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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 国土资源部公文汇总(4篇)
  • 时间:2023-06-04 09: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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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 国土资源部公文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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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 国土资源部公文汇总(4篇)
    小编:逆天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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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国土资源部公文篇一

度)

(2015年度)

污水处理场用地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女士 ************ @*****

回复:你好!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财务司)

熔剂用灰岩如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网名: 张 先生/通讯地址: 通化市

女士 ************

2015.01.12

邮箱: 4224*

@*****

回复:你好!熔剂灰为熔剂灰岩的机械粉碎物,应界定为初加工产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相关规定,销售初加工产品以其销售收入直接计征补偿费,不再相对于原矿进行折算。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此情况如何出具采矿许可证延续初审意见?

网名: 刘 先生/通讯地址: 河南郑 邮箱: 1532* 女士

************

@*****

2015.01.12

度)

纳时限等。同时向年检实施机关报告。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销售收入是否含税?

先生/女士 ************ @*****

咨询:按照相关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销售收入*费率*回采率系数;其中销售收入是否含税。比如:矿石价格100元/吨,那么卖1吨矿石的收入是100元,这其中有17%的增值税。矿业管理部门征收补偿费时销售收入是按照83元为基数还是按照100元为基数。

回复:你好!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按照矿产品市场实际交易价格计算的,基数中不考虑增值税以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2015.01.05 关于地勘资质申报后需要订阅刊物的问题

生/女士 ************ @***** 咨询:您好,申报地质勘查资质后进入公示阶段有人自称为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人员来电要求订阅2份材料总价1660元,说所有单位在公示后都必须购买该材料。由于对此存在较大疑问且无处核实,特此咨询是否存在该要求,望予解惑。

回复:回复: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及我司没有委托任何单位从事与地质勘查资质公示、公告有关的经营活动,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公示、公告不收取任何费用,提醒有关单位注意。(地质勘查司)

熔剂用灰岩如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回复:你好!熔剂灰为熔剂灰岩的机械粉碎物,应界定为初加工产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相关规定,销售初加工产品以其销售收入直接计征补偿费,不再相对于原矿进行折算。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确认土地所有权的若干规定文件有效性?

回复:您好,确权规定是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司)

2015.03.18

邮箱: 3134* @*****

回复:你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耕地保护司)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材料是否有统一标准或格式?

网名: 王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2015.03.30

邮箱: 8978*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汇总(2015年

度)

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等相关材料。请问以上材料是否有统一标准或格式?

回复:你好!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td/t1044--2014)已于2014年12月30日正式实施,该规程统一规定了土地复垦验收阶段所提交相关资料的标准和格式,详细规定建议查阅该规程。感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耕地保护司)

本企业取得续采许可,已缴纳的复垦保证金如何处置?

网名: 田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2015.03.28

邮箱: 7401*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此前已缴纳的400万元土地复垦保证金可以冲抵续采土地复垦费用。感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耕地保护司)

2007年以前立项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是否可以再投资建设?

网名: 王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2015.03.23

邮箱: dhsw*

@***** 咨询:

度)

程项目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再进行投资进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回复:你好!

1、2001-2006年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须在超过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后,方可纳入重大工程项目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再进行投资建设。理由是不可以重复投资,已经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应该由后期管护主体来负责相关修复工作。

3、2007年以前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可以纳入重大工程项目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再进行投资进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理由是不可以重复投资,已经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该由后期管护主体来负责相关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

4、已经被划入生态、湿地、天然林等环境保护区范围的耕地不能包装成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建设。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湿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依法划入环境保护区内范围的耕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能包装成土地整治项目。请会同有关部门耐心向农民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农民思想工作。感谢对国土资源部工作的大力支持!(耕地保护司)

女士 ************ @***** 咨询:您好:

度)

回复:你好!所提信息不足以判断,建议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设施农用地政策,应当依据相关政策建设,避免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耕地保护司)

光伏发电设施用地如何审批供地?

网名: 郭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江西省 ************

2015.04.13

邮箱: guos*

@*****

回复:你好!光伏发电用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没有对土地硬化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但占地时间长、影响农作物种植生长,是否应作为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各方有不同意见。目前,我部正在积极研究光伏发电用地政策,尚未最后明确。(耕地保护司)

回复:你好!

一、在矿产资源管理范畴,查明资源储量和占用资源储量通常是针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来说的。查明资源储量是指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范围内经过勘查工作已发现的并经评审备案的包括探明的、控制的和推断的矿产资源储量总和。占用资源储量是指采矿权人占用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总和,包括动用资源储量(采出量和开采损失量)和未动用资源储量。

度)

源储量司)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问题咨询

回复:你好!《国家计委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2017号)的效力问题应当由牵头部委负责认定。(政策法规司)

国土批[1996]90号文件是否有效?

网名: 梁 先生通讯地址: 太原市

/女士 ************

2015.05.29

邮箱: lian*

@***** 咨询:

回复:你好!

1、2010年底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1年第5号)公布的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因此,《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批复(国土批[1996]90号)》已经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布的是明令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司)

光伏项目在土地方面有何相关政策扶持?

度)

是农光、渔光。谢谢!

回复:你好!光伏项目属新型能源产业项目,项目用地有一定的特殊性,我部已关注该问题,正在抓紧研究相关政策。(耕地保护司)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相关问题咨询

网名: 冯 先生通讯地址: 吉林长

/女士 ************

2015.08.28

邮箱: zhan*

@***** 咨询:《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中对宅基地的补偿提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的说法。是否可以理解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要区别于市(县)政府出台的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的补偿标准,如果有区别应该按照什么标准给予征收补偿。

回复:你好!近年来,我部指导各省(区、市)制订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区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多种因素测算征地补偿标准,并要求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定期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涉及宅基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补偿标准补偿。(耕地保护司)

项目征地时耕地面积如何测算?

网名: 孙 先生通讯地址: 海阳市

/女士 ************

2015.08.28

邮箱: 8203*

设施农用地办理备案手续相关问题咨询

网名: 周 先生通讯地址: 吉林省

/女士 ************

2015.08.24

邮箱: 3479*

@*****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汇总(2015年

度)

咨询:我是吉林省一名基层工作人员,这里冬季气候寒冷,今年有一个项目用地,占用一般农田建设连栋温室大棚,属于三面砌墙、另一面及上部用钢结构建、塑料覆盖(非玻璃和pc板)、冬季烧煤取暖的温室大棚,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符合《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用地健康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中“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大棚等为设施用地”的规定,按照设施农用地办理备案手续?谢谢!

回复:你好!请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127号文件,确定地类。属于耕地的,无需办理手续;属于设施农用地的,应按127号文件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耕地保护司)

分期缴纳出让价款需支付利息有何规定?

网名: 张 先生通讯地址: 济宁市

/女士 ************

2015.08.17

邮箱: zhan*

回复:你好!《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分期支付的情形中明确了“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财务司)

相关文件取消后的矿业权协议出让问题

网名: 王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5.08.14

邮箱: 1758*

度)

协议出让?如可继续办理,办理程序如何?

回复:您好!按照国发【2015】27号要求,自2015年5月10日起,不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目前正在研究该审批事项取消后,协议出让申请与矿业权审批登记衔接的相关要求,待文件正式印发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矿产开发管理司)

农村土地征收的流程环节和规定期限咨询

女士 ************ @***** 咨询:请告知,农村建设用地征收从征收方案批准到申请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的全部流程环节和每个环节规定期限。

回复:你好!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履行征地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即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予公告。具体要求和时限可详见《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耕地保护司)

网名: 魏 先生通讯地址: 重庆市

/女士 ************

2015.09.26

邮箱: 3468*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回复:你好!其他土地指集体土地,即包括耕地等在内的所有集体土地。(耕地保护司)

河道治理是否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需要办

2015.09.26 理农用地转用

网名: 金 先生/通讯地址: 邮箱: 8345*

度)

回复:你好!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来确定建设设施属于何种地类,如属于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耕地保护司)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如何审批供地?

网名: 谢 先生通讯地址: 甘肃省

/女士 ************ 2015.09.28

邮箱: 6011*

回复:你好!光伏发电是新型能源产业,用地上有其特殊性。目前,我部正在从光伏发电用地地类认定、用地取得方式等方面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待明确后指导各地执行。(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国土资源部公文篇二

政府合法征用土地应该出示哪些证明?

网名: 陈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2.12.31

邮箱: 2528*

@*****

咨询:您好!我想咨询政府合法征地是否应向我们农民公布书面上的证明?如果需要公布证明,又有哪些证明?谢谢!

回复:你好!《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公告应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等相关信息。(耕地保护司)

征地成本包括什么费用?

网名: 熊 先生通讯地址: 亚光新

/女士 ************

2012.12.31

邮箱: liyo*

@*****

咨询: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请问,征地成本能否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耕地占用税以及征地管理费等费用?急盼回复!谢谢!

回复:你好!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征地成本不应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耕地占用税以及征地管理费等费用,可以计入征地成本。(耕地保护司)

葡萄酒庄项目大面积葡萄种植园,可否按照设施农业项目用地

2012.12.28 进行审批?

网名: 李 先生/通讯地址: 邮箱: lich*

女士 ************ @***** 咨询:您好!本地区有多个葡萄酒庄项目,配有大规模化葡萄种植园,请问此类用地可否根据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进行审批与备案?希望得到尽快答复。谢谢!

酒庄属于建设用地,应按法律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按照155规定,只有属于设施农用地的农业设施项目才能执行设施农用地政策。(耕地保护司)

非本村村民在荒废的集体土地上种植作物,村委会征收土地时

2012.12.28 应否赔偿土地补偿费?

网名: 李 先生/通讯地址: 邮箱: xiao*

女士 ************ @***** 咨询:您好!非本村村民在荒废的集体土地上种植作物,村委会征收土地时应否赔偿土地补偿费,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已补偿青苗费)

回复: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耕地保护司)

建设用地批准书相关问题咨询

网名: 唐 先生/通讯地址: 广西

女士 ************

2012.12.27

邮箱: 1429*

@*****

土地权利证书。因此,国土部门下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只是工程项目建设期内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不是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不等于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利用管理司)

关于设施农用地备案的问题

网名: 牛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2.12.26

邮箱: npqb*

@*****

咨询:您好!请问一下,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是不是国土部门必须要求备案,备案时用地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回复:你好!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已有明确的审核、备案要求,请向当地国资源部门咨询具体规定。(耕地保护司)

土地征收的赔偿问题

网名: 关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河南鹤 ************

邮箱: 3842* @*****

2012.12.25

回复:你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已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公布实施。建议您到当地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耕地保护司)

网名: 新 先生通讯地址: 河南省 邮箱: xyni*

回复:你好!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如何进一步改进,需依法进行,等《土地管理法》(修订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出台后明确。(耕地保护司)

关于调整基本农田规划方面的咨询

回复:你好!该问题属于系统内部管理事项,请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咨询或请示。(耕地保护司)

高速公路修建由哪个部门批复?

网名: 方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2.12.24

邮箱: 2809*

@*****

咨询:您好!我们这里修伊宁至墩麻扎高速公路,全长70多米,路基宽26米,是新疆重点工程。请问此类工程有哪个部门批复?现在已开始修建,我们老百姓有没有权利知道该项目工程的相关部门批复文件。

回复:你好!此类工程应由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后,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您可以到相关部门申请查询批复文件。(耕地保护司)

关于口粮田和责任田的性质问题咨询

网名: 夏 先生/通讯地址: 广东省

女士 ************

2012.12.20

邮箱:

@*****

咨询:你好!我家的口粮田和责任田是1994年土改就分的了,现在镇政府要开发利用,想咨询一下口粮田和责任田是基本农田吗?(2000年农田旁边有基本农田标识牌,现在不见了),盼复,谢谢!

回复:你好!是否被划定为基本农田,请咨询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保护司)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

网名: 谭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湖南省 ************

邮箱: tanl* @*****

2012.12.13

咨询:您好,请问:

1、村民组土地全征(含宅基地),该项征地于2005年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至今尚未完成征地拆迁,也未供地用地,是否失效? 烦请解答,谢谢。

回复:你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护司)

限供目录有关问题咨询

网名: 苏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2.12.12

邮箱: tdla*

@*****

回复: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文件规定,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于这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是否可以占用耕地或者可以占用多少耕地,应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来考虑,具体从项目的选址和建设规模等用地条件来审批,对于用地规模不合理、可以避免占用耕地而要占用耕地的项目,坚决不予供地。(土地利用管理司)

土地估价备案,国土部门负责审查具体内容是什么?

网名: 王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7501* @*****

2012.12.12

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从2001年起,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实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文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对估价报告的备案要求做了进一步明确,即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要“内容完善,结构合理,表述清楚,资料真实可靠,依据充分。”对批准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的,改制企业应将土地估价报告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国土资发〔2001〕44号同时还规定,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估价报告抽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管。要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并组织专家进行集体评议,对违法违规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罚。2012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实行电子化备案。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之前,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通过“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土地利用管理司)

在征地过程中土地利用规划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发生冲突怎

2012.12.11 么办?

网名: 蒋 先生通讯地址: 云南玉 邮箱: es48*

/女士 ************ @***** 咨询:您好!我们在组织项目报批中遇到一个政策难题:同一土地(面积约47亩)林业保护利用规划认定为林地,但土地利用规划认定为园地。被征地群众认为应当按园地标准进行补偿。经实地了解,该土地为上世纪农业学大寨时期开垦出的梯田,曾经种植过水稻,后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被用于种植板栗(现正处于盛果期)。在最近一轮的土地、林地调查中,国土部门认定该地块为园地林、林业部门则认定为林地。目前,该土地拟用于项目建设,但在土地征占用手续办理过程中,林业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自坚持本部门的认定,致使该土地存在“一地两批”的现象,进而使该土地难于组织报批。恳请予以答复!

回复:你好!根据职责分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利用调查、地籍管理等工作,地类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准。(耕地保护司)

一调为耕地二调为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咨询

2012.12.11

咨询:您好,一调时是耕地,二调调查为建设用地,在没有办理农转用及进行违法用地处理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市政府出具证明后,按照建设用地进行审批。

回复:你好!二调调查为建设用地,只说明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如该建设用地没有合法批文,不能按照建设用地进行审批。(耕地保护司)

个人占用集体的空闲地耕种可以得到补偿费吗?

/女士 ************ @***** 咨询:您好!请问,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集体还有少部分产量低的土地空闲,后来被个别村民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耕种,还进行了平整,在土地征用中,补偿费应该归集体还是个人?还有,机动地征用补偿应该归谁?谢谢!

回复:你好!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在册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补偿给承包人;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村民对土地的投入及青苗等可以补偿给村民。(耕地保护司)

人死亡后土地承包继承人可以领取土地征用补偿费吗?

/女士 ************ @***** 咨询:您好!我村在土地征用中发生这样的事,父亲死亡儿子继承土地承包是合法的,但是土地征用后是否可以领取土地补偿和安装补偿费,我们找不到依据,希望领导给与答复。

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征地补偿费应该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各地有明确规定。对于征地补偿费中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那部分,具体如何使用,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由村民集体讨论决定。(耕地保护司)

项目临时用地咨询

网名: 张 先生通讯地址: 石家庄

/女士 ************

2012.12.10

邮箱: zhan*

@*****

咨询:你好!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现场,周围大多为基本农田。现需临时使用土地建设堆料场、临时工棚及设备停放场,是否可占用基本农田。

回复:你好!按照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和要求,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占用基本农田,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也应少占,依法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复垦。(耕地保护司)

临时用地是否可暂时使用基本农田

网名: 李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石家庄 ************

邮箱: cisu* @*****

2012.11.29

回复:您好!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做好对农民的补偿,不能按永久用地办理征收手续。临时用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审查把关,加强监督管理,由有关市、县统一报省厅批准,并报部备案。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复垦,复垦好土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司)

网名: 孙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2458* @*****

2012.11.28

回复:您好!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难落实的问题,我部国土资发〔2010〕96号文件(查看)规定,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具体社保资金由谁承担,根据地方的规定执行。(耕地保护司)

挂牌出让的商住用地是否在成交价款外再交纳耕地占用税

/女士 ************ @***** 咨询:你好!我们企业在本地土地管理部门以挂牌方式取得了土地所有权,在交纳契税的同时还让我们企业交纳耕地占用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土部(财综2009.89号)文件不应有企业交纳。请问对否?最近国家有没有出台新的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谢谢。

回复:你好!我们企业在本地土地管理部门以挂牌方式取得了土地所有权,在交纳契税的同时还让我们企业交纳耕地占用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土部(财综2009.89号)文件不应有企业交纳。请问对否?最近国家有没有出台新的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谢谢。

临时用地可以占基本农田吗?

网名: 郝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2.11.27

邮箱: haos*

@*****

过二年。问:临时用地可以选址在基本农田内吗?

回复:您好!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做好对农民的补偿,不能按永久用地办理征收手续。临时用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审查把关,加强监督管理,由有关市、县统一报省厅批准,并报部备案。(耕地保护司)

临时占用土地相关情况咨询

网名: 高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2.11.27

邮箱: lcyh*

@*****

咨询:你好!

1、如大型工程在修建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土地进行建材料堆场等一些临时用地时,在周边较近范围内没有建设用地及一般农地时,是否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建材料堆场等一些临时占地行为,此行为的批准权是否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有些村民在耕地上堆放沙石料、堆放建筑材料、或临时堆放一些废品。在某一段时期内所堆放的物品存在,一段时间后所堆放的物品又销售出去,行情不好时又恢复到耕种状态,并且也不修建永久性建筑,也没有实际土地用途的性质,以上行为是按临时占地进行管理,还是按照土地用途进行严格的管制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回复:你好!

1、按照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和要求,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尽量少占,由有关市、县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用地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临时新建的工棚、办公用房和取弃土场、施工便道、采石场、砂石场、堆料场、拌合场、预制场等用地。村民在耕地上堆放砂石、建筑材料、废品等,易对耕作层造成破坏,原则上不能允许;确需必要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耕地保护司)

移民村征地相关问题咨询

网名: 梁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2.11.26

邮箱: 1160*

@*****

用地比例可以比邻村高吗?

回复:你好!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你村现在的土地所有权如果是国有的,则不需征收;如果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政府需要征收,应依法依规。对于人均耕地面积较低的征地补偿安置,各地标准不同,建议到当地国土部门咨询。(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相关咨询

2012.11.20

咨询:不可抗力,一般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战争、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的其他意外事件,都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回复:不可抗力,一般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战争、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的其他意外事件,都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政策法规司)

国家对征地价格有规定吗?

网名: 曾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2.11.16

邮箱: 7048* @*****

回复:你好!土地征收补偿具体标准是由省政府统一制定的。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建议您咨询湖南省或娄底市国土资源部门。(耕地保护司)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关问题咨询

网名: 先生/通讯地址: 西藏拉

女士 ************

2012.11.14

邮箱: drol*

@*****

咨询:

2、在拉萨由于国土规划在一起,因此,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将《国有

回复:你好!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核发,并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部53号令)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调查认定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需要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各种用地情况均有规定,请参照执行。(土地利用管理司)

关于高速公路三改占地补偿及占耕地问题

网名: 刘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江西婺 ************

邮箱: yesi* @*****

2012.11.09

回复:你好!一般情况下,“三改”用地是指公路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占用农田基础设施应予以复建的用地,为保障农业生产,纳入对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范围。按照现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政策,“三改”用地,不纳入高速公路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需单独办理用地手续,其中需按建设用地管理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履行占补平衡义务。(耕地保护司)

关于国土资发[2009]58号文件的疑问

网名: 许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4650* @*****

2012.10.26

回复:你好!您的理解是对的。(规划司)

《地籍调查规程》有电子版可以下载吗

网名: 吴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2.10.26

邮箱: wgj2*

@*****

回复:你好!《地籍调查规程》属公开发行出版物,请待印刷出版后购买。(地籍管理司)

征收林地时补偿倍数修正系数的确定

网名: 石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2.10.25

邮箱: onea*

@*****

回复:你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目前,各地征收补偿标准各不相同,林地补偿标准是否有修正系数,以及参照哪种地类修正也不相同,建议您到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咨询。(耕地保护司)

耕地征收问题咨询

网名: 蒋 先生 /女士

2012.10.25

通讯地址: 内蒙古

************

邮箱: jian* @*****

咨询:你好!我想咨询,征收耕地应该办理哪些手续,农民手中是否应该有征收合同,征地是否有年限的规定,土地征收方案经哪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在哪一级部门公示?谢谢!

经依法批准后,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耕地保护司)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法人变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女士 ************ @***** 咨询:你好!感谢百忙之中抽空翻阅我的信件!目前我公司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现法人发生变更,请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谢谢!

回复:你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法人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给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 2.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单位法人的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4.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5.单位法人工作简历; 6.变更后法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7.原资质证书副本(副本在变更栏变更后加盖资质章)。相关要求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地质灾害甲级资质变更需提交材料清单”中亦可查询。另外,来办理变更手续人员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及其他身份证明。(地质环境司)

城镇工矿用地类型的项目使用交通水利建设用地或农村居民

2012.10.23 点可否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网名: 张 先生通讯地址: 重庆市 邮箱: 1064*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建设用地和交通水利用地两大类型,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又包括城镇工矿用地(城镇用地、采矿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属于约束性指标,规划期间总规模由上一级规划确定。原则上城镇工矿项目用地不应选址在交通水利或农村居民点用地上。一是因为项目在实际用地时,不仅土地用途改变,土地权属也发生了变化,规划城镇工矿用地经征收转用并实施供地后变为国有土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则属集体土地。二是由于城镇工矿用地一般以招拍挂方式供应,而交通水利或农村居民点用地以划拨、协议出让或无偿等方式供应,用地单位或个人需缴纳的土地税费存在较大的差别。对于您所列举的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用地,应按照合法程序对规划进行修改,然后经征收转用审批后实施供地。(规划司)

工业园区征用良田是否合法?

网名: 周 先生通讯地址: 江苏省

/女士

************

2012.10.19

邮箱: 7506* @*****

咨询:你好!工业园区征用良田是否合法?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样定的?

回复:你好!对于征收土地,《土地管理法》和用地审批相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对于工业园区征用良田是否合法,需咨询人进一步提供详细材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请咨询当地国土部门。土地征收补偿具体标准是由省政府统一规定的。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建议咨询江苏省或泰兴市国土部门。(耕地保护司)

果园征用应该怎样补偿?

网名: 薛 先生通讯地址: 山西省

/女士 ************

2012.10.19

邮箱: 1774*

@*****

回复:你好!山西省2009年统一了征地年产值标准,对园地的

补偿,建议你到当地国土部门咨询。对园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当地的规定办理。(耕地保护司)

探矿权如何办理占用土地手续?

网名: 李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2.10.19

邮箱: ofen*

@*****

回复:你好!《土地管理法》规定,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复垦。按照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和要求,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施工,确实避不开的,也应少占,依法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复垦。(耕地保护司)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网名: 静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2.10.17

邮箱: ccgt* @*****

3、“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对已动工开发超过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大于百分之二十五的,但是中止开发已经超过一年了,是否认定为闲置土地?谢谢!

回复:你好!

一、已动工和应动工的建设用地面积,均指“建筑基底面积”。

二、动工面积超过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大于四分之一的,按照53号令的规定,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利用管理司)

村集体和相关村民如何进行分配补偿?

网名: 胡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湖北省 ************

邮箱: h081* @*****

2012.10.17

回复:您好!取土单位应与当地村进行协商,给予合理补偿。如何分配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同时,用地需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耕地保护司)

土地占有税应该怎么算?

网名: 李 先生通讯地址: 山东冠

/女士 ************

2012.10.16

邮箱: 2864*

@*****

咨询:您好,如何向政府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占有税,是按照什么计算方式计算的?谢谢!

回复:你好!目前我国没有开征“土地占有税”,与占用土地或耕地相关的税种有: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适用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年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其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财务管理司)

征地程序如何开展?

网名: 夏 先生通讯地址: 佛山市

/女士 ************

2012.10.11

邮箱: 4652*

@*****

咨询:你好!想咨询关于现在征收基本农田是一边走程序一边用地的吗?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国土部门会处理吗?盼回!谢谢!

回复:你好!征收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的国土部门会按违法用地来查处。(耕地保护司)

征地拆迁相关问题咨询

网名: 曾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hnlj* @*****

2012.10.11

1、已转为城镇居民的我们是否仍可享受这些土地的收益权?

回复:您好!是否可以按照菜地的标准进行征收,要按国土部门土地现状调查来确定;未征收的土地居委会成员是否享受土地收益权涉及一些具体情况,请到当地县国土资源部门咨询。(耕地保护司)

征地面积依据咨询

网名: 高 先生/ 女士

2012.10.11

通讯地址: 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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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咨询:你好!我想咨询,农民耕地补偿是依据实测(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还是土地台账?谢谢!

耕地用来修建渔种厂相关问题咨询

网名: 蒋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2.09.19

邮箱: jian*

@*****

回复:你好!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一般耕地(除基本农田之外)可以修建渔场,但必须按照155文件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核手续。具体审核程序和权限在文件中有明确规定,请咨询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注意的是,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耕地保护司)

@***** 审批权限相关问题的咨询

网名: 蓝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2.09.19

咨询:你好!想咨询关于征收农用地专用地级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市及县的征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省级国土资源局批准,在用途及面积上有没有什么要求,是否不管审批面积中耕地占的多少,只要省级国土批准就可以,不需要上报给国土资源部,拿到省级批复就能征收耕地及农村集体土地,农民的宅基地。盼回。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保护司)

山上起土30年是否要办矿产证?

网名: 汪 先生/通讯地址: 湖北省

女士 ************

2012.09.19

邮箱:

@*****

咨询:你好!我们这里新办了一家页岩砖厂,要在山上起土30年,我们老百姓要求砖厂法人办理矿产证,补占平衡就行了。请问,30年后复垦费用怎么评估,按照什么标准收取。

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工程量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耕地保护司)

女士 ************ @***** 咨询:你好!我单位系安徽省一座地方煤矿,70年代征得一片土地作为塌陷使用,征后该地仍旧交给农民耕种至今,现我单位需用这片土地,请问手续如何办理?需不需对农民进行补偿?如补尝那么补偿标准是什么?谢谢!

回复:你好!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建设占用集体农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需先到当地国土资源地籍管理部门确认该土地目前的权属和地类,然后再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如现在履行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应依照当地现行补偿标准执行。无论情况如何,总的原则,应考虑农民多年耕种的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耕地保护司)

基本农田里是否能建大棚?

网名: 流 先生通讯地址: 黑龙江

/女士

************

2012.09.14

邮箱: syz1* @*****

回复:你好!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具体情况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原则上,基本农田上可以建设大棚,但不允许建设温室和看护房。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问题

网名: 先生/女通讯地址: 士 ************

2012.09.14

邮箱: as27* @*****

咨询:你好!请问:我市相关文件中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的规定,我们如何知道这个货币安置的具体金额。去地方国土局申请信息公开,地方国土局是不是有义务公开这个具体金额。如果不公开我们应该怎么维权,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谢谢!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有关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上述两“公告”的内容包括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上述两“公告”的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未依法进行上述两“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农民公寓用地类型报批的问题

网名: 熊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湖北省 ************

邮箱: 5709* @*****

2012.09.13

回复:你好!为了建设需要拆迁的,在解决被拆迁农民的住房问题上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搬迁与拆迁问题

网名: 陈 先生/ 女士

2012.09.13

通讯地址:

************

邮箱: mich* @*****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对地上附着物依法足额补偿。

征收土地过程中,土地勘测定界的地类与二调现状图的地类不

2012.09.10 符时,应该以哪个为准?

网名: 张 先生/通讯地址: 邮箱: 3707*

女士 ************ @***** 咨询:你好!请问: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委托测绘公司土地征收前的勘测定界工作,勘测定界认定的地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不符,应该采取哪个结果符合规定。

回复:你好!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须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实地勘察。国土资源地籍管理部门对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对照审查,审查出现勘测定界认定的地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不符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采取哪个结果报批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当说,二调地类加上变化,应与现状地类一致。(耕地保护司)

关于出让公告要在哪一级官方报纸发布公告的问题?

等必须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除了按规定在相关媒体公布外,还应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发布,信息公开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上发布,其余的相关媒体法律未明确限定,你单位的做法并未违法有关的规定。(土地利用管理司)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始价、底价的问题

2012.09.10

回复:你好!《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规范同时还规定了,最终竞买价低于底价的,不得成交。可见,底价的确定的形式是集体决策,确定的因素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实际情况: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起始价是竞买活动的开始价格,目前政策没有要求起始价与底价或估价结果之间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此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土地利用管理司)

农村村民违法建房问题咨询

网名: 王 先生通讯地址: 广西南

/女士 ************

2012.09.04

邮箱: wang*

@*****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处理。(执法监察局)

销售安置房国土部门如何查处?

网名: 刘 先生/通讯地址: 南京

女士 ************

2012.09.04

邮箱: 5760*

@*****

咨询:你好!某街道下属开发公司于2003年通过划拨方式取得100亩土地的土地证,期限70年,用途是住宅。发改部门批复是建设农民安置房,不得对外销售。该公司陆续建成住宅楼,(土地未闲置)并按照安置房的标准对街道的拆迁农户进行安置。但是该公司却擅自将少部分住宅以商品房的名义对外销售了,未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请问,该公司的违法销售行为能不能由国土部门来查处?急盼回复结果。

回复:你好!违法销售行为应由房屋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执法监察局)

/女士 ************ @***** 咨询: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2]1883号)有关规定,“对依法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符合划拨条件的,在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同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据上述意见,对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是否可以不经过供地程序,直接下发划拨决定书。

回复:你好!对于划拨土地,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即为完成供地程序。根据国土资厅函〔2012〕183号文的规定,符合划拨条件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只有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才可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土地出让价款中所含税费项目咨询

网名: 马 先生通讯地址: 山东寿

/女士 ************

2012.08.22

邮箱: mcg9*

@*****

咨询:你好!我们在执行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中,土地成交价款中已含耕地占用税,开单据为土地成交价款(出让金),财政部门根据课目,对有关税费进行分离,划入不同的科目内。现财政部门要求在开土地出让金单据的同时再单独开耕地占用税单据,即耕地占用税税额与土地成交价款中扣除耕地占用税后的出让金之和为土地成交价款,造成入库金额与出让合同数额不符。请部有关部门对土地成交价款的内涵进行界定。

回复:你好!2009年出台的《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对土地成交价款的内涵、土地成交价款与有关税款的关系进行了明确。按照财综[2009]89号文件规定,土地成交价款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取得的非税收入,是政府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取得的税收不同。在具体征收过程中,耕地占用税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的,所缴税款不列入土地成交价款;耕地占用税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的,所需缴纳的税款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再单独收取。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则“土地成交价款中已含耕地占用税”的做法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属于第二种情况的,耕地占用税应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获得农用地转用批准后缴纳。由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安排,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分别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与耕地占用税的“收入”科目。(财务司)

契税能在土地出让金中体现吗?

网名: 任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2.08.22

邮箱: 8722*

@*****

增减挂钩拆旧区规划图使用问题

回复:你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的选择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拆旧地块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拟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现状为建设用地,规划用途应为农用地。(规划司)

协议出让的宗地,办理分证手续分为两宗地后,未投资的宗地

2012.08.22 是否应该认定为闲置土地?

网名: 林 先生/通讯地址: 邮箱: toby*

回复: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闲置土地的认定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规定为依据。(土地利用管理司)

设施农业法规咨询

网名: 王 先生 /女士

2012.08.20

通讯地址: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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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wygt* @*****

回复:你好!155号文件是针对设施农业生产的规范性文件,文中所称设施主要是设施农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国土资源部公文篇三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关于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审查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审查不便,以及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等情形,从有利于节约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办案质量考虑,从干部管理角度,对部门纪检机关立案审查的一种授权,而不是对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授权。部门纪检机关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建议后,认为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无权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而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规定,将调查报告和案卷材料移送相应纪检机关按程序进行审理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其中,应当报请地方党委、纪委审批的,直接移送地方纪委;可由地方党委派出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地方纪委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审批的,直接移送地方纪委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或移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纪检机关;可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批的,直接移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纪检机关。受理移送的纪检机关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通过部门纪检机关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1.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行调查,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行调查,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行调查,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答: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自然就应当具有处理建议权,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作出给予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政纪处分决定。其中,村民委员会成员作为监察对象接受调查时,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乡镇政府提出监察建议,乡镇政府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其他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向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鉴于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本身不适用政纪处分,纪检监察机关不能作出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纪处分决定,但可以依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议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其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法予以罢免;受到前述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其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此外,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违法所得,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直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其中,作为监察对象接受调查的相应可以作出监察决定;其他情况下,一般由纪检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为宜。

四、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纪处分案件如火如何办理? 2014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a省b新区,新区设置党工委、管委会,为省委、省政府派出正厅级机构。根据省委、省政府《b新区管理体制方案》,b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职权”。b新区监察分局系省监察厅派出机构,与省纪委b新区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根据省编办的批复,b新区纪工委、监察分局承担“调查处理直管区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案件”职能。

问题1: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应由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分,b新区管委会是否有权批准。

答: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b新区管委会作为任免机关,对其管理的干部具有行政处分权。同时,依据《b新区管理体制方案》的规定,b新区监察分局受a省监察厅和b新区管委会双重领导,因此,对新区监察分局提出的行政处分意见,可报新区管委会批准。

问题2:b新区管委会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给予其撤职以上处分,应如何履行处分报批程序。

答:考虑到上述人员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对这些人员的处分程序不适用《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相应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问题3:b新区没有下设县级政府机构,对新区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开除处分的,是b新区监察分局批准,还是需报b新区管委会批准。

答:鉴于新区管委会具有行政处分批准权限,可由新区监察分局将这类处分报新区管委会批准,或者根据省监察厅和新区管委会的授权,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国土资源部公文篇四

咨询:您好,请问:

1、村民组土地全征(含宅基地),该项征地于2005年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至今尚未完成征地拆迁,也未供地用地,是否失效? 烦请解答,谢谢。

回复:您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护司)

二、限供目录有关问题咨询

回复: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文件规定,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于这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是否可以占用耕地或者可以占用多少耕地,应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来考虑,具体从项目的选址和建设规模等用地条件来审批,对于用地规模不合理、可以避免占用耕地而要占用耕地的项目,坚决不予供地。(土地利用管理司)

三、土地估价备案,国土部门负责审查具体内容是什么?

回复:你好!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臵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臵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从2001年起,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实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文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对估价报告的备案要求做了进一步明确,即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要“内容完善,结构合理,表述清楚,资料真实可靠,依据充分。”对批准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臵土地的,改制企业应将土地估价报告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国土资发„2001‟44号同时还规定,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估价报告抽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管。要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并组织专家进行集体评议,对违法违规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罚。2012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实行电子化备案。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之前,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通过“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土地利用管理司)

四、在征地过程中土地利用规划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发生冲突怎么办?

咨询:您好!我们在组织项目报批中遇到一个政策难题:同一土地(面积约47亩)林业保护利用规划认定为林地,但土地利用规划认定为园地。被征地群众认为应当按园地标准进行补偿。经实地了解,该土地为上世纪农业学大寨时期开垦出的梯田,曾经种植过水稻,后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被用于种植板栗(现正处于盛果期)。在最近一轮的土地、林地调查中,国土部门认定该地块为园地林、林业部门则认定为林地。目前,该土地拟用于项目建设,但在土地征占用手续办理过程中,林业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自坚持本部门的认定,致使该土地存在“一地两批”的现象,进而使该土地难于组织报批。恳请予以答复!

回复:你好!根据职责分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利用调查、地籍管理等工作,地类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准。(耕地保护司)五、一调为耕地二调为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咨询 咨询:您好,一调时是耕地,二调调查为建设用地,在没有办理农转用及进行违法用地处理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市政府出具证明后,按照建设用地进行审批。

回复:你好!二调调查为建设用地,只说明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如该建设用地没有合法批文,不能按照建设用地进行审批。(耕地保护司)

六、个人占用集体的空闲地耕种可以得到补偿费吗?

咨询:您好!请问,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集体还有少部分产量低的土地空闲,后来被个别村民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耕种,还进行了平整,在土地征用中,补偿费应该归集体还是个人?还有,机动地征用补偿应该归谁?谢谢!

回复:你好!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在册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臵补助费补偿给承包人;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村民对土地的投入及青苗等可以补偿给村民。(耕地保护司)

七、项目临时用地咨询

咨询:你好!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现场,周围大多为基本农田。现需临时使用土地建设堆料场、临时工棚及设备停放场,是否可占用基本农田。

回复:你好!按照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和要求,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占用基本农田,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也应少占,依法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复垦。(耕地保护司)

八、临时用地是否可暂时使用基本农田

咨询:你好!某高速公路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农用地转用、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经国土部批准,给农民集体的补偿也已到位,现准备开工建设。要开工建设需临时使用一些土地建一些临时工棚、堆料场及施工设备停放场。该高速公路施工地附近大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临时用地除选在基本农田内外,确无地可选,问在施工单位保证复耕且缴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否批准施工单位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建临时工棚、堆料场及施工设备停放场? 回复:您好!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做好对农民的补偿,不能按永久用地办理征收手续。临时用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审查把关,加强监督管理,由有关市、县统一报省厅批准,并报部备案。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复垦,复垦好土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司)

九、挂牌出让的商住用地是否在成交价款外再交纳耕地占用税

咨询:你好!我们企业在本地土地管理部门以挂牌方式取得了土地所有权,在交纳契税的同时还让我们企业交纳耕地占用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土部(财综2009.89号)文件不应有企业交纳。请问对否?最近国家有没有出台新的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谢谢。

回复: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第二条的规定,在具体征收过程中,耕地占用税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企业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时,由企业缴纳;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再单独收取。(财务司)

十、临时用地可以占基本农田吗?

咨询:您好!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问:临时用地可以选址在基本农田内吗? 回复:您好!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做好对农民的补偿,不能按永久用地办理征收手续。临时用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审查把关,加强监督管理,由有关市、县统一报省厅批准,并报部备案。(耕地保护司)

十一、临时占用土地相关情况咨询

咨询:你好!

1、如大型工程在修建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土地进行建材料堆场等一些临时用地时,在周边较近范围内没有建设用地及一般农地时,是否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建材料堆场等一些临时占地行为,此行为的批准权是否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有些村民在耕地上堆放沙石料、堆放建筑材料、或临时堆放一些废品。在某一段时期内所堆放的物品存在,一段时间后所堆放的物品又销售出去,行情不好时又恢复到耕种状态,并且也不修建永久性建筑,也没有实际土地用途的性质,以上行为是按临时占地进行管理,还是按照土地用途进行严格的管制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回复:你好!

1、按照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和要求,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尽量少占,由有关市、县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用地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临时新建的工棚、办公用房和取弃土场、施工便道、采石场、砂石场、堆料场、拌合场、预制场等用地。村民在耕地上堆放砂石、建筑材料、废品等,易对耕作层造成破坏,原则上不能允许;确需必要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耕地保护司)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关问题咨询

咨询:

回复:你好!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核发,并不影响闲臵土地的认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闲臵土地处臵办法‣(部53号令)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调查认定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需要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各种用地情况均有规定,请参照执行。(土地利用管理司)

十三、关于高速公路三改占地补偿及占耕地问题

咨询:你好!一是高速公路红线内占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目前在实施征地,但工程建设中还存在部分三改(改路、改渠、改塘)需占地及占用部分耕地的行为,那么三改占地是否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红线内的高速用地已办理手续,三改用地因不在红线内,没有一并办理)?如何补偿(建设单位的说法是恢复原有路、渠、塘,在原集体单位内调整,不给补偿);二是部分三改(改路、改渠、改塘)用地占用耕地是否应该收取耕地开垦费?以开垦耕地占补平衡,按什么标准收取开垦费? 请给予解答,谢谢。

回复:你好!一般情况下,“三改”用地是指公路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占用农田基础设施应予以复建的用地,为保障农业生产,纳入对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范围。按照现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政策,“三改”用地,不纳入高速公路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需单独办理用地手续,其中需按建设用地管理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履行占补平衡义务。(耕地保护司)

十四、关于国土资发[2009]58号文件的疑问

回复:你好!您的理解是对的。(规划司)

十五、耕地征收问题咨询

咨询:你好!我想咨询,征收耕地应该办理哪些手续,农民手中是否应该有征收合同,征地是否有年限的规定,土地征收方案经哪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在哪一级部门公示?谢谢!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收耕地应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经依法批准后,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耕地保护司)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建设用地和交通水利用地两大类型,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又包括城镇工矿用地(城镇用地、采矿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属于约束性指标,规划期间总规模由上一级规划确定。原则上城镇工矿项目用地不应选址在交通水利或农村居民点用地上。一是因为项目在实际用地时,不仅土地用途改变,土地权属也发生了变化,规划城镇工矿用地经征收转用并实施供地后变为国有土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则属集体土地。二是由于城镇工矿用地一般以招拍挂方式供应,而交通水利或农村居民点用地以划拨、协议出让或无偿等方式供应,用地单位或个人需缴纳的土地税费存在较大的差别。对于您所列举的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用地,应按照合法程序对规划进行修改,然后经征收转用审批后实施供地。(规划司)

十七、探矿权如何办理占用土地手续?

回复:你好!•土地管理法‣规定,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复垦。按照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和要求,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施工,确实避不开的,也应少占,依法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复垦。(耕地保护司)

十八、土地占有税应该怎么算?

咨询:您好,如何向政府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占有税,是按照什么计算方式计算的?谢谢!

回复:你好!目前我国没有开征“土地占有税”,与占用土地或耕地相关的税种有: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适用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年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其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财务司)

回复:你好!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一般耕地(除基本农田之外)可以修建渔场,但必须按照155文件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核手续。具体审核程序和权限在文件中有明确规定,请咨询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注意的是,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耕地保护司)

咨询:你好!想咨询关于征收农用地专用地级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市及县的征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省级国土资源局批准,在用途及面积上有没有什么要求,是否不管审批面积中耕地占的多少,只要省级国土批准就可以,不需要上报给国土资源部,拿到省级批复就能征收耕地及农村集体土地,农民的宅基地。盼回。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保护司)

二十一、关于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的问题

咨询:你好!请问:我市相关文件中有农业人口安臵办法:货币安臵的规定,我们如何知道这个货币安臵的具体金额。去地方国土 局申请信息公开,地方国土局是不是有义务公开这个具体金额。如果不公开我们应该怎么维权,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谢谢!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有关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并予以公告。上述两“公告”的内容包括农业人口安臵途径、安臵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上述两“公告”的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未依法进行上述两“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臵手续。(耕地保护司)

咨询:你好!请问: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委托测绘公司土地征收前的勘测定界工作,勘测定界认定的地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不符,应该采取哪个结果符合规定。

回复:你好!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须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实地勘察。国土资源地籍管理部门对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对照审查,审查出现勘测定界认定的地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不符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采取哪个结果报批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当说,二调地类加上年度变化,应与现状地类一致。(耕地保护司)

二十三、关于出让公告要在哪一级官方报纸发布公告的问题?

回复:你好!根据•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同时,根据•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公告、出让申请条件和出让结果等必须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除了按规定在相关媒体公布外,还应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发布,信息公开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上发布,其余的相关媒体法律未明确限定,你单位的做法并未违法有关的规定。(土地利用管理司)

二十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始价、底价的问题

回复:你好!•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规范同时还规定了,最终竞买价低于底价的,不得成交。可见,底价的确定的形式是集体决策,确定的因素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实际情况: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起始价是竞买活动的开始价格,目前政策没有要求起始价与底价或估价结果之间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此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土地利用管理司)

二十五、单独选址的土地能否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咨询: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2]1883号)有关规定,“对依法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符合划拨条件的,在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同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据上述意见,对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是否可以不经过供地程序,直接下发划拨决定书。

回复:你好!来信已收悉,现就你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划拨土地,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即为完成供地程序。根据国土资厅函„2012‟183号文的规定,符合划拨条件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只有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才可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利用司)

二十六、土地出让价款中所含税费项目咨询

咨询:你好!我们在执行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中,土地成交价款中已含耕地占用税,开单据为土地成交价款(出让金),财政部门根据课目,对有关税费进行分离,划入不同的科目内。现财政部门要求在开土地出让金单据的同时再单独开耕地占用税单据,即耕地占用税税额与土地成交价款中扣除耕地占用税后的出让金之和为土地成交价款,造成入库金额与出让合同数额不符。请部有关部门对土地成交价款的内涵进行界定。

回复:你好!2009年出台的•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对土地成交价款的内涵、土地成交价款与有关税款的关系进行了明确。按照财综[2009]89号文件规定,土地成交价款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取得的非税收入,是政府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取得的税收不同。在具体征收过程中,耕地占用税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的,所缴税款不列入土地成交价款;耕地占用税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的,所需缴纳的税款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再单独收取。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则“土地成交价款中已含耕地占用税”的做法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属于第二种情况的,耕地占用税应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获得农用地转用批准后缴纳。由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安排,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分别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与耕地占用税的“收入”科目。(财务司)

二十七、契税能在土地出让金中体现吗?

回复:你好!土地成交价款是土地使用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契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向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收取的税收,二者概念、性质都不相同。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承受单位或个人是契税纳税人,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即土地出让价款。因此,契税不能计入土地出让价款作为其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财务司)

回复:根据•闲臵土地处臵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闲臵土地的认定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规定为依据。(土地利用管理司)

二十九、国有企业所属农场收回划拨土地补偿费问题

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 ‟202 号)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给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臵补助费用于安臵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也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补偿,即将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但应保持失地的国有农场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其中,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产生活主要来源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臵补助费给予个人;但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的,安臵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三、•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2010年8月5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臵的程序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原农转非后的国有土地,未按照规定进行补偿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回复:你好!国有农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农场土地不存在土地征收,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耕地保护司)

十、土地协议出让相关问题咨询

咨询:你好!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以下两个问题,请给与答复。一是在2003年城市拆迁改造时,个人从开发商手中购得一栋楼,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但该栋楼所用土地政府没有供应,购房人在2008年办理了房产证,现要求办理土地手续,能否协议补办出让,如何办理?二是一国有企业在市中心,企业原有的工业项目早已停止,企业利用原有厂房进行商业经营,所收取的租金用于企业职工养老等费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厂房已经破败,为了盘活存量土地,也为了企业的发展,企业想利用得天独厚地理条件进行改造,原土地证上的用途为工业和住宅,规划局已出具了规划意见和条件(同意改造),规划用途80%为商业,20%为住宅,现企业申请补办出让,受让人仍为原企业,企业不改制、也没有破产,能否进行协议出让?急盼回复!

回复:你好!

一、关于您所提购买建筑物没有用地手续的问题。根据您来信中的信息,您所购买建筑物的土地性质可能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该建筑物使用的土地为划拨用地,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另一种情况是该建筑物使用的土地为违法用地,如属于这种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经认定为确需补办用地手续,才能补办,否则将不予补办。

十一、个人能否利用集体土地办企业?

回复:你好!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兴办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耕地保护司)

十二、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疑问

回复:你好!根据有关规定,第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主体为市县政府;第二,宅基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如果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无论是否办理征收审批手续,均应纳入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范围。(耕地保护司)

十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土地用途及年限的确定问题?

咨询:你好!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若要修建楼房,而上面是住宅,底层为经营性门面房。这种情况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应该确定为住宅70年,还是商业40年?请问该如何操作,有没有相关规定?谢谢。回复: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可分两类情况处理:一是对于各用途不动产可以分割,最终使用者为不同单位、个人的,应当按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二是对于多种用途很难分割,最终使用者唯一的,也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出让年期。(土地利用管理司)

十四、关于请求变更土地用途的咨询

咨询:我公司现有一宗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37亩,现因城市规划调整为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作“宗地如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另行处臵”的约定,因此,我公司申请当地国土部门请求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谢谢!

回复:您好!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由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土地利用管理司)

咨询:你好!近年来,我县根据城市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征收了部分土地。在批次用地申报时按照省厅相关部门要求,填报了土地开发整体方案,填写了申报宗地的拟使用用途,但在土地供应时发现,部分宗地申报时拟使用用途与县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划用途不一致,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在土地报批初始时,由于地块还没有开发,大多不能明确规划用途,土地开发整体方案填写的仅为拟使用用途。所以在供地审批时,出现了报批时申报宗地的拟使用用途与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划用途不一致现象。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臵、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规定,可以看出,在土地供应审批时,规划主管部门对土地用途的确认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前臵必备条件。综上特咨询,在土地供应审批时,土地报批时申报宗地的拟使用用途与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划用途不一致时,土地供应审批能否依据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用途,而不简单依照建设用地报批时申报宗地的拟使用用途进行供地审批,从而保证规划部门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权威性? 妥否,盼回复。

回复:你好!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的规定,出让土地的用途应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确定。(土地利用管理司)

回复:首先,国家只是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开展市场化的占补平衡实践,但具体要依据有关省的规定执行;其次,社会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有关政策的规定,履行立项、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等程序,并报部备案后方可用于占补平衡;第三,企业开发的补充耕地项目,可以用于占补平衡的指标,可以以有偿方式转让给当地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用于履行占补平衡义务,但须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指标转让;跨县、市买卖指标的,应当由政府组织进行。(耕地保护司)

1、批文失效后原批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性质是集体还是国有?

2、已批准转征收范围内土地,在实施土地征收前(两年内),该范围内土地是国有还是集体性质? 烦请解答,谢谢。

回复:你好!根据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批文失效后,原批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性质不发生变化。经批准农转用和征收的土地,在实施土地征收前,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耕地保护司)

十八、采矿用地采取何种方式出让?

咨询:你好!现有一采矿权范围内的用地,初步定位采矿用地,主要用于采场主副井的架设和一些简易仓库,车间等。请问是否可以定位采矿用地?采矿用地应采取协议出让还是招拍挂出让?与工业用地限制容积率不同的是,采矿用地不限制容积率?在出让价格上与同区位的工业用地价格比较如何?请回复,谢谢。

回复:您好!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明确:“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同时明确,“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矿业开采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应当建立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土地利用管理司)

十九、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农田水利工程用地是否需要审批?

回复:关于土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工程用地是否需要按建设用地程序进行审批的问题,建议农田水利工程为集体农用地,原则上不办理手续。(耕地保护司)

十、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构成和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咨询

咨询:您好!我是一名从事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人员,请教如下问题,回复为盼!

2、我市某企业,于2002年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几十亩采煤塌陷地(该宗地多年前已被煤矿征用为国有土地),建设花卉养殖中心,并对地上建筑物、青苗、树木等附属物进行了补偿。现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给予补偿?如何进行补偿? 回复:•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提出: “土地资产处臵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臵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臵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规定: “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权益。” “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2002年实施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提出“划拨土地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综上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其构成应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等。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补偿。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可以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评估,然后经集体决策后综合确定。(土地利用管理司)

十一、线型工程报批及土地如何登记?

回复:1.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重点工程用地应该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等确定的范围进行土地登记。2.重点工程用地现状范围与审批范围不一致的,应该补办相关手续,按照批准后的用地文件规定的范围进行土地登记。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臵用地可随同建设项目用地一同报批;其他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臵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按批次用地报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可随同项目用地一同报批。随同项目用地一同报批,报批费用参照项目正线工程进行核定。4.农民拆迁安臵用地的性质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确定,属于集体土地的,按照集体土地管理,属于国有土地的,按照国有管理。(耕地保护司)

回复: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高等级公路的交通调度中心不能以划拨方式供地。(土地利用管理司)

十三、国有土地征用程序与赔偿相关咨询

咨询:我想咨询一下国有土地征用与赔偿程序,在征用测量、评估、赔偿过程中都由哪些部门进行?进行相应工作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与批复程序?谢谢。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依照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国有土地过程中所涉及的测量、评估、赔偿等部门由地方政府确定。(耕地保护司)

十四、高压电线塔用地是否需要办理农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

咨询:你好,我是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一名工作人员,工作中遇到一个疑问,向您咨询一下:一直以来,很多地方的高压电线塔都没有办理用地相关手续,请问,高压电线塔用地的土地用途应定哪种用途,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是否需要办理农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请速给予解答。谢谢。

回复:你好!按现行有关法规高压电线塔用地涉及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的应需办理农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但考虑到高压电线塔用地占地面积小且用地零星分散等特殊因素,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办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耕地保护司)

十五、国有出让土地符合出租条件情况下租期可否超过20年?

咨询:广东东莞一地块系国有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已缴清出让金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已完成三通一平情况下,我公司租赁此土地并进行了大量的厂房建设,合同签订租期为30年,请问租期超出20年有效?土地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用于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可以认为在可使用期内签多少年是当事人的权利,不受合同法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的限制。

回复:你好!根据•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长期租赁具体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我们认为,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仅要受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制,也要受•合同法‣的约束,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满,如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双方可以按照•合同法‣和•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续订租赁合同。(土地利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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