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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的批复篇一
xx省人民政府: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x新区的请示》(苏政发〔〕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x新区。x新区位于xx省xx市长江以北,包括xx市浦口区、六合区和栖霞区八卦洲街道,规划面积788平方公里。x新区是长江经济带与东部沿海经济带的重要交汇节点,区位条件优越、产业基础雄厚、创新资源丰富、基础设施完善、承载能力较强,具备了加快发展的条件和实力。要把建设x新区作为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39号)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x新区在创新驱动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苏南现代化建设和长江经济带更好更快发展。
二、x新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规划先行、改革先行、法治先行和生态先行,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建设,更加注重自主创新,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现代化基础设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扩大对外开放合作,与上海浦东新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联动发展,逐步建设成为自主创新先导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长三角地区现代产业集聚区、长江经济带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努力走出一条创新驱动、开放合作、绿色发展的现代化建设道路。
三、xx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x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管理方式,积极稳妥扎实推进x新区建设发展。要认真做好x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要推动探索与行政区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新区管理体制。要着力优化空间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切实保护和节约水资源。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x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x新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设立并建设好x新区,对于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培育东部沿海地区率先转型发展的新增长极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动x新区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
x年6月27日。
有关问题的批复篇二
上海东部经济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让持有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示收悉,为规范做好集体企业转制工作,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如下:
1、同意你公司转让持有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48.85%股权;。
2、同意股权基准日为6月30日;。
3、同意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审计、资产评估;。
5、同意股权转让拟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若有两个以上受让人,则通过竞价决定受让人、转让价格。
6、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特此批复。
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有关问题的批复篇三
硖石街道农丰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你社《关于要求农丰商务中心8-11层产权出让的请示》收悉。
农丰商务中心是农丰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据海宁市规划区范围内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留地安置政策,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与海宁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作建设的。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政办抄169号抄告单、海宁市财政局海财国资(2011)28号,及《关于印发《硖石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硖街()58号)文件精神,为了缓解项目资金压力,合理村级集体资产结构,同意你社提出的对农丰商务中心8-11层的办公房、精装修公寓房,在二级市场进行公开转让。转让这部分房屋产权所取得的收入,应根据你社与海宁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做好资金核算、收益分配等工作。
请你社按照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转让出售的报批工作。
此复。
海宁市人民政府硖石街道办事处。
有关问题的批复篇四
鼓楼区滚动轴承厂:
报告收悉。你厂为了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自身业务发展需求,经研究同意你厂意见。
一、资产评估基准日为8月31日。
二、自行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需报我局确定。
三、相关改制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请接此批文后,即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有关问题的批复篇五
xx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的请示》(深国税发〔x5〕11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鉴于xx市实施“四证合一”登记新模式,由工商部门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注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基金、费)范围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二、同意xx市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合作和风险管理,实现强化征管的目的。
三、请你局按照《请示》中提出的配套管理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提高征管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
x5年7月31日。
有关问题的批复篇六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和商标标识如何处理的请示》(闽工商标[xxx3]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和现场查封的仅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所述的侵权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xx八月八日。
有关问题的批复篇七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
原铁道部关于报请审批总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现就组建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总公司组建方案》和《总公司章程》。
二、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三、总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负责拟订铁路投资建设计划,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负责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以财政部核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额为准。
五、总公司的领导班子由中央管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总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各类投资经营业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同意将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划入总公司,将原铁道部对所属18个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3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的权益作为总公司的国有资本。总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历史债务问题没有解决前,国家对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可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由公司用于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八、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对于铁路承担的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等公益性运输任务,以及青藏线、南疆线等有关公益性铁路的经营亏损,研究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研究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给予适当补偿。
九、总公司组建后,继续享有国家对原铁道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铁路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继续明确铁路建设债券为政府支持债券。对企业设立和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增加铁路改革成本。
十、总公司承继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债权债务等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协议等权利和义务;承继原铁道部及国家铁路系统拥有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品牌、商标等权益,统一管理使用。妥善解决原铁道部及下属企业负债,国家原有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变,在中央政府统筹协调下,综合采取各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方式。
十一、总公司组建后,要加强铁路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维护良好运输秩序,保证重点运输、公益性运输,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职工队伍稳定。要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按期完成“”规划建设任务。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强化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要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总公司组建方案》和《总公司章程》由财政部根据本批复精神完善后印发。
组建总公司是深化铁路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组建总公司的各项工作,确保铁路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
国务院。
x3年3月14日。
有关问题的批复篇八
有请示就有批复,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供大家阅读参考。
x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x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x总局公告x年第10号),公布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请你局按照x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施行政许可,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x总局。
x年9月12日。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总
xx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新资源食品实行分段监管的请示》(京卫法监字〔x0〕2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大麦嫩芽(苗)粉是否按新资源食品管理问题的答复意见》(国法秘教函〔x0〕446号),我部同意你局意见。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按照我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执行,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应当分别由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部门负责。
此复。
x年十一月十八日。
有关问题的批复篇九
有关问题的批复就是就有关问题的答复,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有关问题的批复,欢迎阅读参考。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
原铁道部关于报请审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三、中国铁路总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负责拟订铁路投资建设计划,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负责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以财政部核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额为准。
五、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领导班子由中央管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各类投资经营业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同意将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划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将原铁道部对所属18个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3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的权益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本。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历史债务问题没有解决前,国家对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可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由公司用于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八、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对于铁路承担的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等公益性运输任务,以及青藏线、南疆线等有关公益性铁路的经营亏损,研究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研究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给予适当补偿。
九、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后,继续享有国家对原铁道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铁路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继续明确铁路建设债券为政府支持债券。对企业设立和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增加铁路改革成本。
十、中国铁路总公司承继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债权债务等经济。
合同。
民事合同协议等权利和义务;承继原铁道部及国家铁路系统拥有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品牌商标等权益,统一管理使用。妥善解决原铁道部及下属企业负债,国家原有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变,在中央政府统筹协调下,综合采取各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方式。
十一、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后,要加强铁路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维护良好运输秩序,保证重点运输、公益性运输,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职工队伍稳定。要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按期完成“”规划建设任务。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强化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要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由财政部根据本批复精神完善后印发。
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是深化铁路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各项工作,确保铁路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
国务院。
x年3月14日。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食安〔〕303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此复。
x年七月二十二日。
xx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公法字〔〕68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请示的17个事项作如下批复:。
一、以下4项已涵盖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以下简称《决定》)中。即:(1)申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2)组织实施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方案审核;(3)刻制印章审批;(4)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设项目。根据《决定》,“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3个项目被确定为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其中,“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是由原来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审批”三个项目合并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国发[]16号),“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已被取消。因此,“刻制印章审批”特指“公章刻制审批”。
二、以下6项属于公安机关日常户籍管理范畴,不适用《行政许可法》。即:(1)小城镇户口迁移;(2)本市小城镇农民转为居民;(3)以夫妻投靠、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为由办理入京户口;(4)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5)小城镇户口登记;(6)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地在京设立的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编制内人员申报常住户口。这6个事项为公民户口登记事项,是一种事实认定,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以下3项为公安机关的一般管理手段,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即:(1)外省市机动车进京办理《xx市区通行证》;(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3)机动车号牌准产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62号),“车辆进京通行证核发”、“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已被明确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公安机关通过备案掌握情况,不是审批性的。“机动车号牌准产证”也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手段。根据x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公安部将对机动车号牌生产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监制。
四、以下3项由政府其他部门主管。即:(1)新建戒毒医疗机构审批;(2)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有关人员上岗证;(3)爆炸物品服务公司审查。其中,“新建戒毒医疗机构审批”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涉及公安机关的事宜,有关部门要按照《新建戒毒医疗机构审批》等规定的内容执行。“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有关人员上岗证”事项将纳入劳动部门的职业资格鉴定范围,由劳动部门管理,在此之前,公安机关仍应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爆炸物品服务公司”是提供爆破作业服务的涉爆从业单位,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等许可手续。
五、以下1项应予以废止。即:销售多色复印机设备的许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xx]24号),“进口彩色复印机审批”已经取消。鉴于彩色复印机目前在国内不能生产,进口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取消“进口彩色复印机审批”,可视为一并取消了对销售环节的审批。因此,不能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等对销售多色复印机设备进行审批。“销售多色复印机设备的许可”应自行废止。
有关问题的批复篇十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
原铁道部关于报请审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三、中国铁路总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负责拟订铁路投资建设计划,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负责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以财政部核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额为准。
五、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领导班子由中央管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各类投资经营业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同意将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划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将原铁道部对所属18个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3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的权益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本。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历史债务问题没有解决前,国家对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可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由公司用于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八、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对于铁路承担的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等公益性运输任务,以及青藏线、南疆线等有关公益性铁路的经营亏损,研究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研究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给予适当补偿。
九、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后,继续享有国家对原铁道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铁路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继续明确铁路建设债券为政府支持债券。对企业设立和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增加铁路改革成本。
十、中国铁路总公司承继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债权债务等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协议等权利和义务;承继原铁道部及国家铁路系统拥有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品牌、商标等权益,统一管理使用。妥善解决原铁道部及下属企业负债,国家原有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变,在中央政府统筹协调下,综合采取各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方式。
十一、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后,要加强铁路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维护良好运输秩序,保证重点运输、公益性运输,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职工队伍稳定。要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按期完成“十二五”规划建设任务。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强化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要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由财政部根据本批复精神完善后印发。
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是深化铁路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各项工作,确保铁路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
国务院。
xxx年3月14日。
有关问题的批复篇十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情况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征[]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税控收款机发票盖章问题。
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同意你局在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关于税控收款机过户问题。
办理注销手续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如需转让税控收款机的,可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一)税控收款机用户持税控卡、用户卡,以及未使用完的税控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机器注销手续和发票缴销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操作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对机器及税控卡、用户卡做注销处理(同时清空税控卡、用户卡数据),未使用完毕的税控发票做缴销处理,然后再按新机器、新用户重新进行税控初始化。
三、关于一户多机问题。
关于一户多机用户在抄报数据时需携带多张用户卡的问题,由于目前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属于单机版,不具有通过网络分发发票的功能,只能通过用户卡传递发票发售信息,因此,目前单机版税控收款机无法解决一户多机纳税人使用多张卡的问题。待大商场税控改造标准出台后,这一问题可得到解决。
四、关于网上抄报数据问题。
关于通过网上抄报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的问题,税务总局目前正与有关部门研究通过网上报送数据和回传监控信息的解决方案,并已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待有关事项明确后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x年七月二十三日。
有关问题的批复篇十二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
原铁道部关于报请审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三、中国铁路总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负责拟订铁路投资建设计划,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负责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以财政部核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额为准。
五、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领导班子由中央管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各类投资经营业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同意将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划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将原铁道部对所属18个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3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的权益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本。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历史债务问题没有解决前,国家对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可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由公司用于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八、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对于铁路承担的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等公益性运输任务,以及青藏线、南疆线等有关公益性铁路的经营亏损,研究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研究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给予适当补偿。
九、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后,继续享有国家对原铁道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铁路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继续明确铁路建设债券为政府支持债券。对企业设立和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增加铁路改革成本。
十、中国铁路总公司承继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债权债务等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协议等权利和义务;承继原铁道部及国家铁路系统拥有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品牌、商标等权益,统一管理使用。妥善解决原铁道部及下属企业负债,国家原有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变,在中央政府统筹协调下,综合采取各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方式。
十一、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后,要加强铁路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维护良好运输秩序,保证重点运输、公益性运输,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职工队伍稳定。要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按期完成“十二五”规划建设任务。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强化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要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由财政部根据本批复精神完善后印发。
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是深化铁路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各项工作,确保铁路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
国务院。
xxx年3月14日。