接关系,最重要的是,它能真实地还原事实。(另一代理律师)我再补充两点:首先,对被告方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三为间接证据,证据效力不足,我方不与认同,该警官作为案件的承办警官,它直接接触了双方当事人,而且她亲耳听到了被告对于整个案件的陈述并加以记录,是被告在接受询问的过程中亲自承认了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该警官是这个承认行为的直接目击证人,因此,他所做的证言对于证明被告承认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至于被告方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二反映的笔录中的内容,证据三中警官的陈述与被告当时的陈述截然相反,这只是被告的一面之词,被告并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对于被告刚才提出的二百元为借款的主张我方不与认同。因为,被告主张这二百元为借款并未提供借据,这显然不符合两个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之间借款的生活常理。因此,这二百元应该是被告基于其撞伤我方当事人之后先行垫付的赔偿款。

原:(徐兰)那天我是说了一个谢谢,但是,大家可以想像一下,我一个老太太,那个时候都疼成那样了,真的是…最怕的就是没人管我,看见有人管我真的是谢天谢地了,而且我说了一句谢谢,不是说有人平白无故帮我我说谢谢,我真的是怕没人管我。审判长:被告方发表你们的辩论意见。

被:针对刚刚原告方提出的疑问,我方认为,电子问档是由公安机关在扣留后直接提交法庭的,但是这并不能磨灭这份证据自始至终制作上的瑕疵和不可信性,不能保证这份证据的内容一定真实、可信、合法,也不能保证该证据具有充分的证据资格。其次,对于原告方提出的二百元钱并 非借款的问题,我方认为,借给原告的时候,是出于情况紧急,老太太及其家属需要帮助,所以我方当事人本着救急的心态借出了二百元钱,没有时间和情境来打欠条,而之后,原告突然指责是我方当事人将其撞倒,要求赔偿,所以我方当事人心中只想着还自己一个清白,因此就没有顾得上再去理那二百元钱的事情,所以才会出现那二百元钱的借款没有打欠条的问题。其三,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说谢谢的问题,我方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证人在靠近他们的过程中,就已经听到原告方在说谢谢,因此应当是认为,原告对于我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帮扶表示感谢。完毕。审判长:围绕争议事实,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由原告发表你方的最后陈述意见。

原:我已经是快七十的人了,身子骨一直都不好,现在能熬过这么一场灾,说实话,真的没有什么别的想念了。唯一希望的就是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可以搞清楚那天到底是咋回事。不管小伙子你承不承认,我的的确确是被它撞了才倒的,我和老伴都是有退休金的,儿女也都是有正经体面工作的人。这两个钱我还是拿得出来的。赔不赔钱是一回事,可你不能翻脸不认人啊!是不是我老太太讹你你心里最清楚。但是,我相信,今天法庭会支持我的请求。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谢谢。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今天,我作为被告坐在这里,心里很不是滋味。因为你们知道,助人为乐不是错。那天,那天我帮了你一把,可是我没想到,东郭先生与狼的故事,在现代社会重演!我的心在流血。今天是严肃的法庭我不应该这么激动,但是,我赔钱不要紧,赔不起砸锅卖铁我也要陪,但是,我凭什么赔?帮人难道还要赔钱吗?难道以后社会,别人都不需要别人帮忙吗?不是。我们需要别人去帮,但是,请那些受害者记住,帮人的人也是人,不是神,他们帮你,你反过头来害他们,他们心里会是什么感觉?心是很凉的感觉!审判长:请法庭人员保持肃静!

被告:请法庭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我一个公道。完毕。

审判长: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进行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原告是否要求调解? 原:要求调解。

审判长:你方有何具体调解意见?

原:基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而且被告在撞上我方当事人后,能够陪同就诊,考虑到被告的承受能力,我方请求酌情调解,有以下几点调解意见,我方对于医疗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要求不变,精神损害赔偿费可降至五千元,残疾赔偿金可降至五万元 营养费两千元,护理费可降至三千元,我方可接受最低赔偿金额为11219.7元人民币。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调解要求及方案? 被:同意 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法庭模拟剧本篇二

永坪中学模拟法庭剧本

(2010年4月)

(书记员入席、站立,宣布法庭纪律)请大家坐好,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和《人民法院规则》的有关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未经允许不得发言、提问;3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旁听人员所携带的通信工具一律关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不听制止者,审判长

可口头警告、责令退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和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法庭审理程序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请公诉人入庭”(公诉人依次到庭就座)

书记员:“请审判长及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及审判人员到庭就座)。

书记员:“传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 “传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所有人均已到庭,现在可以开庭(说完坐下记录)。审判长:

“现在开庭”。(击法槌)审判员1: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齐:到庭。)

审判员1:请向法庭告知你们的基本情况。(原告及其代理人答)原告马倩:我叫马倩,现年15岁,希望中学初二

学生,永坪镇人,我叫王延平,延川县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担任原告马倩的辩护律师,审判员1:被告及其代理人

是否到庭?(齐:到)审判员1:请向法庭告知你们的基本情况。被告王小杰:我叫王小杰,现年19岁,社会青年,延川县永坪镇人。我叫刘成,现年15 岁,希望中学初二学生,延川县永坪镇人。我叫陈西平,是被告刘成的诉讼代理人,延川县神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叫王浪,是被告刘成的诉讼代理人,是延川县公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叫刘永军,现年39岁,被告刘成的父亲。我叫刘江,现年38岁,聚缘网吧老板,永坪镇人。审判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永坪中学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厅今天在此审理由陕西省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

结向本院移送侦查起诉——被告王小杰、刘成抢劫原告马倩财物一案。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

————担任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延川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

翻译人员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做最后陈述。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的过程中还需遵守以下义务:(1)双方当事人在庭审

中要服从法庭的指挥和安排,遵守法庭纪律秩序,(2)接受合法传唤,准时出庭。审判员1: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交代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

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员1: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齐答不)。被

告及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齐答不)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起立,宣读起诉书)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延检刑诉[2009]、第23号

被告人王小杰,男,19岁,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延川县永坪镇人,社会青年,无业。2009年2月10因涉

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10日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延川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

延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成,男,15岁,199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延川县永坪镇人,希望中学初二学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10日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延川县公安局逮捕,押于延川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小杰、刘成涉嫌抢劫一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09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小杰和刘成在永坪新楼区将希望中学初二学生马倩(女,15岁)拦住,对马倩

进行恐吓将其身上的财物洗劫一空,并将原告马倩刺成重伤,经查明抢走马倩人民币2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mp5

一部,财物价值共计2000元,所抢物品已被被告人王小杰、刘成销售,赃款已被挥霍。被告人刘成于2009年2月15日

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向永坪派出所投案自首,2009年2月16日被告人刘成被永坪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杰、刘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大虎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且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

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二人。

此致

永坪中学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

检 察 员:×× 于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诉书宣读完毕)

[法庭调查——讯问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讯问阶段,被告人王小杰,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

见吗?被告人王小杰:我要申明的是,我是受刘成的蛊惑才跟他干的。

审判长:被告人刘成,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刘成:我不想去,是王小杰逼我去的。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1:需要。审判长:下面由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1:原告马倩,请你把当天的情况复述一下。原告马倩:09年2月10日晚7点30分,我与同学刘雪一块外出

玩耍后往回走,行至新楼区红旗小区旁,看见两个男子,一大一小,蒙着面,其中小个子叫我们不要动,大个子拿着水

果刀,恐吓我,叫我拿出随身财物,我拼命呼救、厮打,但因寡不敌众,身上所带200元钱和摩托罗拉手机手机一部、mp5一部,被他们二人抢去了,在厮打中我被他们刺伤,后来因我流血过多,也就什么也不知道了。公诉人1:谁拿刀子

刺伤了你?原告马倩:被告王小杰。(手指向王小杰)公诉人1:谁将你的财物抢去的?原告马倩:由于当时乱,加

上我受惊过度,我也不清楚谁将我的财物抢走了,公诉人1:王小杰,你俩抢劫受害人马倩是有预谋的还是偶然的?

王小杰:有预谋,因为刘成和马倩是同班同学,他告诉我马倩家里非常有钱,父母非常溺爱她,她平时身上装很多

钱,带着手机和随身听,所以我俩的目标就瞄上了她。公诉人1:刘成,你与受害人马倩认识吗?刘成:认识,我俩是同

班同学。公诉人1: 刘成,你是在校学生,而王小杰是社会青年,你俩是怎样走到一起的?刘成:由于我喜欢上网,在网吧与他认识并交往,公诉人:那你知道你们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的法律,要受法律严惩吗?刘成:我参与这次抢劫是

受王小杰威胁才去的。公诉人1:他是如何威胁你的?刘成:平时我喜欢玩游戏,跟王小杰借点钱,这几天他向我逼要

欠他的账,因为我没钱,所以他逼着我给他找准目标,然后实施抢劫,用强劫来的财物抵债,如果我不去,就拿我放血。

我是迫不得已啊。公诉人2:被告王小杰,刘成所说是否属?王小杰:不属实。因为他沉迷上网,欠网吧老板的钱,又

不敢向家长要,于是他找到我,让我帮他,并许诺,成功之后,二一添作五,一人一半。我开始不愿意,后来经不住他的软磨硬泡,就稀里糊涂得参与了这次抢劫,真是后悔啊!公诉人2:刘成,你是否欠聚缘网吧老板的钱,聚缘网吧老

刘江利是否向你索要过欠账?刘成:欠过,聚缘网吧老板刘江也向我索要过,公诉人2:刘江,刘成是怎样欠你钱的?

刘江:他上网有时没钱,所以就欠下了。公诉人2:案发之前,你向刘成索要过吗?刘江:没有,真的没有。公诉人2:

我的话问完了。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公诉人1:被告王小杰、刘成无视国家法律,手持凶器,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公然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重伤,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现特提

起公诉,请贵院依法严惩,公诉人2(出示水果刀一把):原告马倩,案发当天,被告王小杰是不是用这把刀将你刺伤的?

法警(向她出示,请她辨认)。原告马倩(辨认少刻): 是。公诉人2:被告王小杰,这把刀是不是你当天用过的凶器?

被告王小杰:(看后)不是。公诉人2:(出示物证---法医鉴定书)经法医鉴定,这把刀子上的血迹和手印确系被告

王小杰的。被告王小杰这样说,纯属推诿责任。原告马倩:被告当天用凶器刺伤我,这里我有证人可以作证。审判员1:

证人是否到庭?原告王元: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作证。审判员1: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证人:

我叫刘雪,永坪新楼区人,希望中学初二学生,是原告马倩的同学。审判员1:证人刘雪,依照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

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刘雪:听清楚了。审判

长:你能如实向法庭作证吗?证人刘雪:能。

审判长:请你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交一纸保证书送到证人面前,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审判员1:请你把当天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证人:2009年2月10日晚7点30分,当我和我的同学马倩行至新楼区红旗小区时,被两个蒙

着面的一大一小的男青年拦住,其中小个子恐吓我们不要动,当时我被吓呆了,一动也没敢动,他们二人便开始抢劫马

倩身上的财物,马倩大声呼救、奋力反抗,但因力量对比悬殊,最终被拿刀子的大个子刺伤,二人将财物抢劫到手跑了,我的话完了。审判员1:证人可以退下。被告王小杰:公诉人和原

告说我拿刀将原告刺成重伤,这不符合事实,在当时,王元想抢我手中的刀,我情急之下,就不小心刺到了他,马倩受的仅仅是皮外伤。原告马倩:原告说我仅仅受的是皮外伤,这不符合事实,这里有证人可以证明案发当晚被告确实将我刺成重伤。审判员1:谁可以为你作证?原告马倩:永坪油矿医院的王大夫可以为我作证? 审判员2:证人是否到庭? 原

告王元:到庭。审判长:传证人到庭作证。(证人上庭)审判员2: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证人(白亮大夫):

证人:我叫白亮,是永坪油矿医院的外科主治大夫。审判员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

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白亮:听清楚了。审判长:你能如实向法庭作证吗?证人白亮(大夫):

能。审判长:请你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交一纸保证书送到证人面前,证人白亮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员1;请你把当天马倩住院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证人:2009年2月10日8点左右,我正在值班,突然几个人抬着一个十四五岁的女学生进来,经检查,女学生的胳

膊和手上多处被刺伤,且因流血过多而昏迷,我立即为她救治,总共缝了七八针,此后的一个月,我一直是她的主治大

夫,这是病人住院治疗的病例复印件和医疗鉴定证明书。(由法警传给审判庭)我的话完了。审判员1:证人可以退下。

被告王小杰:原告说,他身上装有现金200元、手机一部和mp5一部都被我二人抢走,这不符合事实,当天,我们仅从

原告身上抢得200元花了。公诉人1: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我们得知,被告王小杰、刘成将所抢得的手机、mp5以500

元的价格卖给了钟楼底下的好再来手机维修部,维修部的老板李世军,现已到庭,可以作证。审判员2:传证人上庭作证。(证人上)审判员:请把你的基本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证人:我叫李世军,是永坪好再来手机维修部的老板。

审判员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李世

军:听清楚了。审判长:请你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交一纸保证书送到证人面前,证人贺国强在保证书上签字)审判员2;请把你知道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维修老板:2009年2月11日下午,来了两个一大 一 小的男青年,说自己手头紧,急用钱,愿以500元的价格将一

部摩托罗拉手机和一部mp5卖给我,我当时怀疑来路不正,但在他俩再三保证、哀求之下,我以500元的价格买下了手

机和mp5,我真是糊涂啊。我的话完了。

审判员2:证人可以退下。公诉人1:那你二人将卖手机和mp5所得的赃款作什么了? 被告刘成:事后,王小杰将

手机和mp5卖掉,仅给了我150元,我将100元给网吧老板还了帐,剩下的上网花完了。公诉人1:被告王小杰:刘成所

述是否属实?被告王小杰:不属实,我们将手机和mp5卖掉以后一人一半分了。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新的举证?公诉

人1:没有。原告及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新的举证、原告及诉讼代理人答:没有。审判长:被告及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新的举

证?(被告及诉讼代理人齐答:没有)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经法庭调查,对于双方证据的确认,有异议的待合议庭

评议,现在合议庭总结本案的诉讼焦点是,第一,被告人王小杰、刘成谁应对本案负主要法律责任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二,聚缘网吧老板刘江是否应对本案负一定责任。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公诉人1:经过法庭

调查、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有关书证,宣读了证人的证言,表明本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公然抢劫他人的财物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请

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及情节作出量刑处理,并依法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王小杰、刘成二人手持凶器,公然把我的当事人的财物抢劫一空,并对我的当事人的人身造成伤害,所以我们要求二被告承担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补课费等共计18650元,并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王小杰:原告提出的赔偿费用18650元,我不能接受,前面我已申明,我不是有意刺伤她,在厮打中,我用刀子划破了原告的表皮,她受的仅仅是皮外伤,不可能花这么多的钱。原告马倩:至于我受的是轻伤还是重伤,有医疗鉴定书、油矿医院王大夫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王小杰确实将我刺成重伤。被告王小杰的代理人:原告方提出的补课费和精神损失费,这我方不能接受,按理来说,如原告确系重伤,那么在原告住院期间,她是不可能有精力和时间来补课,至于精神损失费,从现在看来,原告的精神状态和气色很好,精神方面似乎没有受到什么伤害。原告马倩:你纯粹胡说。(手指向被告代理人)。王小杰的代理人:如确实要我们承担全部责任,我方认为,被告刘成也应承担一半。被告刘成的代理人:被告王小杰方认为此案件的责任和赔偿费用应平均承担,这我方不能接受,首先我的当事人参与抢劫是受王小杰的胁迫才干的,当时,如果我的当事人不去的话,被告王小杰扬言要放他的血,我的当事人不得不去啊。被告王小杰的代理人:被告刘成说他是受我的当事人的胁迫才干此事的,这是站不住脚的,从主观上来看,刘成长期沉迷网络游戏已不能自拔,从客观上讲,他欠网吧老板的钱,在网吧老板的催要下,他才想出了抢劫他人财物的办法,并找到我的当事人要他帮忙,许诺事成之后,二一添作五,一人一半,应该说是我的当事人受到他的引诱才干出如此的傻事。刘成的代理人:被告人王小杰说我的当事人引诱他,这完全是在胡说,据我们调查了解,刘成从小性情乖张,性格和善,与邻里的孩子都能和谐相处,上了初中之后,其行为中规中距,除了偶尔上点网外,从不惹是生非,如不是受王小杰引诱和威胁,谁能相信他能做下如此的事,众所周之,被告王小杰平时游手好闲,惹是生非,已屡有前科,干出如此的事情已不足为奇。王小杰:你才屡有前科(手指向刘的代理人),被告刘成的代理人:你就是有前科。审判长:(击法槌)请注意法庭纪律。刘成的代理人:我方对检察院指控我的当事人刘成犯抢劫罪并无异议。但是,我想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未积极参加抢劫,而是属于跟帮的行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只是对被害人进行了言语上的威胁,并未实施暴力。被告刘成:刘成不仅对马倩在语言上进行了威胁,同时也参与了这次抢劫,是他将原告马倩的钱物洗劫一空并逃走,至于他说我仅仅分给他150元,这纯属胡说,我们一人一半,因为卖赃物时我们二人在一块,这一点手机店的老板也能证明。被告刘成:我把马倩的钱物抢劫到手后逃走,这是事实,但这是王小杰计划预谋的:他缠住马倩,我得手后逃走。至于他说分给我一半赃款,这纯粹是血口喷人。刘成的代理人:从整个案件的发生、经过来看,应认定我的当事人在本案中是从犯,起次要作用,所以被告王小杰对此案件应负主要责任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王小杰的代理人:被告王小杰方说刘成是从犯,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抢劫的的整个事件都是他一手策划的,抢劫对象是他找准的,如果不是他和受害人马倩熟悉,我的当事人不可能知道马倩身上有那么多的钱物,更不会有抢劫事件的发生,再有,我用的水果刀也是他给我的,他给我说,如果马倩不主动交出钱物,就动刀子,如果刘成当时不给我刀子,也不会导致马倩受伤的事,俗话说,不怕杀人的,就怕递刀的。被告刘成:水果刀确实是我的,但不是我主动给他的,当时我不给他刀子,怕出大乱子,是王小杰从我身上强夺过去的。王小杰的父亲:我儿子干出这样的傻事我倍感痛心,但我认为我儿子走上这条路,聚缘老板刘江也难逃其咎,如不是聚缘网吧老板让我儿子进去,我儿子不会迷上网吧,不会欠他的钱,也不会被他逼得走投无路,更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聚缘网吧老板刘江也应对此案件负一定的责任。聚缘网吧老板刘江:被告刘成虽然欠我的帐,但我一次也没有向他催要,至于说他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归结到上我的网吧,这是站不住脚的,不上我的网吧,那他还可以上其他的网吧。刘成的代理人:我国法律规定,营业性网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老板明知刘成是未成年人而允许他进入,就应负法律责任。网吧老板刘江:刚开始时,我看刘成像未成年人,不让他进去,后来他拿着身份证作证,所以我就放他进去了,作为网吧经营者,不可能去对每一个上网者的情况都具体调查。唉!真是跳到黄河也洗不清了。(停顿一下)审判长:请控辩双方继续辩论,(停顿一下)公诉方是否有新的辩论?公诉方:没有。原告及代理人是否有新的辩论。原告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被告王小杰及代理人是否有新的辩论,被告王小杰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被告刘成及代理人是否有新的辩护。刘成的法定代理人:有,我作为被告人的父亲,对孩子犯下的罪行非常痛心,我对孩子平常管教不严,对他的行为听之任之,以致他一错再错,我真的是难辞其咎,但考虑我儿子还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始终较好,积极配合公安人员的工作,另外,还有自首情节,如果对他从重处罚,会对他的前途产生很大影响,希望法庭能给我的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我愿如数赔偿。审判长:法庭

辩论结束,下来现在由被告方作最后陈述,现在由被告王小杰作最后陈述。被告王小杰:走到这一步,也没什么太多可说的了……我原来以为抢点钱,只要数目不太大,顶多也就是拘留,真没想到为了这事能把我按抢劫罪给起诉了。唉……早知道,我肯定不会这么做的……,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重新给过的机会,给我一个从轻处理。将来从监狱里出来以后,我一定好好做人,再也不做违法的事了。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刘成作最后陈述,刘成:此刻,我真的不知道用什么语言来表达我心中无比的负疚感,我沉迷网络游戏,荒废了学业,枉费了老师对我教育,辜负了父母对我的养育之恩,玷污了同学之间最纯真的友谊,我的无知,让我付出了最昂贵的代价——失去自由,我现在特别的后悔……这些天在看守所里,感觉特别受煎熬。想到自己现在和那些小偷、流氓一样了,已经成为一名囚犯了,心里特别不好受。我妈前几天来看我,她头发都白了,精神也不好,我以前从来没见她那么憔悴过。我现在是既对不起自己,也对不起同学和老师,更对不起我的父母亲……,在这里,我希望大家特别是青少年同学们能以我为鉴,严于律己,珍爱生活,热爱学习。审判长:现在由聚缘老板刘江做最后陈述。聚缘网吧老板刘江:对于这次案件的发生,我深表遗憾,虽然这次案件和我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我也有做的不对的地方,我不应该接纳未成年人刘成进入我的网吧。以后我一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做一个守法的经营者。审判长:现在休庭30分钟,合议庭将对本案评议后继续开庭。现在退庭。(使用法棰,合议庭人员退庭,法警上来把被告带下)四:法庭判决阶段书记员:现在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入庭,(待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入席后)。书记员:全体坐下。审判员:永坪中学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传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就坐)。将被告人王小杰、刘成带上来(法警将二被告带上来)传被告刘江到庭,(刘江到庭就坐)。审判员1:对被告人王小杰、刘成抢劫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原告方、被告方的意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在进行宣判。

[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全体起立。被告人王小杰、刘成二人抢劫王元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合议庭评判,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及证据,依法确认被告人王小杰、刘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小杰在此案持刀抢劫,并致人重伤,是主犯,应负主要法律责任和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人刘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网吧老板刘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以致刘成迷恋网吧,因此刘成走上抢劫这步路,他也应负依据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款之规定。现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依法赔偿原告马倩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的70%折合人民币13000元,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的 30%折合人民币5600元,并处罚金1000元。网吧老板蔡宏伟停业整顿,退还被告王小杰、刘成的赃款,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原告人对此判决有无意见?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对此判决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依次回答)

审判长:公诉人有没有意见?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闭庭。(击法槌)

法庭模拟剧本篇三

好家风装饰公司与个人吴顾借贷案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

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做任何记录。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人、被告人、双方代理人入庭。现在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到庭的情况:原告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1是否到庭?被告2是否到庭?

被告2:到庭。

书记员:原告律师是否到庭?

原告律师:到庭。

书记员:被告2律师是否到庭?

被告2律师:到庭。

书记员:相关人员已经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我是本次庭审法官,我叫梁新。现在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我叫吴顾,是广州市一间小型建筑材料店老板,住本市天河区。我委托何

碧作为我的律师。

原告律师:我叫何碧,女,是原告律师。

被告2:我叫冯蒲,是好家风装饰公司的经理,住本市天河区。我委托赖诗作为我的律师。

被告2律师:我叫赖诗,女,是被告2律师。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审理原告吴顾诉被告1温毅及被告2好家风装饰

公司拖欠借款一案,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

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事实

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审判官,你好。我先说说事件的起源。我跟被告2好家风装饰公司在2009

年年初开始有生意来往,被告2每次都是派被告1温毅与我谈生意,且与

我签订一些合作合同(含有好家风装饰公司的盖章),我们两家企业一直

都合作愉快,而且他们信誉很好,每次购买材料的钱都准时付。就在2010

年1月份,被告1温毅像往常一样跟我谈生意,期间他谈到最近他们公司

资金周转不灵,需向我借现金60万周转。经调查所知,确有此事,我就向

被告2伸出援助之手,借出60万。几天后,被告1带了一份借款合同过来,上面写有:60万借款会在2011年一月份前全部还清,且在还款期间每月给

我1000元利息。我跟被告1像往常签合同一样签订这份盖有被告2好家风

装饰公司盖章的借款合同。2010年5月份时,被告1代表公司还给我20

万。至今,借款期限已到,但是我还没收到余下的借款及利息。当我在2011年1月份向被告2追债时,被告2却告知我从来都没有向任何

人借款,说向我借款的是被告1温毅本人,而且被告1已在2010年11月辞

职,公司现在也联系不到他。

我现在也联系不到被告1温毅,今天开庭他都没有出席。但我手里有借款合同,上面盖的就是被告2好家风装饰公司的章,这借款合同与之前和被告2

签订的公司合作合同在形式上雷同。所以我把好家风装饰公司告上法庭,要

求他们还我余下借款40万及利息1.5万。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针对原告所述进行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告2:原告所诉事实不符。在2010年1月份,我公司是接到一项大工程,但根

本就没有向原告借钱这回事,关于签合同,签这么大的一笔款,你当时

为什么不向我公司的法人了解清楚呢?这个很明显是被告1温毅利用你

跟他的合作信誉和我公司的名义向你借的;他现在都已经辞职几个月了,我们也联系不到他,他可能就是为了逃债才辞职的。

我公司向来信誉都很好,经常跟一些大小企业合作,而且很多时候都交给

被告1去交谈生意,小的合同一般都会让他去签,所以关于这方面的东西

他是比较熟悉的。但我们也没有让他去向你借款啊,所以我公司没有偿还

借款的义务。

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通过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到底是谁该偿还这笔借款。

下面由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进一步陈述并举证。现在由原告方提供证据。

原告:被告2称不应由好家风装饰公司来偿还借款,现呈上证据一:借款合同,上面有被告2好家风装饰公司的盖章,证明我有借钱给好家风装饰公司周转。

证据二:公司合作合同5份,证明我们两家公司长期合作都是由被告1签

名,然后盖被告2公司的盖章,且都生效。

审判长: 被告对证物有无异议。

被告:有。我们没有派人过去跟你借款,证据一不能代表公司的借款,应该代表

被告1温毅偿还借款。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提供证据。

被告2:提供证据一:好家风装饰公司法人代表证明,证明被告1不能代表好家风

装饰公司向原告借钱。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没有。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官:现进行法庭辩论,原告方及被告方可进行自由辩论。

原告:你们公司借了钱又不还,是不是想赖账啊?现在我等钱用啊,你快点还钱给我啦。

被告2:又不是我公司借你的钱,你去找温毅还啊,我公司又没拿过钱,干嘛要还你钱啊。

审判官:好,肃静!辩论结束。先进行最终陈述,由原告做最终陈述。

原告律师:被告2好家风装饰公司借款到期却未如期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第八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还有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

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我恳求法官依法判决被告2归还剩余借款及利

息给我当事人,我的陈述完毕,谢谢。

被告2律师:原告跟被告1温毅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未涉及到我的当事人好家风装

饰公司,那张合同只能代表温毅个人的借款,合同上的印章来历不

明,并非是我当事人亲自盖上去的,而且也不能证明这合同的真实

性,为了高利润而签下的合同,具有一定的可疑性,所以我恳求法

官依法判决该借款不用我当事人还款。我的陈述完毕,谢谢。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现对本案进行调解。原

告,愿不愿意庭外和解?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2没有和解诚意,现我不愿意

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审判长:被告2,愿不愿意庭外和解?

被告2:不同意和解。

审判长:由于双方不同意和解,现本案要再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另选时间再次开

庭,今天庭审到此结束,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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